供电处供电行车规章应知必会安全.docx
- 文档编号:8244710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48.71KB
供电处供电行车规章应知必会安全.docx
《供电处供电行车规章应知必会安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电处供电行车规章应知必会安全.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供电处供电行车规章应知必会安全
乌鲁木齐铁路局2013年供电系统行车规章应知必会问答目录
第一篇安全知识
第一章劳动安全
一、《安全生产法》
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运60)、
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行车安全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
第三章营业线施工管理安全
一、营业线施工安全: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80)】
第一篇安全知识
第一章劳动安全
一、安全生产法(以下红色显示的为哪个书籍,核对完后可去掉)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案: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第1条)
2、《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是什么?
答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法》第3条)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
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16条)
4、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达到哪些要求?
答:
(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5、《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
答案: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45、46、47、48条)
7、《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
《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
8、《安全生产法》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什么?
答案: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运60)
1、新建电气化铁路从什么时间起应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相关规定?
答:
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
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规则第2条)
2、对有关人员学习《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
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规则第3条)
3、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规则第6条)
4、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有何安全规定?
答: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规则第7条)
5、什么情况下的作业,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答:
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第8条)
6、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应遵守哪些安全规定?
答: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规则第11条)
7、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设备上有异物时,应如何处置?
答: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规则第12条)
8、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应设置什么安全标志?
答: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2.5m高处均要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
(规则第15条)
9、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应设置什么安全设施和标志,由谁负责安装?
答:
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由所附属结构的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
防护栅网安设“高压危险”标志,警示标志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制作安装。
(规则第16条)
10、请叙述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答: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1.隔离开关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才能担任工作。
2.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3.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
4.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5.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品,应半年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并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使用前用干布擦试,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止使用。
(规则第21条)
11、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对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有什么安全要求?
答:
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
(规则第27条)
12、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什么安全制度?
答: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规则第37条)
13、牵引供电停电作业时,专业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有何规定?
答:
牵引供电停电作业时,专业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330kV为5000mm;220kV为3000mm;110kV为1500mm;25kV和35kV为1000mm;10kV及以下为700mm。
(规则第38条)
14、利用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工作平台的旋转有何安全规定?
答:
利用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工作平台严禁向未封锁、有电的线路侧旋转。
(规则第41条)
15、遇有雨、雪、雾恶劣天气时,对接触网“V”型天窗作业有何安全规定?
答:
遇有雨、雪、雾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V”型天窗作业。
若必须利用“V”型天窗进行检修和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
(规则第42条)
16、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作业时,有何安全规定?
答:
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作业时:
1.撤除相邻线供电(馈线)臂的重合闸。
2.在牵引供电回路开口作业时,应事先采取旁路、等电位措施。
3.吸上线与钢轨及扼流变中性点连接处一般不进行拆卸作业,确需拆卸处理时,必须采取旁路措施,按分界由专业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规则第43条)
17、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遵守哪些消防安全规定?
答:
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使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2.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规则第47条)
18、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必须遵守哪些安全规定?
答: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2.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3.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
本条规定内容应制成揭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门右侧门框上,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及维护。
(规则第48条)
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1、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的方针是什么?
(第3条)
答: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7条)
答: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哪些事件、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8条)
答: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第10条)
答: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5、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第11条)
答: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取土、挖砂、挖沟;(3)采空作业; (4)堆放、悬挂物品。
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6、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如何处理?
(第12条)
答: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哪些范围内进行采砂?
(第16条)
答:
(1)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8、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哪些处所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第17条)
答:
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9、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哪些作业?
(第18条)
答:
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确定?
(第30条)
答:
(1)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3)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11、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如何处理?
(第32条)
答:
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12、在哪些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第34条)
答:
(1)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2)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3)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13、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48条)
答:
(1)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2)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3)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4)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14、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第50条)
答:
(1)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2)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5、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第51条)
答:
(1)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2)运输工具、运输包装、装载加固条件及专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
(4)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6、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哪些条件?
(第53条)
答:
(1)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7、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如何办理?
(第54条)
答: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哪些信息?
(第56条)
答:
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哪些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第56条)
答:
(1)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2)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3)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4)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6)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20、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哪些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64条)
答:
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时期的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理?
(第67条)
答: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第二章行车安全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1、车站行车设备联合检查委员会进行设备联合检查时,应检查哪些内容?
(技规19条)
答:
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进行联合检查。
2、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的作用是什么?
(技规26条)
答: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量校准。
3、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哪些设备?
答: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4、铁路线路分类,具体分类?
(技规30条)
答: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5、信号装置分为哪几类,具体分类如何规定?
(技规60条)
答: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6、联锁设备分几种?
(技规79条)
答: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7、闭塞设备分几种?
设置条件如何规定的?
(技规85条)
答: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
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8、什么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
由几部分组成?
(技规88条)
答: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9、车辆按用途分为几类?
(技规138条)
答: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10、什么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技规150条)
答: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11、牵引供电设备应包括哪些设备?
(技规153条)
答: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12、牵引供电设备应满足哪些要求?
(技规154条)
答: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
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
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
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
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
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13、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如何规定?
(技规155条)
答: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330mm。
14、接触线带电部分距其他物体的距离如何规定?
(技规156条)
答: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
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15、其他人员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有何规定?
(技规158条)
答: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16、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作业,有哪些安全规定?
(技规158条)
答案: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17、行车工作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技规177条)
答: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18、哪些情况准许列车反方向运行,旅客列车反方向运行有何规定?
(技规183条)
答:
在双线区间,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旅客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19、车站是如何分类?
(技规184条)
答: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
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20、线路两旁及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离有何规定?
(技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供电 行车 规章 应知必会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