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说课讲解.docx
- 文档编号:8252796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58.78KB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说课讲解.docx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说课讲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说课讲解.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说课讲解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酝酿多时的新会计准则终于在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会计准则因时而变,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更高期盼,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准则的趋同进程迈上了新台阶。
就内在的参照和衔接而言,除了关联方信息披露,公允价值的计量及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等问题,其它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诸多方面基本吻合。
为实现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资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
对于所得税调整的具体推行,有评论说是实现难度最大的革新项目之一。
有鉴于此,以所得税会计为核心,对新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作出相应的判断。
一、关于所得税会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是我国会计改革路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其中新所得税准则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税准则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所得税准则,引入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要求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处理方法。
这是一次所得税会计革命性的变革。
(一)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1.我国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5号)是我国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有效文件,其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选择。
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这表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内容包括总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列报等六章二十五条,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
2.国际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对第12号公告进行修改;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收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发布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
美国109号公告和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都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与修订前准则采用的收益表负债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
(二)所得税准则核算方法体系
1.所得税业务流程
2.所得税核算的一般程序
二、所得税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利润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新所得税准则概述
1.新准则的总体框架
1.1第一章总则
①制定准则的目的
②准则的适用范围
1.2第二章计税基础
①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负债的计税基础
1.3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①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③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1.4第四章确认
①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②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5第五章计量
①当前所得税的计量
②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③所得税计入损益的情况
④所得税计入权益的情况
1.6第六章列报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列报
②所得税费用的列报
③附注中披露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内容
2.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理论依据的比较
1.在计税基础上
旧制度强调的是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主要强调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分析(损益表债务法);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所存在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新准则强调的是在某一时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种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2.在所得税确认上
旧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将所存在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所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3.在对本期亏损处理上
旧制度规定,对于可结转以后期间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在新准则中,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4.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
旧制度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
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1.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针对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
而新准则针对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
“资产负债表,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可见新准则选择了债务法,抛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的局限性。
大家知道应付税款法的操作较为简便,目前在我国会计领域使用面最广。
但是这种方法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同等对待,显得过于简单,也不符合配比原则、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这些固有缺陷必须加以改变,所以随着我国经济及会计环境的发展,应付税款法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递延法在处理本期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时,将之一直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在实际处理时要区分每一笔资金的发生和转回,当税率变化时其操作的复杂程度显著增加。
由于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暂时性差异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现行税率计算确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因而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没有足够的相关性,所以也必然会被淘汰。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6年修订的IAS12中已规定禁止采用。
关于债务法又可分为损益表债务法(Incomestatementapproach)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Balancesheetapproach)。
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新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使用损益表债务法还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从定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来看,显然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从国际通用标准角度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GAAP唯一允许的方法,GAAP和IFRS均不允许损益表债务法的使用。
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资产负债表观的要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调整利润总额是ISA的要求和国际趋势;其二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加科学,如果使用损益表债务法,可能会忽略某些不体现在损益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价值为10,000元的有价证券,一年后,这些有价证券的市价为15,000元。
如果该企业运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投资,这个事项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假定税率为30%,则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00元,即这个事项使权益增加了3,500元而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了1,500元。
“直接记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所以该项目不会体现在损益表中,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将无法体现这笔递延所得税负债,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就能轻松确认这笔暂时性差异(该有价证券的账面价值为15,000,但计税基础仍为10,000)。
其三是对上市公司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高信息的可比性。
基于上述分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
2.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这一差异,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但是否应将之确认为所得税收益进而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新旧准则有不同的做法。
我国旧的《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将经营亏损所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视为一项所得税收益,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相关会计处理,既不确认所得税收益,也不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种处理方法,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
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若不能,企业就不应确认。
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符。
(四)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比较
旧制度没有专门的对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规定。
但对“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有一项特殊规定,即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情况下,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同时对“递延税款”的列示有如下规定:
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款——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款——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
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除了规定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外,还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调整和复核。
比如税率发生变化,应重新计量;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这些处理原则能很好地保证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关于列报则做了如下规定: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与旧制度相比较,新准则更注重从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关资产、负债、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
(五)具体会计处理的比较
1.固定资产减值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处理
案例一:
甲公司2006年12月购入一台设备,原值1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7年12月31日,因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
计提减值后,原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不变。
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
旧准则下的处理过程:
利润表债务法单位:
万元
项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会计折旧
会计资产减值
会计费用
税法可抵扣费用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所得税费用
60
20
80
60
20
6.6
-6.6
50
0
50
60
-10
-3.3
3.3
50
0
60
60
-10
-3.3
3.3
新会计准则下的处理过程: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单位:
万元
项目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固定资产原值
减: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减:
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净额(账面价值)
税法计算的累计折旧
计税基础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本期所得税费用
180
0
180
0
180
0
180
0
0
0
180
60
120
20
100
60
120
20
6.6
-6.6
180
110
70
20
50
120
60
10
3.3
3.3
0
0
0
0
0
0
0
0
0
3.3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2007年末:
借:
递延税款66000
贷:
所得税费用66000
2008年末: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
贷:
递延税款33000
2009年末: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
贷:
递延税款33000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2007年末: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贷:
所得税费用66000
2008年末: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2009年末: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2.存货减值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处理
案例二:
假定某公司2007年某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所需缴纳税金、费用30万元,预计售价140万元。
该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税率不变,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①借:
管理费用1000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②借:
所得税费用2640000
递延税款33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73000((8000000+100000)×33%)
③借:
所得税费用264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07000((8000000-100000)×33%)
递延税款33000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2007年:
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30-20=9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即存货的账面价值1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90万元的差额10万元成为暂时性差异。
借:
管理费用1000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2007年末:
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
所得税费用264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73000((8000000+100000)×33%)
2008年末:
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借:
所得税费用264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07000((8000000-100000)×33%)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3.稍复杂的新准则下的固定资产减值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案例三:
2010年12月10日,甲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支付价款2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净残值1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2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该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价值减值。
如果甲企业出售该项资产,市场上某厂商愿意以100万元的销售净价收购;如果继续使用,尚可使用3年,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40万元(包括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处置带来的现金流量)。
2013年12月31日,甲企业如果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为8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收取价款2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万元。
假设甲企业采用6%的折现率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符合税法规定,转让资产时未发生其他税费,甲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万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2012年的会计处理
(1)计提折旧=(200-10)÷5=38(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为1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40×0.8396=98.02(万元),两者中的较高者1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38×2=124(万元),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24-100=24(万元)。
借: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2)2012年,由于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使得额24万元。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0
递延税款79200(240000×33%)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09200((1000000+240000)×33%)
2.2013年的会计处理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30=70(万元),销售净价为80万元,说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减值得到了部分恢复。
在不考虑计提减值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0-(200-10)÷5×3-10=76(万元),与销售净价(可收回金额)相比较低者为基础,与70万元比较,差额6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另外,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万元((100-10)÷3),与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的累计折旧相比,差额8万元调整累计折旧金额。
借: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0000
贷:
营业外支出60000
累计折旧80000
这时,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14×33%=4.62(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14)×33%=28.38(万元)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3800((1000000-140000)×33%)
递延税款46200
3.2014年的会计处理
2014年12月,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
借:
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13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
固定资产2000000
借:
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借:
银行存款20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借:
营业外支出21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100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万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8万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转让该项固定资产的损失为21万元;税务上,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时的计税成本=200-38×4=48(万元),确认转让损失=48+1-20=29(万元)。
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由上看出,甲企业在申报2014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77200((1000000-160000)×33%)
递延税款52800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2012年的会计处理
(1)计提折旧=(200-10)÷5=38(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为1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40×0.9434(现值系数,下同)+30×0.89+40×0.8396=98.02(万元),两者中的较高者1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38×2=124(万元),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24-100=24(万元)。
借: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2)2012年,由于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24万元,新准则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24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79200(240000×33%)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09200((1000000+240000)×33%)
2.2013年的会计处理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30=70(万元),销售净价为80万元,说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减值得到了部分恢复。
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万元((100-10)÷3),税务上计提折旧38万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万元。
因此,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万元,计税基础(成本)=200-38×3=86(万元)。
两者之间的差额16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16×33%=5.28(万元),该科目年初余额为7.92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7.92-5.28=2.64(万元)。
借:
所得税费用33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3600((1000000-80000)×33%)
递延所得税资产26400
3.2014年的会计处理
2014年12月,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
借:
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13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
固定资产2000000
借:
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借:
银行存款20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借:
营业外支出21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100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万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8万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转让该项固定资产的损失为21万元;税务上,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时的计税成本=200-38×4=48(万元),确认转让损失=48+1-20=29(万元)。
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由上看出,甲企业在申报2014年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旧 企业会计 准则 所得税 比较 分析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