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标准化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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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标准化管理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标准化管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同时应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项目资金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2、勘察设计阶段
勘察设计应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2.1设计招标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对于需进行重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招标;对于经过重新招标后仍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相应规定的项目,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2勘察设计
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技术上复杂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必要时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
项目负责各阶段勘测的视察工作,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并邀请当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组成视察组,对路线进行全面视察;视察后形成视察报告或纪要,对路线方案、技术等级、标准、规模及各方面的意见及勘测时应注意事项等,形成一致性意见,勘测时遵照执行。
项目负责组织对各阶段勘测进行中间检查。
勘测工作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全面的自检验收,并向省高建局提交请验报告。
高建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勘测成果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内业设计。
2.3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应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52号)中《勘察设计合同书》的文本格式签定。
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应与设计时间、质量挂钩,做到优质优价。
建设单位要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2.4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明确勘察设计项目总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并建立健全内部质量责任体系。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及公路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等规定。
勘察设计方案的确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合理地采用技术指标、结构型式,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最佳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采用技术成熟、施工工艺简单、集约化生产程度高的设计方案,完善细部设计,为标准化管理创造条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完善内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地质勘察工作深度和勘测工作精度,提高地质勘探的准确程度,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地质资料不准造成的设计变更。
2.5设计监理
设计监理单位要认真执行相应的监理规范,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开工前审查制度,认真监督、审核设计执行情况,以及工作量变更审核批准程序。
监理人员应做好具体详实的监理记录,以备审查。
在线路控制测量工作中对导线点、水准点复测不低于10%,中桩抽查不少于5%,抽查路线里程占总里程不低于5%,横断面测量不低于5%,对外业调查资料要按不低于20%的抽查频率进行复核。
2.6设计审查
建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完善专家评审制度,集中审查资源,加强审查力量。
省高建局将建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对局直(监)管项目审查专家原则上专家库中确定。
各阶段审查专家总体应保持一致,保证审查工作连续性,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确定的审查专家无特殊原因,不得无故缺席,审查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审查工作安排,确保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省高建局对局直(监)管项目组织编制公路勘察设计审查要点,明确审查要求;定期对审查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审查专家业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勘察设计审查质量。
审查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各审查专家须单独提交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各专业组组长应组织审查专家充分讨论审查意见,统一并明确审查意见。
对意见不统一的,提交专家组组长审定。
专家组组长及各专业组组长均要在正式的审查意见上签名,对审查意见负责。
2.7设计信用考核
勘察设计单位实行阶段考核制,分别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考核,由审查专家组组长、各专业组组长及建设单位代表对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评定,每个项目施工图修编完成后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出总体评价,提出信用考核初步建议,报省高建局审核。
省高建局将评价结论与勘察设计费支付挂钩,并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相关联,实行奖优罚劣。
2.8设计后评估
试行开展设计质量后评估工作,将勘察设计费结算与设计质量后评估挂钩。
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质量自评,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后,报省高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对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并出具后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及后评估报告,提出设计费结算意见,报省高建局同意后方可结算支付。
2.9设计服务
设计单位应接受省高建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并负责设计文件的变更修改工作。
设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工作。
设计单位应派驻具有设计和施工经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3、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实地测量、调查和必要的试验,论证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路线、路基、路面、排水系统、防护工程和交通工程及其他构造物设计方案,计算各项工程数量、人工、主要材料、机具设备数量,初步拟订施工方案,编制设计概算。
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测设合同的要求,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试验、专题研究,加深勘探调查及分析比较,解决初步设计中未解决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计算工程数量,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修正设计概算。
4、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把确定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通过详细计算和安排,绘制出施工图纸,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5、工程招投标阶段
5.1局直管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省高建局依法负责局直管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1.1招标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案等应当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备案;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并由省高建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的派出机构,受省高建局委托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3、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2)具备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3)具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省高建局提交证明具备以上招标条件的材料,经备案审查后方可自行招标。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招标人除在以上媒介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外,还应同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6、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工程规模较小,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合同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工程类别、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8、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施工招标合同段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精细化施工和降低管理成本、科学组织实施的原则,结合施工工期要求,统筹考虑。
9、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国家和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要求,提出信用奖惩措施和办法,但不得设置国家明令禁止的限制条件实行区域、行业保护。
1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采用邀请招标或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3)发布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送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报省高建局备案。
(5)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并于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5日前报省高建局备案。
招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段划分、各合同段潜在投标人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要求、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工期要求以及招标时间安排等。
1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根据潜在投标人数量、项目工期要求等确定资格审查的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组织专家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通过资格审查的强制条件。
评标时应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2、鼓励采取按招标工程类别分类审查的方式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通过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通过合同段个数,并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具体投标合同段。
13、资格审查方法、标准和通过资格审查的强制性条件必须在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应按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执行。
14、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15、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公告(如采用资格预审形式则为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16、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范围;
(2)工期要求;
(3)质量要求;
(4)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5)投标保证金要求;
(6)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7)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8)评标委员会组建要求;
(9)履约担保要求。
17、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条件:
说明项目批复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招标人名称及招标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等。
(3)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适用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5)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需支付费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及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1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20、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省高建局初审后,通过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省高建局备案。
省高建局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21、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进行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的,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省高建局对编制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控制价上、下限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投标控制价上、下限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投标控制价上限、下限应在开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
23、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省高建局初审,通过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省高建局备案。
5.1.2投标
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独立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5、拟参与本省公路工程施工的企业,在投标前,应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的“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如实填报本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申请更新。
26、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两个以上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在建和已完类似项目情况及信誉评价,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关键人员、机械、仪器设备等信息。
28、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29、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30、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31、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2、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5.1.3开标、评标和中标
33、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34、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省高建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35、开标时,由推选(或抽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6、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37、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清标工作组成员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
38、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依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依据招标文件中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标准,摘录汇总投标文件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全部因素;
(3)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9、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
清标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
清标工作组应对清标结果负责。
清标工作应报请并接受省高建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40、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1、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在省高建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并在开标前完成。
4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认真核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应进行修正,对清标工作组的清标结果应认真复核,全面评审。
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评标委员会合理分工、充分沟通、交叉审核。
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不得废标,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扣分的方式处理。
(1)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条款的;
(2)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4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认真复核电子文本信息和投标文件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的一致性,存在较大偏差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虚假投标处理。
4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2)开标记录情况;
(3)评标办法;
(4)评标过程;
(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8、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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