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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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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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
发布部门:
郑州商品交易所
发布日期:
2021.03.30
实施日期:
2021.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期货交易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20年6月3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2020〕51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苹果期货2110合约起施行;2020年6月3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2020〕55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22日〔2020〕72号公告发布,第一百一十五条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修订部分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0年9月22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8日〔2020〕76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2021年1月15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25日〔2021〕8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30日〔2021〕21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玻璃期货2204合约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库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厂库仓单)两种。
根据期货商品完税状态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作为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会员或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将标准仓单质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空头头寸。
该头寸只能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仓库或厂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包括普麦、PTA、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纯碱、短纤、花生。
完税标准仓单与保税标准仓单之间非通用。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
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数量等。
第九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为棉花、菜籽、动力煤、粳稻、甲醇、玻璃、白糖、硅铁、锰硅、棉纱、苹果、红枣、尿素。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
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数量等。
第三章 仓库仓单的交割预报
第十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
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
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仓单普通小麦(以下简称仓单普麦)、棉花、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粳稻、甲醇、硅铁、锰硅、棉纱、红枣、尿素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苹果、纯碱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第四章 仓库仓单的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或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仓库和货主认可。
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
入库商品未经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
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
货主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一条仓单普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
第二十二条仓单普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第二节 棉花入库
第二十三条自新年度(每年9月1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棉花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棉花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五条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
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包装》(GB6975-2013)规定的Ⅰ型号棉包(227±10公斤),且须附有检验证书及原码单。
第二十七条棉花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杂使假的;
(二)不符合GB1103.1-2012组批规则的;
(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
(四)未经检验,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含杂率大于3.5%的;
(七)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八)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九)经检验发现颜色级有51、32、13、23、33、14、24,长度有小于27毫米,长度整齐度有U5档,马克隆值有C级C1档,断裂比强度有S5档的棉花;
(十)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节 白糖入库
第二十八条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
(一)国产白糖: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进口白糖:
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三十条重量验收:
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验:
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
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二条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第四节 PTA入库
第三十三条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注册完税仓单的,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注册完税仓单的,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申请注册PTA保税标准仓单的,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
第三十四条重量验收:
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1.1吨以及交易所公告的相关规格。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PTA质量检验按每55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50吨的按550吨计。
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
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
第五节 菜籽入库
第三十六条菜籽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三十八条入库菜籽采用仓房内堆放方式储存。
不同客户入库的菜籽不允许混存。
第三十九条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
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六节 菜油入库
第四十二条菜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三条入库菜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四十四条采用汽车运输的,菜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四十五条菜油运达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扦取。
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
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四十六条对检验合格的菜油,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油分罐储存。
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油和非转基因菜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
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混罐储存的菜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八条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伪的菜油;
(二)菜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七节 菜粕入库
第四十九条菜粕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第五十一条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
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八节 早籼稻、晚籼稻、粳稻入库
第五十三条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五十五条卫生检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六条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第五十七条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九节 甲醇入库
第五十九条甲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第六十条入库货物单证及货主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由仓库负责审验。
境内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甲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海关放行单原件。
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甲醇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六十一条重量验收:
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由仓库负责验重;采用火车、船舶运输的,以仓库储罐打尺计量为准。
货主可以委托质检机构或者仓库验重,由质检机构验重时,仓库应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经交易所批准,甲醇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六十二条质量验收:
入库甲醇的采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仓库应予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含仓库配合费用)由货主承担。
已经入库的甲醇,货主能够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该货物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检验报告,经仓库认可,可以申请注册仓单。
对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甲醇,仓库必须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混罐存储或申请注册仓单。
第六十三条自完成采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十节 硅铁入库
第六十四条硅铁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硅铁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并签署《硅铁粉化质量责任承诺书》。
《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出厂)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硅铁入库时,包装物应干燥、结实耐用、适宜储存。
硅铁生产(出厂)日期超过90天的不允许入库。
硅铁有粉化现象的不允许入库。
第六十五条重量验收采用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质量验收:
入库硅铁的采样、制样、质检以及粒度检测由质检机构负责,按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仓库应予协助,质检机构检验费用及相关仓库配合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六十七条自完成采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六十八条硅铁包装因取样损坏的,仓库应按相应国家标准重新灌包,所需包装物由客户提供,灌包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九条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硅铁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硅铁质量可以免检。
第十一节 锰硅入库
第七十条锰硅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锰硅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出厂)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锰硅入库时,包装物应结实耐用,适宜存储。
生产(出厂)日期超过90天的锰硅不允许入库。
第七十一条重量验收采用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七十二条质量验收:
入库锰硅的采样、制样、质检以及粒度检测由质检机构负责,按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仓库应予协助,质检机构检验费用及相关仓库配合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七十三条自完成采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七十四条锰硅包装因取样损坏的,仓库应按相应国家标准重新灌包,所需包装物由客户提供,灌包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七十五条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锰硅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锰硅质量可以免检。
第十二节 棉纱入库
第七十六条境内生产的棉纱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棉纱生产厂家出具的厂检证书。
厂检证书须载有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品名规格、净重、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七条重量验收:
由仓库验收棉纱重量。
第七十八条质量检验:
入库棉纱的采样、制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仓库应予协助,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七十九条自完成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第八十条棉纱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同一交割单位的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不一致的;
(二)单包实际回潮率大于9%的;
(三)生产日期超过180天的;
(四)包装不符合交割规定或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情况的。
第十三节 苹果入库
第八十一条苹果入库时的装果容器采用塑料筐或木(铁)筐的形式。
第八十二条重量验收:
采用抽筐检斤方式。
第八十三条质量验收: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时,可以申请注册仓单。
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八十四条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
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第十四节 红枣入库
第八十五条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箱检斤方式,或单独抽箱检斤方式。
第八十六条质量验收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八十七条红枣抽样检验按每9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90吨的按90吨计。
取样件数不低于总件数的0.5%,取样量不少于1kg。
不同厂家生产的红枣须分开抽样。
第八十八条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整理后,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仓单。
第八十九条货物入库后,仓库应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如遇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五节 尿素入库
第九十条尿素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尿素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商标、产品类别、等级、粒度、批号、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同一批次尿素的生产厂家和包装规格须保持一致。
第九十一条入库时尿素生产日期距最近仓单注销日的时间超过150天的不得入库。
第九十二条尿素出现破包、潮包、真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九十三条重量验收:
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第九十四条质量检验:
入库尿素的采样、制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按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仓库应予协助,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十五条自完成采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九十六条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尿素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尿素质量可以免检。
第十六节 纯碱入库
第九十七条纯碱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不得入库。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纯碱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纯碱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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