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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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招投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自行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各类经费,合同预算及同类业务全年累计金额2万元(含2万)以上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教材、软件、学生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医疗、保险、维保、印刷、汽车维修、安保服务、中介服务、定点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等。
第四条工程项目、货物以及服务等的采购规模和范围超过了学校实施规模和范围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地方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
合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用户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采购。
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成立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
采购过程中的采购纪要、清单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如说明书、使用手册、合格证、软件、维修单等),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及时存档。
学校监察部门对用户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工作进行专项或阶段性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用户单位是指招标项目最终用户所在的学校二级单位。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凡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资金已落实的情况下,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试行)》(锡商院财〔2013〕1号)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经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实施采购,否则学校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对全校各类招投标工作实施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批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督察并指导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审定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制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听取各分项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和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
第九条学校各类招投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具体落实采购任务的部门牵头组成各分项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分项招投标工作小组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用户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一)学校招投标实行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招标(采购)工作。
组长单位的构成如下:
1.教学、科研及行政设备、家具、软件等物资采购及信息技术服务、设备维保等服务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担任组长单位;
2.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修缮工程、装修工程),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后勤与基建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各项招标和工程管理等工作;
3.其他。
校园绿化、药品、文印耗材、车辆维修、保险、燃油供应,学生体检、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教材、图书资料、各类印刷品、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大宗食品(如粮油、肉类等)等采购由相关部门担任组长单位。
(二)招投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招投标工作。
其主要职能为:
1.主持召开项目招投标工作会议,制定招投标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必要时组织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对于按规定必须由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负责与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具有资质的授权代理机构联系,并报送有关招投标文件。
2.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负责如下工作:
(1)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2)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市场认可度高、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3)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会议,做好评标会议记录。
(4)发布中标通知,收、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由组长单位拟定,送交学校监察处统一发布。
3.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负责如下工作:
(1)牵头组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2)组织并主持与供应商的谈判或询价活动。
4.必要时组织对供应商的考察活动,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5.草拟合同文本,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6.监督合同履行,组织项目验收。
7.整理、保管招投标项目的有关文件。
8.对于重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项目,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招投标监督小组。
学校招投标监督小组由学校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监察处处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制度;
(二)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小组制定、修订、完善各类招投标实施办法;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等情况,跟踪招投标后签约履行情况;
(四)受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招标人。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校内招标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对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明显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
1.招投标项目申报。
凡纳入校内招投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说明项目立项、经费落实情况及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填写《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对于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采购项目,用户单位报请采购时应事先组织由校内外专家参与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2.确定招投标方式。
学校招投标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宗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方式采购,但结果须公告。
3.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组长单位拟定,送交监察处统一在校园网招投标信息栏发布。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清晰、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①投标邀请;
②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③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④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⑤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⑥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⑦项目的完成期限或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⑧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⑨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⑩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需经学校用户单位、财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会审。
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向外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人需交审核部门的相关的资料包括:
①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提供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品种数量、计划使用时间、预算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招标文件;
②工程类招标项目需提供审批手续、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概况、设计和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说明、计划工期、预算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招标文件。
5.受理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6.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一般采用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工作应在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和监督小组人员共同参与下,依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详细标明资格和资质条件,在开标后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投标人近几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时不得列入合格潜在投标人:
①中标后拒签合同,或签约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中止合同履行的;
②已建或在建工程项目或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③有串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
④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
7.发售招标书。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8.招标项目的考察。
如果招标项目需要考察,由招标工作小组牵头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构成,对招标领导工作小组负责。
考察小组主要职能是:
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生产、供货、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情况报告”,作为评委对该项目作出评价的依据之一。
9.召集现场踏勘会,进行标前答疑。
如需现场踏勘,由招标工作小组统一安排响应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踏勘现场,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招标工作小组须召开标前答疑会形成《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0.编制招标控制价。
预算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审核。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3天公布招标控制价。
11.收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
不能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照自动放弃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2.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1)学校建立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所有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共同确定,重大招投标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评标小组一般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用户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金额为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5人组成,招标金额为50万元以上由7人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小组的专家评委应当由监督小组人员从学校的评标专家库(另定)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
(4)监察处负责在开标前4小时内通知评标专家,并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5) 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监督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二)投标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招标人采购本次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
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7.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9.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0.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应当在送达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经批准后延迟开标日期。
(2)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并介绍本招标项目情况,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3)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及招标监督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评标人员逐个分阅投标文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1)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评标期间招标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未经允许不得就评标有关事宜与外界联系。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招标失败):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重新组织招标;对确定有效的评标文件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单位数时,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转为议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4)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由全体评标小组人员签名。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5)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定标
(1)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由全体评委签字的书面报告,并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
第一中标人若放弃或者退出中标,由顺序备选中标人按顺序递补,也可以重新招标。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监察处在校园网招投标信息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校内采购项目除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外,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其他方式实施采购,但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采购方式包括: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采购;
(四)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采购程序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已确定参加谈判的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二)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3.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事前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书面说明理由。
4.情况紧急、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及公开招标成本较高的采购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采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三)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应优先从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应商中选取),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五章 签约、验收与招投标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招投标工作结束三十日内,应当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和谈判内容代表学校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签订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和管理执行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用户单位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共同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人员、用户单位相关人员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待验收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必要时,招投标领导小组可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验收完毕应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方成员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代表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或年度采购计划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付款,并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严禁超进度付款。
工程项目结束时,必须凭项目审计报告结算付款。
第二十三条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价款有变化时,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结算款项时出具学校有关审批文件或项目审计报告,否则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四条招标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送交学校档案室妥善保存。
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活动记录、招标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招投标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类别、名称;
(二)招标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六)招标失败的原因等。
第六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前期准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开标时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评标小组人员的组成、评标工作的保密制度、评标程序的执行等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中标人确定、中标结果的公示等中标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后续服务等方面的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专项或阶段性的监督检查。
招标监督流程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招标监督
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向监察处需提交的资料:
1.招标项目文件、《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2.拟在校园网招投标信息栏发布的招标公告文稿(加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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