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业务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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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贷款的意义和种类,明确各类贷款的概念及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掌握贷款业务的核算方法。
第1节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与种类
(一)贷款的意义
贷款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是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信贷资金运用。
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可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资金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通过加强信贷监督,可以促进信贷资金合理使用,提高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与会计科目
(一)核算要求
1.本息分别核算。
2.商业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4.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而不能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二)会计科目
1.“贷款”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一般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委托贷款”科目。
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2.“贴现资产”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并分别“面值”、“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3.“利息收入”科目,核算金融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委托贷款损失准5.“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贷款的种类
1.按贷款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各种贷款。
按规定,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按贷款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贷款。
信用贷款是无需任何担保、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贴现贷款是贷款人(银行)以信贷资金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按贷款资金来源及风险承担人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又可分为一般委托贷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出口买方信贷等。
(3)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4.按贷款质量不同,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着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第二节信用贷款的核算
目前,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多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即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银行经批准以后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逐笔立据审查,逐笔发放,约定借款期限,到期还款的贷款核算方式。
一、贷款发放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贷款——××单位户
贷: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二、未减值贷款到期收回的处理
(一)到期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
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贷:
贷款——××贷款——××单位户
贷: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
(二)到期银行主动扣收贷款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主动归还而其账户中资金充足时,银行会计部门征得信贷部门同意并出具“贷款收回通知单”,根据“贷款收回通知单”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扣收贷款,处理手续与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时相同。
三、贷款展期与逾期的处理
(一)贷款展期的处理
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贷款展期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在该借款人的原借款凭证上注明展期到期日后,将展期申请书和原借款凭证一并保管,不需办理转账手续。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的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逾期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逾期贷款——××单位户
贷:
贷款——××贷款——××单位户
转入逾期贷款后,应从逾期日起到贷款实际收回日前一日止按照规定比例收取逾期贷款罚息。
贷款本金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时,应作为非应计贷款处理,冲减原已记的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并将应收利息转做表外核算。
当借款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或有部分款项还款时,银行应主动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本息全部扣清为止。
第三节担保贷款的核算
一、抵押贷款
(一)抵押物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充当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抵押人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证明和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
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按抵押物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
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三)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依据合同要移交给银行。
动产类抵押物一般由银行保管;不动产类抵押物由借款人保管,相应的权利证书应由银行保管。
银行收到抵押物后要出具抵押物收据,办理抵押贷款的各种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抵押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处理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转来的借款凭证及有关单证,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抵押贷款——××单位户
贷: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同时,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
会计记录为:
收:
代保管有价值品
抵押贷款到期收回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户
贷:
贷款——抵押贷款——××单位户
贷: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
在贷款本息收回后,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会计记录为:
付:
代保管有价值品
同时,将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退回借款人。
(五)抵押贷款逾期的处理
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应将其转入逾期贷款核算,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逾期贷款——××单位户
贷:
贷款——抵押贷款——××单位户
同时,向借款人发送“处理抵押品通知单”。
如果逾期达1个月以上,银行有权处置抵押品,通常转作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银行会计设置“抵债资产”科目,核算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或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1.取得抵债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
抵债资产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贷款
贷:
应交税费
借贷方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其他业务收入
保管期间发生直接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
其他业务成本
贷: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3.处置抵债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应交税费
贷:
抵债资产
借贷方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4.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等
贷:
抵债资产
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二、保证贷款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协议的限额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合同。
(三)保证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处理
保证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处理手续与信用贷款基本相同。
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质押贷款
(一)质押物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和财产权利有:
1.货物(商品);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保险单、仓单及提单等;
3.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
4.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质押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处理
质押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处理手续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
四、贷款利息的处理
(一)定期结息
定期结息可以按月结息,也可以按季度结息。
按季度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
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采用计息余额表或者分户账计息,其计息方法与活期存款基本相同。
(二)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又叫逐笔结息,指银行在贷款到期时,于收回贷款本金时计收利息的方法。
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采用定期结息法。
(三)贷款利息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四节贴现贷款的核算
一、贴现贷款与一般贷款的区别和联系
贴现贷款与一般贷款的区别主要有:
1.放款的对象不同:
贴现贷款以持票人(债权人)为放款对象;一般贷款以借款人(债务人)为放款对象。
2.体现的信用关系不同:
贴现贷款体现的是银行与持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一般贷款体现的是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3.计收利息的时间不同:
贴现贷款在放款时扣收利息;一般贷款则在放款后定期或到期计收利息。
4.放款的期限不同:
贴现贷款通常为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般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5.资金的流动性不同:
贴现贷款可以通过再贴现和转贴现提前收回资金;一般贷款只有在到期时才可能收回资金。
联系:
两者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借款人的融资方式,银行都要计收利息。
二、贴现业务的核算要求与核算程序
(一)核算要求
1.合法的商业汇票才能办理贴现。
2.贴现只能由持票人到开户银行办理。
3.商业汇票的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有真实的商品贸易关系,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运单据的复印件。
(二)核算程序
1.受理和审查贴现凭证;
2.银行办理贴现;
3.到期收回票款。
三、贴现贷款的核算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贴现的处理
持票人办理贴现时,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将贴现凭证、商业汇票及有关单证一并交银行信贷部门。
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贴现凭证上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和商业汇票,经审查无误后,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天数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
根据规定,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的期限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计算完毕后将结果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以贴现凭证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
贴现资产——××商业汇票——面值
贷: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贷:
贴现资产——××商业汇票——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按规定计算确定贴现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
贴现资产——××商业汇票——利息调整
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二)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收回的处理
对于同城的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办理收款;对于异地的商业汇票应匡算邮程,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1.贴现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的票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
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贴现资产——××商业汇票——面值
2.若贴现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因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应向贴现申请人收取票款,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申请人。
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贷:
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面值
3.若贴现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应将不足部分转作逾期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借:
贷款——逾期贷款——贴现申请人户
贷:
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面值
第五节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与计提范围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1.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2.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3.特种准备是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银行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等。
银行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要求
根据《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应按年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2.商业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3.特种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4.贷款损失准备由各银行总行统一计提,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
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5.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损失贷款核销的情况。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减值贷款的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
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会计记录为:
收:
应收未收利息
3.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进行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4.收回减值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贷款——已减值
借贷方的差额,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损失贷款的处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转销。
对于已转销的损失类贷款,银行应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会计记录为:
付:
应收未收利息
2.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损失准备
借:
吸收存款
贷:
贷款——已减值
借贷方的差额,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本章重点]
1.贷款的种类;
2.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贴现贷款的核算;
3.贴现贷款与一般贷款的区别和联系;
4.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及计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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