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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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般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就存在着风险。
二、风险的特性
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可测性(规律性)
社会性可变性(发展性)不确定性
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时间、空间以及原因结果的不确定。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险
根据性质不同:
风险因素可以分为: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四、风险的种类
1.按照性质分:
纯粹风险(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2.按照产生的环境: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3.按照风险标的分: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4.按照风险是否可以被保险公司承保分:
可保风险不可保风险
第二节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目标的管理过程。
一、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
1.风险识别:
对潜在的和客观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对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的过程。
2.风险估测: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描述,即在对过去的资料进行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分析和预测。
3.风险评价: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然后根据系统的危险等级决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风险管理技术
事前(控制型):
风险避免损失控制风险隔离
事后(融资型):
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
1.风险避免:
常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方式。
指在考虑到某项活动存在风险时,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一种方式。
2.损失控制:
指经济单位不愿意放弃的也不愿意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的严重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各种控制技术和方法。
3.风险隔离:
可以分为分割和复制。
分割就是让经济单位的各项资产分别承受风险损失,而不是使所有的资产都面临同一风险,“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复制就是把现有的资产进行复制。
4.风险自留:
最常见的一种风险融资方式。
指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资金来源于其自身。
5.非保险转移:
经济单位将自己可能的风险损失所致的财务负担转移给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手段。
如:
契约、套期保值等。
6.保险转移:
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的方式。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1.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
2.从法律的角度讲: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3.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4.《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a.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必须使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d.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e.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f.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分散的过程。
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被保险人。
3.保险费率的厘定(价格的制定)
a.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适度性、合理性、公平性
b.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c.接受国家或政府保监会的审核和备案
4.保险基金的建立
a.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基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b.保险基金的特点:
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
总体上的返还性;
使用上的专项性;
赔付责任的长期性;
运用上的增殖性。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必须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三、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
相同点: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条件。
不同点:
a.保险的实施采取自愿原则,而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或法规强制执行的;b.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而社保是以社会安定为宗旨;c.保险是以公正性保费为准则,而社保是以均一保费制为缴费原则。
d.保险以现代企业为经营主体,而社保是以事业单位为经营主体。
2.保险与社会福利
共同点:
都具有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作用。
不同点:
a.保险以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的主体,社会福利是以社会为主体;b.保险是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社会福利是不交任何费用的;c.保险是以损失或收入减少为收益条件,社会福利则没有此限制;d.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己任,社会福利是以改善公民生活为宗旨。
3.保险与社会救济
共同点:
都是以一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条件的。
不同点:
a.保险中的风险事故是以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社会救济中的风险事故是以造成生产生活的困难为前提;b.保险中,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金与其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有直接关系,社会救济下的救济金与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无关;c.保险中提供补偿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d.保险是商业行为,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
4.保险与储蓄
共同点:
都是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的需要。
不同点:
a.保险属于他助行为,储蓄是自助行为;b.保险的受益期限是由合同规定的,储蓄则是以本息返还期限为受益期限。
c.保险是以一定的群体为条件,储蓄则是以个人或单位为主体。
总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储蓄等都不属于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节保险的种类与职能作用
一、保险的形式种类
1.依据保险经营主体分:
公营保险:
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民营保险:
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华联合保险等
2.依据保险经营性质分:
盈利保险:
又称商业保险
非盈利保险:
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
3.依据赔付形式分:
定额保险:
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定的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
损失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金。
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
4.依据立法形式分: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5.依据业务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
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
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
共同保险:
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签发一张保险单,发生保险事故后,每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责任。
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并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
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是风险的纵向分担。
二、保险业务的种类(保险业务框架)
1.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
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包括:
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主要有: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
3.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主要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4.信用保证保险:
指以一种经济合同所约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三、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原始职能、固有职能)
a.补偿损失: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
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指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
b.经济给付: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
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赔偿而是经济给付。
2.保险的派生职能
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首先,保险的经营从承保到理赔,都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其次,从保险自身的经营稳定性和收益的角度来讲,通过积极地防灾防损,可以减少保险的风险损失和赔偿,增强其财务的支付能力,增加其收益。
融资:
保险基金的运用。
保险融资的内容主要包括:
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投资不动产、用作各种贷款、投资股票以及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但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直接投资。
三、保险的作用
1.保险的宏观作用
a.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b.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c.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d.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平衡国际收支
e.保障社会稳定
2.保险的微观作用
a.保险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b.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c.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d.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法》第10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无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最大诚信合同。
4.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
5.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1.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状况不同:
a.单一危险保险合同:
只承保一种危险责任的保险。
b.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承保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危险责任的保险。
多数保险合同都是此类。
2.根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a.定额保险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的合同。
人身保险均采用此方式。
b.补偿保险合同:
是指以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均属于此类。
3.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它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
古玩、字画;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也经常用,如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
b.不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多数财产保险均属此类。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
a.足额保险合同:
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不足额保险合同:
即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出现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保险人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风险;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5.根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
a.原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b.再保险合同:
又称分保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分摊已经承保的危险而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时,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否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a.具备法人资格;b.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c.必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a.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必须注意:
a.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人;
b.投保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c.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障的人;
b.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
《保险法》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
受益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a.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b.受益人必须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须注意的问题: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是受益人,但必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b.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c.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d.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若是数人的,由数人行驶,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确定,未确定的,按相同等份享有;
e.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f.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见下页案例)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补充: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实实在在的;而受益人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期待权。
2.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在保险实务中的关系
a.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行使,否则,应由其继承行使。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若没有受益人的,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案例1:
2002年元月,经人介绍,肖铁华与刘晓红结婚了,而后肖铁华的硫酸厂生意日益红火,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2年6月14日,二人一起租车送硫酸到邵阳,返回时一场意外发生了,两人双双跌入石槽河中,直到6月22日,肖铁华的尸体浮出水面,被人打捞上来;可在此后的寻找中,刘晓红却仍没有音信,而后,亲人们为肖铁华举行了葬礼。
2002年10月24日,冷水江市法院依法下达判决书,宣告刘晓红为死亡人。
已知二人只有各自父母,没有子女;出事前二人各自都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各自对方,保险金都是10万元。
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狭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保险合同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这里介绍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从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有四部分构成:
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
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
保险法规定:
基本条款要以列举的方式,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任意条款、固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法定条款以外的条款,它是由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共同拟定,可有可无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身体和生命,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法或合同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二者都应以列举方式列出。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按一个工期、生长期或旅行期等;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日、时表示。
保险实务中一般约定:
零时起保,24时终止。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a.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定值保险)
b.按事故发生后标的的市场价确定(不定值保险)
c.依法具体规定来确定(海上运输、船舶保险)
7.保险金额。
它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
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a.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b.由双方协商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c.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
无论哪种保险,保险金额均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最基本的义务。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费率的高低。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这是保险人承担的一项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具体办法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
主要包括:
协商、仲裁和诉讼。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除了基本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约定其他条款,即特约条款。
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狭义的仅指保证条款。
1.附加条款。
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险单上用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它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
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保险实务中,为了便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也便于举证,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包括: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
1.投保单。
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保险单。
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
3.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它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主要适用于:
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团体险。
4.暂保单。
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单。
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重要事项。
注意:
出立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通常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出现:
a.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单时,可先出立;
b.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得到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批准,批准前,可先出立;
c.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商讨,此时可先出立暂保单;
d.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先出立暂保单。
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立暂保单都可以证明保险合同成立,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投保人是要约人;保险人是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保险并向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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