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08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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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0820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二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3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交易开通4
一、业务申请4
二、交易单元权限申请及开通5
三、权限暂停和终止…………………………………………………………...…………………5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报备6
第四章交易流程6
一、交易前端控制6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8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9
四、回补处理11
五、终止购回交易12
六、违约处置13
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14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15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16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16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16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17
特别说明:
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市场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必须在证监会出具开展业务无异议函后向本所申请,并经本所批准后方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权限开通
一、业务申请
会员申请在本所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应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承诺函(附件1);
(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五)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样本;
(六)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九)指定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一个自用非B股交易单元号码,以及用于证券处置的自营账户(以下简称“证券处置账户”)相关材料;
(十)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材料
(一)、
(二)还须提供书面文本。
业务申请书应加盖公司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
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
二、交易单元权限申请及开通
会员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本所将为其开通指定的自用非B股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
三、权限暂停和终止
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暂停的,可以与客户约定未到期待购回交易提前终止,也可以约定继续有效直至到期购回,但会员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
权限被暂停并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报告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详细情况及处理安排。
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
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所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全部提前到期,会员以终止日为准确定双方债权债务。
权限被终止后,会员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也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报备
根据《实施细则》,会员未与客户签署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会员应每日上午9点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创新业务报表报送”栏目,将合格投资者账户数据以DBF方式向本所报备。
具体报送按照《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附件2)中“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报告”的要求进行。
会员应妥善保存相关适当性资料,本所将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抽查。
第四章交易流程
会员应按照《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应技术系统改造,确保系统安全可行。
成交金额为零的申报不计收相关费用。
一、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和技术系统,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主要流程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前端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员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专用证券账户应为已向本所报备的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
(二)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应为已与会员签署协议且已向本所报备的客户。
(三)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若客户证券账户中存在与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代码相同的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该笔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作后续清算交收处理。
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会员应当与客户通过现金了结。
(四)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不得小于0。
(五)会员应当根据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对业务规模按以下规则进行前端控制:
T日可用初始交易申报金额≤批准的业务规模—[∑(T-1日交收后待购回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T-1日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T日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六)会员应当查验客户初始交易时账户内标的证券是否足额,并检查单一客户集中度、标的证券集中度和当日可用额度、业务总额度等风控指标。
(七)初始交易成交的,当日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八)每一笔购回交易申报的客户证券账号、客户交易单元号、会员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等要素应与初始交易匹配对应,购回交易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应与《交易协议书》约定一致。
除非涉及零碎股返回,同一笔初始交易必须一并购回。
(九)会员应确保客户在交易未全部了结之前,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进行每笔交易前,会员应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各要素的具体内容。
会员应在交易时间内根据《交易协议书》通过专用交易单元提交包含双方信息的交易申报,由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实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申报要素由会员进行前端配对检查,确认申报要素与《交易协议书》要素内容一致后,会员在交易时间内可向本所提交申报。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
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号、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号、客户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交易类型、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
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号、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号、客户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交易类型、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应分别存放于不同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中,会员应确保初始交易时所申报的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个人或机构)保持必要的对应关系,账户对应关系不匹配的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作后续清算交收处理。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标的证券停牌时是否仍进行初始交易,本所交易系统不做技术限制,由会员在协议中与客户具体约定。
会员应向客户提供交易明细的查询服务。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会员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现金分红的,红利直接留存在会员账户中。
购回交易时,由会员按照协议约定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红利返还。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送股和转增股份的,新增股份直接留存在会员专用证券账户中。
购回交易时,由会员按照协议约定调整购回股票数量,实现红股返还。
会员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进行调整的计算公式。
会员向个人客户返还红利的,按照税后红利金额调整。
权益登记日发生购回交易的,会员应提前调整购回交易的成交数量,调整后的数量应包括送股、转增股份到账后会员应返还客户的新增股份数量。
如果因循环进位或其他原因导致购回股份数量少于实际到账数量的,会员应在股份到账的次一交易日,将应当返还客户的零碎股按照购回交易申报格式向本所提交指令,成交数量为应返还客户的零碎股数量,成交金额为零,经本所确认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当日收市后将零碎股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配股权由会员返还给客户。
权益登记日(R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会员专用证券账户派发配股权,会员在R+1日按照购回交易申报要素格式向本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申报,成交数量为配股权证份数,成交金额为零。
返还配股权申报经本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收市后将配股权证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由客户自行行使配股权。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配股权进行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会员专用证券账户内。
由此引发的权益处理由会员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股份增发或债券配售的,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如果客户希望行使该权益,应当最迟于R-1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提前购回;否则,视同客户和会员均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待购回期间,客户向会员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投票权利的,会员可使用网络投票专用Ekey在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根据客户“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投票。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已申请过网络投票专用Ekey,无需再次申请。
四、明细簿记与回补处理
会员应对客户待购回交易建立明细簿记,对待购回交易的证券数量、待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变化进行调整和维护,并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清算后以客户为单位发送的待购回证券明细数据进行对账检查。
会员不得直接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对账数据作为清算依据。
若会员的明细簿记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对账数据存在不一致的,会员次一交易日应向本所报告并及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对明细簿记进行相应处理。
因购回交易发生差错导致客户名下特定证券的待购回数量为负数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监控检查后将向相关会员发出警示,会员应对客户不当得利的证券进行交易限制,并根据协议进行回补操作。
会员应在发生差错(T日)后的次一交易日(T+1日)按照初始交易申报格式向本所提交证券回补指令,成交数量为客户应回补的证券数量,成交金额为零,经本所确认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收市后将相应数量的证券划转至会员专用证券账户。
五、终止购回交易
发生违约或异常情形的,会员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向本所书面申请终止购回交易。
会员申请终止购回交易的,应一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标的证券划转与处置材料。
会员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应于交易日13:
00前书面向本所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见附件4)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见附件5),并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笔交易相关的查询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情况、标的证券待购回期间相关权益分派方案、该笔交易是否存在购回交易、是否已被终止购回处理等。
本所收到上述材料,并确认申报符合要求的,于当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书面发出终止约定购回交易及划转相关证券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次一交易日对该笔交易进行终止购回和证券划转处理,对明细数据进行调整,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本所。
本所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将告知相关会员。
若上述相关标的证券同一证券品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或在次一交易日发生司法冻结、扣划,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账户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终止相应购回交易,但相关标的证券及当日发生的权益不予划转,并于当日将情况反馈本所,本所将及时告知相关会员。
上述影响证券划转情形解除后,若会员与客户协商后需要将留存在会员专用账户内的相关证券、权益划转的,会员可书面向本所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并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
划转申请的标的证券数量与终止购回的标的证券数量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所将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告知相关会员。
六、客户违约处置
会员与客户就违约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的,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违约处置申请、会员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应加盖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员承诺书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
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与客户就违约处置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或会员无法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的,会员可以单方提交违约处置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关诉讼或仲裁的生效司法文书。
违约处置申请应与对应初始交易的合同序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号、客户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等要素一致,标的证券数量应为相应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
会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违约处置完成后,会员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所备案。
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各类风险。
除《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会员应对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二)签订协议前,会员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365天,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5天;
(四)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会员应当与客户通过现金了结。
(六)待购回期间,会员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七)待购回期间,客户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与待购回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的未到期待购回交易仍然有效。
会员应当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有关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标的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和单笔交易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会员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会员可以按协议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信息数据报送,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在日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会员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报告管理制度:
(一)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
(二)因会员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失败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
(三)违约处置完成的,会员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所备案;
(四)发生异常情况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会员未按照本所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报送信息有误的,或是未能及时、准确履行报告义务,我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附件3: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编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鉴于下列原因:
□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
□因我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
□异常情况
□其他原因
根据我公司与客户(证券账户户名:
证券账号:
)的协议约定,我公司已与客户就下列购回交易终止事宜达成一致,并受客户委托申请终止以下列示的成交日期与合同序号的购回交易:
终止购回交易申请要素:
成交日期:
合同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数量:
证券类别:
我公司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证券公司:
(公章)
公司负责人:
(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附该笔交易所涉标的证券自初始交易日至终止购回申请日期间变动明细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
附件4: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编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鉴于下列原因
□因违约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因生效司法判决或仲裁协议
□因司法冻结解除
□其他原因
根据我公司与客户(证券账户户名:
证券账号:
)的协议约定,我公司已与客户就下列证券及权益划转事宜达成一致,并受该客户委托申请将以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中列示的证券及权益划入:
□客户证券账户□我公司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要素:
划出方证券账户:
划入方证券账户:
证券代码:
证券数量:
我公司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证券公司:
(公章)
公司负责人:
(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因司法冻结解除申请划转的,应附原终止购回相关申请材料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pasàdesfinscommerc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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