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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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山大学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5年01月07日修订意见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根据“切合实际、鼓励先进、公平规范”的原则,本实施细则在制定中着重体现了如下四点:
一、以原《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基础,参考其它相关的细则与条例,结合院系专业学科特点与教学、教育管理、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做适当改动与增减而形成本细则。
二、修改制订的方向是“梳理程序、介定内容、强化引导”以求“提高可操作性、解决旧问题、适应新情况”。
三、适当提高加分考核门槛,增加考核部分,删除扣分细则,以增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可操作性。
四、本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以学业成绩为主,兼顾素质全面发展的原则,规定加分上限为10分。
本实施细则由总则、考核规则、加分细则和附则四部分组成。
一、总则
1.综合测评计算方案:
学业成绩绩点+(加分细则加分×5%)
2.每个学生根据加分细则加分的上限为10分,若超过10分,按10分算。
3.综合测评的学业成绩以本学年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所有科目成绩为准,仅计算到本学年第三学期的所有成绩,由教务系统直接读取。
在成绩绩点基础上,累加德育加分(加分细则加分×5%),构成综合测评总分,并按高低排定名次。
构成综合测评成绩的德育成绩不得超过本人专业成绩的20%。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所有修读课程中单科有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
2>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3>一年级新生无故未参加军训者;
4>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纪律处分者。
5.获奖等级判定原则:
1)主办方为国家各部委、团中央,承办方为部委直属单位以上级(如中山大学)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国家级比赛。
2)主办方为省部级单位、团省委,承办方为校党政机构、直属单位以上级(如校团委)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省级比赛。
3)主办方为校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如校团委、体育部)以上级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校级比赛。
市级比赛参照校级比赛加分,校外各类协会、知名企业等主办的比赛等级由加分审核小组以贴近原则审核酌情决定。
4)主办方为院系、院系主要学生组织,校党政机构、直属单位下属部门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院级比赛。
5)由校(区)学生会、团工委、青年科技协会等校主要学生社团以外的其它校学生社团主办和承办的的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院级比赛。
6)由班级或专业主办的活动不在加分范围。
7)其它情况由加分审核小组以贴近原则酌情分类。
6.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在参评学年至少10个小时的公益认证。
7.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委、班团支委、党团学代表、各班学生代表组成加分审核小组,全面负责加分审核等事宜。
二、考核规则
综合测评考核工作中参加有关竞赛或活动的获奖时间,以及各类论文的录取时间等所有加分项目、公益认证的有效时间根据当年奖学金评选工作时间安排决定。
所有同学在当年综合测评考核工作规定时间之内,须提交《理工学院**学年奖学金综合测评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加分表》)并附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刊印论文复印件、论文录用通知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加分表》必须如实填写,发现虚假内容一律取消当年评比奖学金资格。
未在规定之日向学院提交《加分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的,该加分将不予采纳。
担任社会工作中,在理工学院各学生组织担任社会工作者,不需要提供证明;其它中山大学团委批准正式成立的社团担任社会工作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有指导老师签署意见的证明或者中山大学团工委盖章的证明),任期需满一届给予该项全额加分;任期半届及以上,加该项50%分;任期半届以下者不予加分。
《加分表》须经过班级加分审核小组初审,由班级评定小组填写意见,并由年级加分审核小组审核后方予以采纳。
申请经评定小组最后审核无误后予以加分。
加分结果、公益认证结果须公示三天。
奖学金评定结果须全院公示。
如有疑问须在公示期内向各级加分审核小组提出复议,过期将不予受理任何复议申请。
三、
加分细则
(2014学年奖学金评选的所有加分项目、公益活动有效时间:
2012级和2013级为2013年6月16日-2014年8月18日,2014级为:
2013年8月15日-2014年8月18日,待定。
)
第一项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
项目
职务
等级
加分
三好学生
国家
6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国家
6
省级
3
校级
1
院级
0.4
团委优秀干事、学生会优秀干事/部员、家电维修小组优秀组员、党章学习小组优秀组长/组员
各级
0.2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校级红旗团支部
十佳团支部书记
校级
1.2
主要负责人
校级
1
其他班委、团支委
校级
0.5
普通同学
校级
0.2
校级优良学风班/院级红旗团支部
主要负责人
0.5
其他班委、团支委
0.3
普通同学
0.1
治安及卫生积极分子、校区勤工助学先进分子
校级
0.3
院级
0.2
文明宿舍
文明标兵宿舍舍长
校级
0.5
文明标兵宿舍普通成员
校级
0.2
文明宿舍舍长
校级
0.3
文明宿舍普通成员
校级
0.1
文明宿舍舍长
院级
0.1
文明宿舍普通成员
院级
0.05
见义勇为或拾金不昧受表彰或通报
国家
5
省级
3
校级
1.5
院级
0.5-1.0
优秀社团干部
校区团工委以上证明
院级
0.4
新生军训
优秀副排长
校级
0.4
优秀通讯员、军训之星
校级
0.2
中山大学年度人物
十大年度人物当选
校级
2
提名奖
校级
0.5
1、凡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和个人者,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2、不同类别的分数可累加。
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员、干事是已获职务加分基础上累加。
3、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获奖,参评当届班委、团支委加分见上表,上一届在当届加分基础上×0.5。
第二项学习科研
项目
奖项
等级
加分
大学生学习竞赛/科研成果/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特等奖
国家
7
一等奖
国家
6
二等奖
国家
4
三等奖
国家
2
优胜奖
国家
1
特等奖
省级
5
一等奖
省级
4
二等奖
省级
2
三等奖
省级
1
优胜奖
省级
0.5
特等奖
校级
3
一等奖
校级
2
二等奖
校级
1
三等奖
校级
0.5
优胜奖
校级
0.2
一等奖
院级
1
二等奖
院级
0.5
三等奖
院级
0.3
优胜奖
院级
0.1
项目
刊物等级
作者
加分
学术文章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4
第二作者
3
第三作者
2
省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2.5
第二作者
1.5
第三作者
1
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1.5
第二作者
1
第三作者
0.5
校级刊物
第一作者
0.5
学术会议
会议论文
第一作者
2
口头报告
1
张贴报告
第一作者
1
项目
等级
加分
六级考试
优秀
0.4
合格
0.2
四级考试
优秀
0.2
合格
0.1
1、院系级学习竞赛须是由院系举办的与学科有关的正式学习竞赛。
2、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记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学术文章必须专业相关,需提交证明材料:
期刊首页、目录页、文章全文复印件,无正式刊发需提交正式录用函。
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或同一文章发表在不同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文章者,可累加。
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一档次内上下浮动。
4、本项中所有刊物均为有正式刊号出版物。
5、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论文集等相关证明材料。
6、除“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外,其他“挑战杯”项目均按社会活动加分。
7、四六级合格是425分及以上,优秀为四级550分以上、六级520分及以上。
对于微电子学2+2专业只在大二学年加分,其他专业只在大三学年加分。
四六级分别只能选择加1次分。
8、美国数学建模比赛等级:
OutstandingWinner、MeritoriousWinner、HonorableMention、SuccessfulParticipant分别对应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项社会工作
部门
职务
等级
加分
院团委
副书记
院级
2
委员
院级
1.8
校团委/院团委
正部长
校级
1.7
院级
1.5
副部长
校级
1.2
院级
1
干事
校、院
0.4
校学生会/院学生会
主席
校、院
2
常委
校级
1.8
院级
1.5
部长、副秘书长
校级
1.5
院级
1.3
副部长
校级
0.8
院级
0.6
干事
校、院
0.3
党支部
书记
院级
2
专业、班级
1.5
委员
院级
1.2
专业、班级
0.8
班级、基地班
班长、团支书
班级
1.5
班团支委
班级
0.8
党章学习小组
组长
院级
0.8
副组长
院级
0.5
组员
院级
0.2
家电义务维修小组
部长
院级
1.5
副部长
院级
1.2
组长
院级
1
副组长
院级
0.8
组员
院级
0.3
宿舍
宿舍长
班级
0.2
经批准成立的其它社团
社长
各级
1
部长及以上
各级
0.5
副部长
各级
0.2
1、任期需满一届给予该项全额加分;任期半届及以上,加该项50%分;任期半届以下者不予加分。
(只任职第一学期的新生干部按半届计。
)
2、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3、在理工学院各学生组织(党支部、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家电、党章小组、班级、基地班等)担任职务者,不需要提供证明;其它中山大学担任职务者,需提交相应证明(有指导老师签署意见的证明或中山大学团工委盖章的证明)。
第四项社会活动
项目
奖项
等级
加分
社会活动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征文活动、各类征文比赛
(个人、团体主要成员)
一等奖
国家
4
二等奖
国家
3
三等奖
国家
2
优胜奖
国家
1
一等奖
省级
3
二等奖
省级
2
三等奖
省级
1
优胜奖
省级
0.5
一等奖
校级
2
二等奖
校级
1
三等奖
校级
0.5
优胜奖
校级
0.2
一等奖
院级
1
二等奖
院级
0.5
三等奖
院级
0.3
优胜奖
院级
0.1
社会活动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
(团体非主要成员)
一等奖
国家
3
二等奖
国家
2
三等奖
国家
1
优胜奖
国家
0.5
一等奖
省级
2
二等奖
省级
1
三等奖
省级
0.8
优胜奖
省级
0.3
一等奖
校级
1
二等奖
校级
0.5
三等奖
校级
0.3
优胜奖
校级
0.1
项目
刊物、成果
作者
加分
家电义务维修小组
完成一项发明制作
课题主要成员
2
完成一项发明制作
课题次要成员
1
完成一项发明制作
课题普通成员
0.2
参加一次全校性义务维修活动
主要成员
0.1
非专业相关文章
省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1
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0.8
校级刊物(以上为有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0.5
校级刊物(无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0.2
院级刊物
第一作者
0.1
公益
无偿献血
0.5
公益时数
50小时及以上
0.6
公益之星
院级
1
优秀志愿者
0.1
1、大学生各种竞赛活动必须是经院系、校、省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如:
挑战杯、辩论赛、演讲比赛等类活动。
2、同一竞赛活动或同一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不同奖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凡报名并实际参加全国及广东省“挑战杯”系列竞赛、校团委及学院组织暑期“三下乡”活动的同学可加参与分0.3分,若获奖则再加规定的奖励分。
4、院辩论队加分规定:
(1)院系际比赛,加准备分或上场分0.2,只加一项;
(2)最佳辩手在1条基础上再加0.1;(3)累加上限为2.0分。
5、征文比赛只承认校有关部门、校团委、校学生会、院团委、院学生会、院各级党支部征文比赛。
同一篇征文只计最高分。
6、家电维修小组课题必须经学院批准。
完成发明制作需提交证明材料: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章\结题报告\专家意见等成果证明。
7、非专业相关文章,暂仅限于纸质出版物,其他类型出版物,本规则仅作参考酌情加分。
8、“主要\非主要”由主办方开成员证明,若无,由加分审查小组讨论决定。
9、出现本规则以外情况,由院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决定,酌情加分。
第五项文娱体育活动
项目
奖项
等级
加分
体育竞赛团体主力队员、个人项目
打破世界、地区、全国纪录
国家
7
前三名(含裁判员)
国家
5.5
四至八名
国家
3
前三名
省级
3
四至八名
省级
2
打破学校单项纪录者
校级
3
前三名
校级
2
四至八名
校级
0.8
打破院系单项纪录者
院级
1.5
第一名
院级
0.3
二至三名
院级
0.2
四至六名
院级
0.05
体育竞赛团体非主力队员
前三名
国家
3
四至八名
国家
2
前三名
省级
2
四至八名
省级
0.8
前三名
校级
0.8
四至八名
校级
0.4
一至三名
院级
0.05
文艺汇演个人、团队主要演员
一至二等奖
国家
4
三等奖
国家
3
一等奖
省级
3
二等奖
省级
2
三等奖
省级
1
一等奖
校级
2
二等奖
校级
1
三等奖
校级
0.5
第一名
院级
0.5
二至三名
院级
0.3
四至六名
院级
0.1
文艺汇演个人、团队非主要演员
一至二等奖
国家
3
三等奖
国家
2
一等奖
省级
2
二等奖
省级
1
三等奖
省级
0.5
一等奖
校级
1
二等奖
校级
0.5
三等奖
校级
0.3
第一名
院级
0.3
二至三名
院级
0.1
无评比的文艺演出主要演员
每次
院级
0.1
1、文娱体育比赛的等级以获奖证书落款及盖章、或校级及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证明为准。
2、校文艺汇演指由学校举办的艺术节等大型演出;其他单项演出按院、系级演出论;
3、同一种文艺、体育比赛多次获奖,不累加,只加1次最高分;不同比赛累加。
比如篮球类,只加1次最高分。
4、以名次设奖的比赛中1-3名对应于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的一至三等奖,以名次设奖的比赛中4-6名对应于以等级设奖的比赛中的优胜奖。
5、无评比的文艺演出主要演员加分上限0.5分。
6、“主要\非主要”由主办方开成员证明,若无,由加分审核小组讨论决定。
四、附则
1.各班应将初评结果在班上公示并修正后,上交给年级加分审核小组,年级审核并复议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各班加分公示,无异议再上报学生处。
2.学生有权对测评过程与结果质询,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综合测评审核小组申请复议。
3.若有加分项目在细则中未表述,对于加分细则中类别难以介定的项目,尤其学习竞赛类与科研成果类、学习竞赛类与社会活动类、文体活动类与社会活动类之间易产生项目上的混淆交叉情况,须通过加分审核小组解释加分。
5.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于理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6.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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