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管理学李志辉第一章商业银行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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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管理学李志辉第一章商业银行导论
第一章商业银行导论
商业银行是在市场经济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企业。
经过几百年来的发展和演变,现代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中主要的资金集散机构和中心,并成为各国金融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章结构:
第一节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商业银行的产生
原始状态的西方银行
早期银行业
现代银行业
商业银行的发展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产生具体条件不同,其称谓也不尽一致,但是其发展基本循着如下传统:
英国式融通短期资金的传统
德国式综合银行传统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行资本越来越集中,国际银行业出现竞争新格局;国际银行业竞争激化,银行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业务与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进一步交叉,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朝着综合化、全能化模式转化;金融管制不断放宽,金融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国内外融资出现证券化趋势,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出现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的企业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是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的企业
同一般的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金,也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
就此而言,商业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无异。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
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的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所受社会经济影响的特殊。
通常,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同时,商业银行受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任何一个具体企业更为明显。
(3)商业银行的责任特殊。
一般工商企业只以盈利为目标,只对股东和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负责;商业银行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之外,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它既有别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又有别于专业银行(指西方指定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和金融体系的核心,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它不对客户办理具体的信贷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专业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只限于办理某一方面或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业务经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则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既经营“零售”业务,又经营“批发”业务,其业务触角已延伸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和所提供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现代商业银行正朝着"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的方向发展。
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
金融服务职能
调节经济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的职能。
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再通过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实现货币资本的融通。
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职能能实现资本盈余与短缺之间的调剂,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其使用权。
支付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帐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业存款等货币经营业务的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职能,
商业银行在发挥其支付中介职能过程中,具有两个明显的作用:
首先,它可使商业银行持续拥有比较稳定的廉价资本来源。
其次,它可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增加生产资本投入。
信用创造职能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的职能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
所谓信用创造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可以吸收各类活期存款的有利条件,通过发放贷款、从事投资业务而衍生出更多存款,从而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当然此种货币不是现金货币,而是存款货币,它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
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职能的发挥要受以下因素制约:
首先,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要以原始存款为基础。
就每一个商业银行而言,要根据存款发放贷款和投资;就整个商业银行体系而言,也要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创造。
因此信用创造的限度,取决于原始存款的规模。
其次,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要受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及现金漏损率的制约,创造能力与其成正比。
最后,创造信用的条件是要有贷款需求,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信用创造,因为有贷款才有派生存款;相反,如果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一致。
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的多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影响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功能发挥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公众的流动性偏好,市场利率预期等。
金融服务职能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的工具,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这些服务主要包括服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经纪人业务、国际结算等等。
通过提供这些服务,商业银行一方面扩大了社会联系面和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取得不少费用收入,同时也加快了信息传播,提高了信息技术的利用价值,促进了信息技术的发展。
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经济的职能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余缺,同时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指引下,在国家其他宏观政策的影响下,实现调节经济结构,调节投资与消费比例关系,引导资金流向,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消费对生产的引导作用的功能。
有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变化。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各国商业银行已经普遍认同了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目标。
安全性目标
流动性目标
效益性目标
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矛盾及其相互协调
安全性目标
安全性目标是指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它的影响,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商业银行之所以必须坚持安全性目标,是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
首先,由于商业银行作为特殊企业自有资本较少,经受不起较大的损失。
其次,由于商业银行经营条件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强调它的安全性。
一方面,商业银行以货币为经营对象,商业银行对居民的负债是有硬性约束的,既有利息支出方面的约束,也有到期还本的约束。
另一方面,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参与货币创造过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媒介部门。
如果由于商业银行失去安全性而导致整个银行体系混乱,则会损伤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转。
最后,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因此,保证安全性经营就必须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现和必要的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重含义。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它既包括速动资产,又指在速动资产不足时其他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转变为速动资产的能力。
商业银行负债的流动性则是通过创造主动负债来进行的,如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拆借、利用国际货币市场融资等。
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各不相同,因而必须分层次搭配资产,形成多层次的流动性储备,以满足资产流动性的需要。
如何合理分配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保持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和谐统一,是现代银行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效益性
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这一目标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层在可能的情况下,追求银行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首先能够使投资人获得较高的收益,国家则得到更多的税收收入。
其次,盈利的增加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积累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银行信誉,使商业银行对客户有更大的吸引力。
最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增强了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避免因资产损失而带来的破产倒闭的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矛盾及其相互协调
作为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在实现盈利的过程中又要受到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制约,忽视这两者,单纯追求盈利,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陷入混乱。
因此,现代商业银行在追求效益性目标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之间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从效益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资产可以分为盈利资产和非盈利资产,效益性目标要求提高盈利资产的运用率,而流动性目标却要求降低盈利性资产的运用率;资金的效益性要求选择有较高收益的资产,而资金的安全性却要求选择有较低收益的资产。
事实上,商业银行经营"三性"目标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统一协调关系。
例如,商业银行盈利与否的衡量标准并不是单一地采用预期收益率指标,还要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因而,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计量后所得出的收益率指标,才是商业银行的实际盈利状况。
因此,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存在统一的一面。
第四节现代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及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外部组织形式
独家银行制
总分行制
银行控股公司制
内部组织结构
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
管理系统
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原因
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以下设置各种委员会构成。
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银行每召开一次或几次股东大会,股东们有权听取和审议银行的一切业务报告,并有权提出咨询,对银行的经营方针、管理决策和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
商业银行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其职责:
①确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决策。
②选择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③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以贯彻董事会决议,监督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
④通过稽核委员会对银行业务进行检查。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以及各业务职能部门所组成。
总经理(行长)是银行的行政首脑。
总经理(行长)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银行的业务活动。
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各业务职能部门。
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一般设置若干个副总经理(副行长)以及业务、职能部门。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股东大会选择产生的监事会及银行的稽核部门组成。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当选为银行监事的一般都是具有丰富银行管理经验的人员,他们熟悉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能及时发现银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的管理系统由五个方面组成:
①全面管理。
商业银行的全面管理由该行的董事长、总经理(行长)负责,主要职责是确定银行目标、业务计划和经营预测,并制定政策,指导、控制及评价分支机构及银行业务、职能部门的工作。
②财务管理。
通常财务管理是由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担当,主要职责是负责银行筹资及成本管理、现金管理等,并制定财务预算,进行财务控制,进行审计、税收和风险管理。
③人事管理。
由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招募员工、培训职工、进行工作和工资审评、处理劳资关系。
④经营管理。
由总经理(行长)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银行确定的计划和目标,安排组织各种银行业务,分析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银行经营安全。
⑤市场营销管理。
由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主要职责是分析消费者行为及市场变动状况,确定市场营销战略,开展广告宣传、促销和公共关系,指定银行服务价格,开发产品和服务项目。
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原因
一国政府之所以要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原因在于银行业自有的经营特点。
首先是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
其次,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原因还在于银行是信用货币的创造者。
最后,当今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正在向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混业经营使商业银行的概念不断延伸,同时,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又使得银行国际化进程加快。
这些都对政府实施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也恰恰证明了加强政府对银行业监管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要求各国在银行业监管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要以谨慎监管为原则,即著名的“CAMELS(原则)”。
从各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实践来看,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银行业的准入。
对银行业准入进行监管是各国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最初手段,目的是防止银行业的过度集中、限制社会资金过度流入银行业而降低经济运行效率。
2.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一般而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按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比率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
3.银行的清偿能力。
银行清偿能力监管包括负债和资产两个方面。
在负债方面,要考虑存款负债的异常变动,利率变动对负债的影响,银行筹集和调配资金的能力等;在资产方面,主要检查资产的流动性状况。
4.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
主要是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混业与分业经营的问题。
5.贷款的集中程度。
对贷款的集中程度进行监管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的需要。
从技术操作上来说,就是规定个别贷款对银行资本的最高比例。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源自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大危机之后的美国,其当时建立的的宗旨是,重新唤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额的大小和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给存款保险机构,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发生支付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代为支付。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
(1)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2)政府与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属此类。
(3)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1976年,联邦德国银行业协会自行出资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制订了存款保险和理赔计划。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
第一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
按照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金融机构的设置及业务范围的审批;
(2)稽核检查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
第二阶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的监管
银监会简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CBRC)简称银监会,是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
根据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即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
而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运行监督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中外资银行成立的审批、业务经营中的反洗钱等具体业务。
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监管的3个并列系统最终完成。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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