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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考核制度
责任制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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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安全科负责,考核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五、详细规定
5.1基本原则
(1)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2考核形式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采用现场检查、记录资料查阅、相关人员评议、平时统计汇总等方法,按公司分工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责任考核。
(2)考核评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核周期分别为每年1-6月,7-12月。
考核结束次月的10日以前奖惩兑现。
5.3考核标准
(1)各级领导、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
(2)在责任制的考核上,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一百分除以条款数量。
若发生重大事故,则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退出考核。
(3)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按照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逐条评分,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总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分细则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
5.4奖励规定
(1)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立功者;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
3)在紧急情况下,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
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者;
(2)一次性嘉奖,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实验证,报公司经理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或以物质奖励。
(3)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及时的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
4)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
(4)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公司经理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
5)本年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5.4处罚规定
(1)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1)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
3)无证从事运输作业的或指派者;
4)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
6)不按规定报告交通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部门责任人;
7)擅自拆除或改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的;
(2)违规操作发生的事故处罚
1)管理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总额20-50%的经济责任。
2)驾驶人员不听从按规定违反操作规程的,处以50-100元罚款。
3)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总额50-100%的经济责任。
(3)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
对连续被处罚三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直至辞退。
(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其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规定处理。
2)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部门未能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对部门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理。
3)对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200元的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5)安全培训不到位。
(6)驾驶员及员工(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3)伪造交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5)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7)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接受安技科的管理和监督,自行其事。
2)对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8)罚款处理,由安全科报公司经理审批,其经济处罚单交财务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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