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制度报告书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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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制度报告书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报
告
书
组长:
蓝健升
组员:
陆培艳、黄诗婷、覃立俊、陈燕招、
韦昭景、张兴平、肖国宝、陈凤
韦艳娟、邱海帆、韦梦映、李霞
专业班级:
10法4班
指导老师:
周喜梅
成绩评定:
1、简介……………………………………………………3
(1)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4
2、宅基地使用申请(如何使用问题)
3、宅基地使用现状…………………………………13
4、宅基地使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考………22
5、学者关于宅基地使用制度的看法…………………32
附: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43
宅基地
一、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一、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六、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
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
“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申请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
1、宅基地的获得途径
新申请获得
农村公民因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面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尽可能的利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是建设住宅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在利用农用地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是出租或者出卖了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
六是必须符合当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所说的是相关法律规定的获得条件,现实中在农村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那么这些人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下面我们再来说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或修路拆迁无宅基地的。
(五)孤独户、零散户、占用基本粮田或大片耕地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拆迁户,拆迁后而无宅基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随着农村人口的继续增多,许多年轻人需要有自己的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肯定是不够用的,所以根据现实情况作出上诉规定。
尤其是在现今很多农村面临征用和拆迁的情况下,如何让农民获取新的宅基地更是要方式多样化。
购买
农村公民建设需要宅基地的,也可以通过购买等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宅基地。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农村公民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非农民或者其他村的农民。
继承原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公民住宅用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尽可能的利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因此在上一代人去世的情况下,应当继承原宅基地并继续利用原宅基地建设住宅。
继承原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继承原宅基地建设住宅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
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要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局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宅基地变更登记程序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流程
序号
办理程序
承诺时间
承办部门
材料要求
1
用地单位申请,报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国土所。
随办
国土所
1、双方的个人身份证(原、复);
2、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4、变更后土地使用者符合安排宅基地的审批表;
5、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先变更房屋的所有权。
2
国土所初审材料后,报局服务大厅登记发证窗口,窗口初审后转地籍科。
随办
服务大厅
3
地籍科初审材料、报局长审批,注册登记,填写证书,转服务大厅登记窗口。
3天
地籍科
4
服务大厅通知用地单位(个人)缴费,领取土地证书。
随办
服务大厅
宅基地注销登记程序(引证东莞土地注销登记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1、申请人提交抵押权人的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证收件单》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属单位的要提交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3、抵押权人因遗失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人因遗失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证收件单,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补办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前,必须在《东莞日报》上刊登该证件遗失、声明作废的公告,公告期满一个月后,没有向我局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在办理时需提交相应的《东莞日报》。
4、需要提交其它有关规定的资料;5、凡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第一个收件单位必须与原件核对,凡一致的,加盖收件单位核对章,由核对人和提供者共同签名;提交的资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贴好。
2、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意义
上文已经陈述,宅基地的获得有三种主要途径,那么农民通过上述三种有段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再次分析。
第一,宅基地的获得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上述的三种宅基地获得方法都是无偿的,作为中国社会最为庞大的人群,他们通过无偿获得宅基地大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为农民提供了一个住所。
所谓家国天下,有国无家又怎么能称之为家国呢,所以宅基地的获得,保障了农民的住房,通过无偿提供的方式,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方法途径。
第二,宅基地的获得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自古以来,农民都是靠地为生,不仅仅是生产用地,还有住房用地。
住房用地的无偿取得,极大地稳定了作为社会最大群体存在的农民。
3、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的新申请获得主体只能是农民,转让获得的则只能是本集体内部的农民。
因为宅基地的无偿取得,而且其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这样不仅仅是保障了农民的利益,更加是保障了农村集体的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获得存在问题
第一,现在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虽然上文也分析过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的原因,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大大加快,许多农村用地被征用,如何确保农民的利益,如何促进土地流转的合理化,成为立法的一大难题。
第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物权法也未明确地规定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而是避免正面阐明的态度。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的国家规定。
由于没有正面说明,发生的许多现实的问题都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宅基地的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
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
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
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
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
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
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
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现状
一、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1)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超标严重,一户多宅、房屋空置现象突出。
由于农村宅基地是无偿使用,致使多占便宜,少占吃亏的思想滋长,形成盲目网地,超标用地。
(2)“空心村”现象严重。
就单个宅基地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大多以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对原有宅基地的内涵挖潜,使宅基地用地规模在不断扩大,而老的宅基地不断荒废,甚至出现整片土地的荒废往是外围新房林立,中心旧房破烂不堪,成为“空心村”。
另外,乡镇工业用地粗放,有的村镇关、停、并、转的企业存量土地没有很好利用,仍然向外扩展侵占耕地;一些企业土地征而未用,圈多用少,甚至荒芜闲置。
这种“重增量、轻存量”,不充分考虑存量建设用地发掘利用的情况是村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低下。
(3)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恶劣。
村镇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实施,造成村内路窄巷小,而且七拐八弯,甚至穿居住厅堂而过,一般的交通工具难以入内,这样就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性,使农村的卫生状况低劣。
例如:
村内道路、街坊路多为土路;排污下水道设施几乎是一片空白,村庄雨水、生活用水的排放为自然排放,夏天臭水沟在房前屋后通过,有的村庄甚至连明沟也未设;饮水、环境卫生条件差,疾病多。
(4)村庄规划、管理滞后于建设。
一是盲目的建设新区。
农户在村庄旧内拆建改造困难重重,新区建设相对来说交通便利,设施配套,环境条件好;加之政府缺乏对农户建房农地的规划,更没有相应的具体政策或措施,新区内建设规模得不到控制;以及土地使用权属和房屋权属方面的一些原因,使得村庄旧区改造缺乏投入。
二是没有把旧村改造列入规划。
过大过高地把住宅规划向村庄外围扩展,住宅建设规划红线粗,可塑性大,特别是在楼房式样、层高、外观、间距要求以及配套的水、电、路、绿化等方面都没有具体的统一要求,加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旧区内见缝插针式建房和新区内乱占滥用土地建房,严重影响了村庄统一规划。
二、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存在的原因
(1)农村经济现状的制约。
农村宅基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都需要资金作为保障。
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或近郊,家庭企业较多,尚未达到向工业园集中的规模和能力,宅基地的整理会直接形响到众多个体生产者,使经济利益受损,从而影响其整理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组的积累几乎为零,许多村组入不敷出。
由于平整土地的投资量大,农民建房往往避开废弃地、闲置地,占用建设成本较低的耕地建房。
在缺乏政府资助,集体经济又薄弱的情况下,资金不足己经成为宅基地整理的主要限制因素。
(2)缺乏乡镇规划实施的指导。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的布局缺少整体上的规划指导和控制,农村建设长期处于农民自发选择状态,自然村落普遍形成了“满天星”式的散落布局现象。
农村的发展一般属于自发性的任意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划,导致农村建筑物分布混乱,道路曲折不畅,通达性差,天尘土飞扬,雨天泥泞不堪,生活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农民需求,生活条件差。
新农村建设开展后,对宅基地的整理引起了国家和政府的重视,纷纷开展村镇规划,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是各级政府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对政府规划和政策的执行能力差,造成了盲目的主观指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
(3)农村土地管理不严。
大多数农民乐于单家独院的建房方式,他们将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用来建主房,而将道路、附房和庭院用地扩张到批准面积之外。
另外,农村居民点一户多宅与房屋闲置现象突出。
一些原本没有建房条件的农民,由于对政策能否长期稳定存有疑虑,也盲目的申请宅基地,经常是建好基础就停工,造成了土地的大量闲置。
(4)认识的不足。
农民缺少对土地集约节约的认识导致了政府对宅基地的整理不能顺利完成。
另外,农民根深蒂固的宅基地私有观念、封建的风水地理观念也一定程度得影响农村居民点的潜力调查。
同时,农民作为最直接的行为主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利益最大化。
虽然目前一部分在外务工的农民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中定居,但仍不愿放弃在农村的宅基地。
而大批在农村居住的村民,都愿意拥有大的住宅,而宅基地整理又不能给他们带来较大的利益,因此大多数人抵制居民点整理。
三、农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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