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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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者跨市(地)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中)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
是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省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由省(中)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为应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省(中)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印发,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3)市、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市、县(市、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政府和直管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办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按照相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编制,并在本单位备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总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
省长
常务副总指挥:
分管行业监管工作副省长
副总指挥:
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省武警总队司令员、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事发地市级政府。
省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
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工作职责
2.1.2.1省应急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总体决策,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2)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省级应急响应。
(4)指派现场救援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2.1.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有关决策,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完成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医疗救治、抢险救援、通信与电力保障、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相应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应急总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省(中)直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与事发地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行动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与电力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2.2.2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后期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新闻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省(中)直部门、事发地市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名县处级干部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成员单位:
由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成立。
主要职责: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发地市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
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4)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沈阳铁路局、辽宁海事局、省煤监局、省(中)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市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
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其职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参加事故调查等工作。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人防办、辽宁海事局、事发地市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
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6)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环保厅
成员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煤监局、省(中)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市级政府。
主要职责: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确定后期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7)通信与电力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成员单位:
省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事发地市级政府,电信运营商。
主要职责:
负责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的重点传输线路;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优先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讯网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
(8)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事发地市级政府
成员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中)直有关部门,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设立省、市、县(市、区)各级应急储备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9)新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
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
省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市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国家或省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以及可预报的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制定下达相应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充实先进的救援装备,不断提高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措施。
3.2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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