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docx
- 文档编号:8258382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22.87KB
2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docx
《2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附件7-2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填表时间:
2016年6月6日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1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民政局
负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卫生部门负责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拟订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县卫计局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县委组织部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民政局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县公安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县人社局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县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服务。
县编办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县教育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等部门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3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县民政局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人社局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县财政局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4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县民政局
指导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财政局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县人社局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县卫计局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5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全县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全县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6
开展经常性双拥教育宣传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县主要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主席令52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安排县内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县人武部
负责协调驻军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7
建立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
县公安局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桂林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桂民发〔2014〕5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卫计局
负责提供医疗、新农合补助等信息
县人社局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县房管所
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农机局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县林业局
负责提供种植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县工商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县地税局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资金流动、购买保险等信息
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县民政局
(一)统筹协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三)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四)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确保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100%;(五)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2013年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教育局
(一)推荐承担教育培训的院校;
(二)指导院校做好教育培训计划、招生、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三)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院校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推荐所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入学、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
(三)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县财政局
(一)安排、审核、拨付教育培训经费;
(二)会同民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驻军部队有关部门
负责做好士兵入伍和退役时的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工作。
9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协调、档案接转,会同编制、人社、国资部门拟订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财政局
负责安置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县公安局
负责退役士兵的落户
县人社局
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和办理退役士兵社保关系的转接
县编办
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编制
县国资办
负责协调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县教育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0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民政局
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36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
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县公安局
指导县区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
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教育局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县司法局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县财政局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县州、县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县人社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县住建局
城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县城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县卫计局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11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县民政局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县人社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县县区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12
弃婴救助管理
县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县公安局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司法局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县卫计局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县宗教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1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县发展改革局
将全县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自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县住建局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县人社局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县卫计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县国税局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县地税局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县教育局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14
县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各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
负责所属的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作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县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15
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县公安局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国安委〔2014〕1号文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作开展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
接收民管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
16
自然灾害救助
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向自治区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发布县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外救灾捐赠款物;其他救灾具体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办〔2005〕69号)
无
16
自然灾害救助
县财政局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办〔2005〕69号)
无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提供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县物价局、农业局、工信局、粮食局
保障县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工信局
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县住建
房产部门
指导灾后房屋和县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县卫计局、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测,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防疫和处理;组织开展灾后心理咨询和医疗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县卫计局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以及灾后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供电局
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16
自然灾害救助
县公安局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办〔2005〕69号)
无
县教育局
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
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县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
县消防大队
组织部队协助抢险救灾,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红十字会
县慈善会
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部门 责任 事项 登记表 相关 职责 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