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教案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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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教案修改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教案
主讲:
课时:
8课时
郑宏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教学目的:
使职工熟悉职业病;了解职业病预防的重要性;让职工自觉增强个体防护意识。
授课内容: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引言
本次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据2010年底统计:
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万例,其中尘肺676541例,占90.21﹪,大部分分布在煤炭行业。
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
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
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的清除疾病,恢复健康,职业病患者在晚年和疾病后期的生活是非常痛苦的。
所以我们要了解煤矿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才能避免“无知者无畏”,生在险中不知险的后果。
大家对09年张海超网上时件是否记得?
最早引起社会特别关注的是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这次事件推进职业病法制建设进程。
张海超:
是河南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
曾在当地耐磨材料厂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自证其罪”的规定,张海超所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又因为职业病鉴定机构权限和属地限制等问题,没有办法。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记者采写了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
在全国引起震动,在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最终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当地政府也解决他家的低保问题。
张海超事件也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0年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出台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试行)规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
新法明确规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什么是职业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直接危害身体健康,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引起的,例如接触粉尘、噪音、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
它的发生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反映一个单位职业危害防护的工作重视程度。
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甚至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2、职业病种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职业病目录》,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分10类共115种。
分别是:
①尘肺。
有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等13种。
②职业性放射病。
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③职业中毒。
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6种。
④物理因素职业病。
有中暑、减压病等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有炭疽、森林脑炎等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
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8种。
⑦职业性眼病。
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聋3种。
⑨职业性肿瘤。
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8种。
⑩其他职业病。
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5种。
合计共10类115种。
二、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三、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
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
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囊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囊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大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振动可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四、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
“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教育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利。
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①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②对在查体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③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
①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②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③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①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在此期间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②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③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④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所需费用。
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如果工作条件变化,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煤矿企业提供给从业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
(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
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工作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如实提供。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对其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4)当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至上诉到法院审理。
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
(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知识。
(3)掌握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
(5)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掌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使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又编制了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保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受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所以,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从业人员身处生产活动得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这些隐患报告及时,处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
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第四节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2、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3、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二、粉尘防治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游离SiO2
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尘
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3、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4、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下表要求。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5、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³的水量。
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
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6、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
7、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8、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9、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11、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12、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13、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14、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三、噪声防治
1、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2、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3、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四、有害气体防治
1、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
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2、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五、职业健康监护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2、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5、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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