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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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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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
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接受人会法律培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司法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你有什么法律心得?
下面是为收集有关于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希望你喜欢。
#431133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1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
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汲取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专利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集团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进行一个回顾。
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
吴姚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极其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
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建议的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制定
(一)主旨明确
(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
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
(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换用使用主观性的词汇和猜测。
(五)事实清楚。
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方法论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
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原则和基础。
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委托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个案。
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
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
第一幕就聊起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宽度,调节课堂相对平淡的气氛。
首先她聊到我们必须要谈到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是律师其实外部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知情权一致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市场风险。
其次她比较技术人员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
公司法务相关人员的优势是:
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
外部代理律师的优势是:
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
再次,她强调指出公司尤其是基层工作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
1.国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改革派的法律意识依然还不够。
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
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下午是由济南市朗布龙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主讲。
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五方面的知识。
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431134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2
近日,有幸出席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司法权每个人确实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金融投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当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住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讲授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充分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管理控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外,我比较高度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公益活动,提倡和科学研究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426431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3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第二阶段的了解。
下面从两个这方面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法制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明显;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新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佃农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适用体法。
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让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租约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农业劳动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性,文本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劳动者正当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内涵。
我们学习掌握了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都市生活中会有作用的。
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利益,愈来愈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426432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心得4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赔偿金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签订留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风险问题。
签订合同都投资过程有一个贸易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
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
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
《合同法》把商定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收购,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分裂主义反要约的经济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者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含义和他人订明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责任。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余下表示,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应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化解争议方法等数学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
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成立生效。
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误差这些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
《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服务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政策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
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使合同成立了。
总的原则是,签订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届满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受让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增加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当然,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合同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情况内容的约定,以策安全。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外物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宣告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服务合同的明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有益于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大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原始数据,而这个内部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
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
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除了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割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进行磋商。
但是,此时对方履约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出现已经在履行了。
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不能订立,找到了充分的找到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夏斯利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受让的明确规定,提议对方甚至可以不是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控股公司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
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426433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课程心得5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劳动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
《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十分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后出现一些反对的清脆,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该法的目的就是协议书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其立法思路之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结合所讲内容、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剖析汇报。
一、人才引进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
对工程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家庭收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困难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值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课程现已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
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提议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即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
对于新实施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
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劳工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模式重要依据。
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一个月自用人单位之日起超过用人单位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劳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预备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现有部分入院工作送医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
这类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时薪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将仍处不利地位。
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实体法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这种情况已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这部分人员签订用工。
2、试用期的约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道德规范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伤害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女职工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补偿金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离任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组织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其他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三年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存续期。
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成功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很高支付一定的经济税金,经济补偿金时限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反感一年按一年憎恶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
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声望。
4、工作时间的约定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定金方可约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左右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专业培训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省市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相关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其后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基本概念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文(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
即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
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协议书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
未送达者,视为未签署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四次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期限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解除合同。
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与规定不法律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极细期限劳动合同无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相关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
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
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
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这部分满意,因各方面原因方便使用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合约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返还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若单位向用工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无视放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损害造成根本性损害的;劳动者弱势群体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此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而令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于法无据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
解除时,单位不须缴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期满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管理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责,经被告方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
解除时,基层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结算的危急情况还包括:
除护理人员维持仍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该规定,在这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份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签订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归档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前用人单位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工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暂住证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职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
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431132关于法律援助的培训经验谈6
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
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只见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晓得从何处下笔。
翻阅几十页的培训课程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
我想对各位在繁忙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说声谢谢,是储蓄你们赠予我这样第一份沉甸甸的财富。
二十天前,仍然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中长期布设、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
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
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三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工会工作那里。
我把我部分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仍旧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
初到平谷,排泄到清新的空气,听完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
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极为深刻的了解:
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高居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规划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地位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
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
“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节肢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
将二者结合到并肩,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
”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怀柔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一小片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余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会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
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两年近几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教育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才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
农民群体有粗大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共通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朴实、易于满足;体现其局限性则体现在极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宽阔的视野。
在平谷区这样克雷皮县一个农业普瓦图,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诸多方面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各个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积极作用。
平谷区检察院独树一帜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订定,“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信访工作关口向隔阂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国际法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技能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公共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
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科研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为人所知,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加减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
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科小剑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检察工作的先认识
“检察院是编出什么的?
”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甚至疑惑地这么问我。
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仍多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恍然大悟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
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署长谈到她在农村的颠沛流离,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并未完全展开,检察院司法作为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即便树立。
经过这段时间的研修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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