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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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某县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为巩固和提升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效整治殡葬陋习,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树立生态节地安葬、绿色环保殡葬文明新风尚,全面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张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全国、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高原生态文明县建设要求,以“倡导先进殡葬文化,推行现代生态殡葬”为目标,以转变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习、集中整治“三沿六区”乱埋乱葬、规范公益性墓地经营行为、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开展丧葬用品市场整顿为重点,依法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充分发挥殡葬管理整治在建设生态文明民乐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集中整治乱埋乱葬。
对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兰新高铁沿线、国道227线、民南公路、永民公路、民平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乱埋乱葬的裸露坟墓,要通过拆除或迁移硬化物及附件,深埋、不留坟头或植树植花植草绿化掩盖等措施进行整治,力争达到“见树见绿不见墓”的效果。
(二)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经营行为。
对公益性墓地管理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重点查找公益性墓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耕地、荒滩荒地、林地违法违规建坟现象;是否存在擅自兴建公墓设施、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现象;是否存在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预留或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现象;县第一、第二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是否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存在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现象。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经营行为。
(三)开展丧葬用品市场整顿。
对丧葬用品市场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欺行霸市,无照经营,非法生产或销售棺木及模仿活人生活用品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承包经营、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行为。
倡导使用鲜花、蜡烛等文明、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封建迷信活动,净化社会风气。
(四)逐步改革安葬方式。
我县被省政府确定为土葬改革区,城乡死亡人员要在划定的公益性墓地或集中安葬区进行土葬,严格限制土葬用地。
相关部门要及早进行全县火葬场的规划设计,为下一步推行火葬打好基础。
同时,大力宣传倡导绿色殡葬文明新风尚,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火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逐步规范公民丧葬行为,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五)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各镇、社管委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并存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公墓建设力度。
要结合实际,根据村庄布局、人口数量、村民意愿等合理划定和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埋葬区,禁止在集中埋葬区外乱埋乱葬。
民政局要逐步完善提升第一、第二公墓和殡仪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切实规范和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
(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在整治过程中,对逾期不整改的坟墓和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个人和单位,由民政局牵头,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参与进行联合执法,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全县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和落实殡葬各项法规政策,带头文明办丧、俭办丧事,带头执行生态节地安葬,带头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带头推行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要彻底根治殡葬陋习,力争全县殡葬管理整治工作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方法步骤
全县殡葬集中整治工作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到2019年12月30日结束,分宣传动员、摸排清查、集中整治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8月15日至9月30日)
县、镇、村(社区)要层层铺开宣传、广泛进行动员,将宣传动员工作深入到村组、社区和居民小区。
广泛利用网络、微博、微信、qq、短信平台、电视台、报纸等宣传媒体,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海报、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专栏、播放殡葬公益广告、举办殡葬改革惠民演出等形式,宣传《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清明节文明祭扫、生态节地安葬以及惠民殡葬等法规政策。
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要播报殡葬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电视台要做好新闻采访工作,以答记者问等形式采访各镇、各行业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向全社会解读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和加强殡葬管理、提升殡葬服务、倡导绿色殡葬、节地生态安葬、文明治丧的意义。
同时大力宣传推广殡葬改革和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并对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在公交车、出租车上滚动播放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教育部门要把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宣传到学校,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电信、移动通讯部门要利用短信平台,不定期向广大人民群众发送以殡葬改革和集中整治为内容的手机短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公开信、倡议书等形式向各自联系的群体发出倡议;其他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宣传声势,使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使文明丧葬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摸排清查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镇、社管委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三沿六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全面开展摸排清查,引导动员整治范围内坟主申报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掌握应整治的坟墓数量、位置及坟主基本情况,建立乱埋乱葬坟墓整治台账;发改、国土资源、住建、工商质监、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全县范围内公墓、殡仪服务机构、丧葬用品市场的建设、管理、经营等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问题台账,于2018年10月25日前上报县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集中整治乱埋乱葬。
各镇、社管委、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摸排情况,组织精干力量协同配合,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对乱埋乱葬坟墓进行清理整治。
对“三沿六区”范围内已建成、年代久远、连片规模较大、迁移有难度和规模小的零散坟墓可动员坟主采取平坟头、拆除墓地硬化建筑物及装饰附件并进行绿化遮掩的措施进行整治。
对近年来新建的坟墓,原则上必须进行迁移,确实无法迁移的,必须要降低坟头高度、缩小坟头面积,拆除墓地硬化建筑物及装饰附件并进行绿化遮挡,确保达到见树见绿不见坟的效果。
对于无主坟墓,核实无误后,由所属村委会组织力量予以平毁深埋,并进行绿化遮掩不留标记,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美观的效果。
2.集中整顿丧葬用品市场。
各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职责,根据摸排清查情况对全县范围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集中整顿。
打击和整治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欺行霸市,无照经营,非法生产或销售棺木及模仿活人生活用品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承包经营、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行为。
达到规范市场经营,从源头上遏制封建迷信活动,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
3.集中整顿公益性墓地和殡仪服务机构的违规管理经营行为。
针对全县范围内公墓、殡仪服务机构的违规建设、管理和经营等行为,民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切实规范公益性墓地和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营行为,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各镇、社管委和相关部门单位对殡葬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达到彻底整治的目标要求。
同时,将集中整治资料汇总、整理归档,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上报县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上组织力量对各镇、各有关部门殡葬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集中整治不彻底的区域和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达不到整治目标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长效责任机制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殡葬管理工作格局,由民政局牵头抓总,各镇、社管委、发改委(物价)、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质监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殡葬领域长效监督管理工作。
坚决杜绝在“三沿六区”范围内新建坟茔乱埋乱葬。
铁路、公路两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林地范围、湿地保护区内监督管理工作由林业局牵头负责;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监督管理工作由环保局和水务局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局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工业园区内监督管理工作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民政局牵头负责。
丧葬用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发委改(物价)和工商质监局牵头负责;公益性墓地和公共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民政局负责;文明治丧和文明祭扫监督管理工作由民政局和城市执法局牵头负责。
各镇、社管委和公安局要全力配合做好辖区内殡葬各方面监督管理工作。
将日常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镇、村(社区)、组三级干部,对乱埋乱葬、新建豪华墓、不文明办丧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报告处理。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和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带头推行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为全社会树立生态节地安葬、文明祭扫、文明治丧等社会新风尚传播正能量。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责任范围内殡葬工作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违规建设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丧葬用品,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地,丧事大操大办、乱设灵堂、不文明祭扫等行为发生。
县督查考核局要将殡葬管理与改革工作纳入县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内容,对殡葬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相关问责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严防殡葬集中整治成果反弹。
同时,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殡葬执法工作力度,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住建、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开展殡葬联合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提升殡葬整治成果,确保全县殡葬管理与改革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殡葬集中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和时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镇、社管委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开展殡葬集中整治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实现幸福美好新民乐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殡葬管理及集中整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殡葬改革及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各镇、社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工作力量、整治方案、政策措施、经费保障”五到位,全力推动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靠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镇、社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实施路径、保障措施和工作时限,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纪委监委、组织、人社等部门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殡葬领域违规问题查处;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殡葬法规政策;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及服务项目收费、殡葬用品价格的审批与处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与处罚;林业部门负责公墓区、整治区绿化和林地墓地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墓区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殡葬市场的准入审批、管理与处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祭祀活动的管理;文化部门负责先进殡葬文化的倡导;卫生部门负责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指导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处理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少数民族的殡葬活动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负责组织群团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镇、村(社区)负责所属单位、辖区范围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宣传和教育。
(三)注重方法,维护稳定。
殡葬集中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法规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矛盾比较突出,各镇、社管委、县直有关部门要注意把握工作策略和方法,防止引发社会矛盾,既要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又要维护社会稳定。
一要搞好正面引导。
要认真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努力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坚持依法依规。
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办事,不得强迫命令,甚至违规实行行政强制。
三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要将整治工作与信访维稳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将信访人稳定在当地、矛盾解决在当地。
(四)加强督查,强化考核。
县督查考核局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定期做好殡葬集中整治督查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县、镇、村(社区)三级巡查督办制度,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实行殡葬集中整治信息周报告制度,县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周要报告殡葬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各镇、部门单位落实殡葬集中整治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五)落实经费,分类补助。
殡葬集中整治工作补助经费由县财政负责保障落实,对按要求迁移坟墓并在指定埋葬区埋葬且埋葬符合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迁坟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平毁坟头、恢复地貌和绿化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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