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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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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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以及接收管理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建城[2001]66号),以及《嘉兴市市政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嘉建委城(20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嘉善县行政区划区内由县财政投资的符合施工许可管理条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以及接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善县建设局是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接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县建设局委托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嘉善县城市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建处)根据建设局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具体承办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验收
第四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初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提前2至3个工作日通知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初步验收时间;
(二)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规划、质监、污水、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整改或完善,初步验收纪要同时抄送质监站;
(四)整改或完善完成后,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规划部门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出具的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涉及污水设施的,应当有污水专业运行管理单位经查验后出具的准许使用的书面意见;
(十二)嘉善县建筑工程管理处、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书面通知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民政部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抄送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验收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
(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名称、资质和审查结论;
(五)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
(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的验收情况和结论;
(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基本情况和结论;
(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逾期未备案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第十条质监站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概况,质量监督受理日期及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监督实施的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结果,对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及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城建处领取《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及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备案资料(详见附件2),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证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符合要求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副本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情况提供)。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讫。
(四)备案机关同意工程备案后,建设单位要按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将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在内的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归档。
(五)备案机关发现工程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并在备案中说明理由,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
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并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程接收管理
第十二条部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尚在办理中,但不影响工程正常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需投入使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已建、在建和新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接收登记。
其中:
(一)已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2008年10月30日前,向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该项工程是否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
(二)在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2008年10月1日前,向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该项工程建成后是否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
(三)新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开工前向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该项工程建成后是否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的,应当填写《嘉善县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收管理登记表》(详见附件5)。
第十四条接收管理单位在受理接收管理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接收管理条件,告知内容详见附件6。
第十五条接收管理单位应当事前介入工程建设管理。
对于在建和新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收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图交底、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工程的验收等,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接收管理单位参加。
对工程建设中有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收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工程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收管理手续。
在办理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收管理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收管理单位签订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简称交接书)。
交接书的内容详见附件7。
城市道路、桥梁附属的污水排水设施、照明、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停车站等按照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专业验收合格后,参照本办法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收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接收管理手续时,须提供下列竣工技术资料:
(一)全套的工程竣工图;
(二)道路、桥梁平面、纵断面、标准横断面设计,排水平面设计,管位布置标准横断面设计等竣工图电子文档资料(.dwg格式,光盘);
(三)接收管理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竣工资料。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移交接收管理。
验收合格可以为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收管理。
道路质量鉴定的主要项目为:
路面弯沉、路面平整度、路面高程。
桥梁质量鉴定的主要项目为:
(动)静力荷载试验。
试验方法为:
路面弯沉——自动弯沉仪测定(T0952-95);平整度——连续式平整度仪测定(T0932-95)、车载式颠簸累积仪测定平整度(T0933-95)
第十九条在有效期内移交的,接收管理单位对质量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进行必要项目的质量鉴定。
鉴定项目全部合格,检测费用由接收管理单位负担。
鉴定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的,全部检测费用由移交单位承担。
对道路所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在移交时,应按修编后的《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规定的管道检查要求,进行必要的管道健康检测。
管道健康检测评估标准采用《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评估技术规程》。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接收管理单位必须予以接收管理。
在移交后的正常养护管理过程中,出现非养护管理不当引起的管道排水不畅等问题,经双方评估确认为原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由移交单位责成原施工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凡属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办理接收管理手续后,由县建设局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
凡属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办理接收管理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仅涉及接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履行的建设程序仍需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魏塘工业园区及各镇自行投资的道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0日起试行。
附件:
1、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阶段操作流程图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3、工程竣工验收统一用表
4、工程竣工验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
5、嘉善县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含雨水排水设施)接收管理登记表
6、嘉善县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含雨水排水设施)
接收管理条件告知书
7、嘉善县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含雨水排水)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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