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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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学院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工作的意见》(晋财会[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本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合理保证我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为我院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学院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院长为内部控制领导组组长,对学院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纪委书记和分管财务、资产副院长为内部控制领导组副组长。
学院其他院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内部控制领导组成员。
共同做好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内部控制牵头部门为规划财务处)负责梳理学院各类活动的业务流程,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协调办理内部控制其他具体工作。
第二章学院预算管理控制
第五条学院规划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第六条学院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学院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纳入专户管理的事业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学院部门预算由规划财务处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编制草案,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规划财务处编制正式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
学院院内预算根据省财政对省直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求,学院内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预算,并附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报学院规划财务处。
学院规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学院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学院内各部门草拟的本年度收支计划,编制本年度学院内部预算草案。
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学院院内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九条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时,由学院内部执行单位做出详细预算说明,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学院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以不同形式和不同方式,在指定网站或公告栏内公开。
第三章学院收入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规划财务处是学院各种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收入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
学院内部任何部门、单位未经规划财务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学院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具合法的票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学院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解缴学院开设的银行帐户或直接汇缴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事业收费收入所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均按国家、省财政、省物价、省教育等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对标准不清或项目未确定的收费,应由各业务部门会同规划财务处共同商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并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依据《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23号)文件精神,向学生收取的各类代办费用,如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保险费、学生公寓用品费等,应严格实行“学生自愿,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十六条严禁各业务部门和个人无手续擅自收费或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对于违纪违规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分管业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学院支出管理控制
第十七条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学院须根据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要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务工作的全过程。
1、经手人必须清楚所经手的业务支出情况,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2、部门(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负有直接责任。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负责,对经济活动所形成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负责。
各部门经费支出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项目)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3、规划财务处负责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经济政策监督学院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项目审核各部门开支范围及标准,对经费支出内容和程序进行财务监督。
负责对学院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4、各分管院领导具体管理各部门并对院长负责。
参与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负主体责任,监督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
对分管范围内所签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5、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组织领导学院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6、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负责领导实施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学院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
对学院各项经费支出负责宏观指导,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各项经费开支根据“谁执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执行。
大额经费支出等重大财经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批准。
支出审批及流程为:
经办人填报支出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与财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元经费支出需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财务制度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才可报账。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票据(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内容须填写完整,要有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等相关要素。
发票或收据中开具的是综合项目、劳务名称的,必须附有电脑打印的明细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电子发票必须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发票号码是全国统一编码,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电子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必须逐一开具详细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各栏目不能空缺,须填写完整,满足原始凭证外来凭证附件要求。
学院内各部门或规划财务处统一设立电子发票接收邮箱,仅供接收电子发票专用。
财务部门发票管理人员有权登录查看,了解电子发票接收情况。
(三)自制原始凭证。
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经费支出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等)必须使用学院统一设计或印制的单据。
按自制单据内容完整填写报销单。
(四)佐证材料。
经费支出除提供合法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附原始凭证后,并确保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1.公务招待费支出,须提供被招待人所在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注明用途、招待人员),招待清单。
2.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费、实习、科研调研等支出,须提供学院外出审批单、会议或培训通知、课程实习方案、课程计划等。
3.宣传广告费支出,须提供宣传广告合同,通过报刊、杂志、宣传栏等媒介发布的须提供广告宣传页,通过网络发布的须提供网页截图图片。
4.办公用品、学生活动用品、实习实验耗材等购物支出,要实行出入库管理,须提供购买物品经办人(采购人)、物品领取人(使用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等经费责任人签字手续。
5.聘请专家讲座、评审支出,须提供讲座内容、服务对象、专家职称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6.有形资产购置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须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属于低值易耗品购置或维修实训耗材的,须附材料验收入库单。
7.工程及大型维修项目支出,属于招投标的项目应附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学院内部审批单、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竣工审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附政府采购财政备案表、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8.科研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应当提供测试化验报告或加工清单。
科研经费转拨应当订立外协合同并经科研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类经济活动所涉及对单位的结算要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支票支付。
对个人的结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控制
第二十三条学院政府采购是指经省林业厅批准、省财政厅备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根据资金来源和实际需要,当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同意。
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责任部门。
学院内部相关部门是编制采购预算的职责部门,在采购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部门预算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政府采购报批申请表及编制说明,及时报规划财务处。
政府采购业务备案后,产生符合政府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后,学院内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办理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执行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规划财务处资产采供科是学院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采购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接受学院采购招投标小组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按时申报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统计上报学院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及时在政采网和校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和结果公告。
规划财务处事业费科是学院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预算资金、学院批准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规划财务处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内容。
纪检监察室是学院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院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采购方式及范围:
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定点协议、分散采购(非定点协议商品)等,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按财政部门要求时限及时办理政府采购程序;对政府采购信息及结果按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控制
第三十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根据资产的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归口职能部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有规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图书馆、基础部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院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经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的购建项目,要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学院要从严控制,逐步形成标准,合理配置。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入库、领取、使用、异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财政、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院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学院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重大问题应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七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学院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按照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绝对不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按年度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学院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院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是学院的投资项目,会承担较大风险。
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以求投资的最大效益。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先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而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组织工程、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部门及人员集体决策讨论,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等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配备合格人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工程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项目业务。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原则上应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交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
如工程建设价款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动,应提供较完整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
按照审批学院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规划财务处要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部门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要进行竣工决算,要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
第八章合同管理控制
第四十四条合同是指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下属非法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凡涉及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学院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XX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学院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规划财务处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学院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院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学院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与学院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院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学院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的,学院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学院决策机制控制
第五十一条学院决策机制是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对教育教育、科研等经济活动作出抉择的机制。
第五十二条学院重大决策要坚持为民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为规范学院管理,集中解决问题,顺畅沟通协调,实现统一指挥。
为避免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严禁违反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策;严禁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与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院要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简洁的决策程序:
凡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人员、分管院领导及决策层都应组织对有关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收集、论证,提出客观公正的决策建议。
重大事项可通过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征求意见,直至征求全院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意见,由院领导班子决策。
重大事项研究批准后,主管院领导要签署书面具体意见,并明确决策责任和承办责任。
执行承担部门应根据批准意见及时编制执行计划并执行。
涉及资金收支的事项,执行承担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齐全的资料,财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批示予以完善所需手续和按计划收支,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决策执行后,主管院领导和部门要续续对此工作进行检查。
执行承办者也应定期将运行状况、效果、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上报告,以便及时调整,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第10章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十五条学院内部控制报告是指学院内各部门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为满足学院教育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决策和控制为核心,提供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信息保证的文件。
第五十六条内部控制报告管理目标:
为学院内部各类管理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加强学院管理与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信息调研报告、项目、专案报告、部门总结报告、工作规划报告、工作建议报告、重大事件专题报告等方面的报告。
第五十七条办公室是内部报告信息的归口管理存档部门,学院内各部门负责部门职能层面的内部报告、制作、分析、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内部报告编制要客观、准确提出事实与数据;评价要有充分证据;结论要清晰、如实、客观阐述。
内部报告要进行实质审核通过后向定向对象传递。
第11章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学院应当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学院负责人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学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学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列表
(供各单位、部门参考)
1、学院层面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责任制
2、学院“三重一大”
3、党委会议事规则
4、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5、内部审计办法
6、
2、学院层面经济活动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资产管理办法
3、学院招标与采购办法
4、学院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工程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5、合同管理办法
6、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7、科研奖励
8、绩效工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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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林业 职业技术 学院 内部 控制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