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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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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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甲方):
劳务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已与建设单位(下称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务单位资质情况与工程概况
1.营业执照注册号:
;
2.资质证书号码:
;
3.发证机关:
;
4.资质专业及等级:
;
5.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6.工程名称:
;
7.工程地点:
;
8.工程内容:
;
9.劳务作业范围:
。
第二条 实行劳务承包。
乙方按完成劳务作业的需要和甲方工程施工要求提供劳务,负责相应的劳务管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由下列各项组成,并依序解释。
1.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劳务量清单或确定劳务报酬的工程预算书、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四条 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
1.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适用标准及规范:
(1)现行的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标准、规范;
(2)其他标准及规范;
3. 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范。
第五条 施工图纸
甲方正式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项目的施工蓝图 套。
第六条 施工前期工作
1.办理施工手续的责任及费用、证件、批件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占道、排污、临建规划手续甲方负责与业主联系办理。
爆破许可、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及其它施工必须的手续等由乙方提前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统一交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在拨付乙方劳务费时扣除;
2.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
提供位置及交验要求由甲方与业主商定;在乙方施工区域内的由乙方在施工期间负责保护;
3.完成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责任和费用以及完成时间和要求:
。
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工程承包单位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
。
2.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责任,但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须经现场代表确认方为有效。
委派人员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人签字后交给乙方并办理签收。
必要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指令,批准施工措施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5.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有权终止或中止合同。
乙方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时,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清退。
6.甲方驻工地代表无订约权。
没有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性质文件的权利。
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劳务分包单位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
。
2.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本人签字后送交甲方,办理签收;
3.乙方代表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劳务作业。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且采取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
由责任方承担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或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甲方责任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设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经管、动力、行政等职能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的全面组织与管理;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4.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乙方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劳务预算、用料计划及各种报表;
6.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乙方责任
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
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或再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
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
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3.负责完成施工劳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4.接到图纸 天内编制出施工劳务预算(附材料设备总用量计划),提交甲方审核,审定后的预算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补充协议、纪要外一律不再调整。
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年12月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劳务作业进度计划,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提交下季度的劳务作业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提交下一月的劳务作业进度计划。
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供阶段计划,必要时按项目部的要求提交旬、周、日计划(所有计划均应附材料、设备需用量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若乙方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提交劳务预算书或材料计划或作业计划,甲方可以不供材料,不付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违约处理。
每月23日提交完成劳务所反映的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5.认真做好承担的劳务涉及的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地积累施工资料,及时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完整地提供给甲方,并配合整理归档;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各种罚款)。
暂停施工期间对所涉施工部位进行妥善保护;
7.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把现场清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
积极配合保修,在保修期内对劳务所涉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理。
第十一条劳务费总额:
。
第十二条 财务付款
1.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劳务费及款项均以业主已支付该款项为前提。
2.阶段款项(进度款):
。
3.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
4.若工程项目资金遇到暂时困难,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三月内乙方应正常连续施工。
第十三条完工结算
1.乙方在所承担劳务项目全部完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劳务费结算书,一式八份,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定案后返回给乙方三份;
2.甲方接到乙方结算书后进行审查,在业主对甲方结算审查、一次审计定案后60天内办理定案手续;
3.结算审查程序及定案:
先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核实乙方工作量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出应付价款,并报甲方经营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后生效,作为财务部门最终付款依据。
4.结算方式:
本项目采用 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A、固定劳务总价;
B、固定劳务单价,按实确认实物量或定额工日或建筑面积;
C、审定的劳务预算加(减)现场有效签证、变更等;
D、劳务预算加包干系数。
5.计量规则:
。
6.劳务费标准:
。
7.劳务费内容:
。
8.劳务费调整的范围、条件及方法:
。
9.营业税及附加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等甲方统一缴纳的税、费,乙方不计取,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交税票证;
10.当地政府按规定收取乙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为甲方代交时,在支付劳务费时扣除;
11.甲方和乙方结算付款,只能按本合同约定办理。
甲方每次付给乙方款项后乙方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到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何办公及生活区吵闹,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也不提出合同外的任何要求。
否则,每次罚乙方10万元人民币。
若发生乙方施工工人因工资等原因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时,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同时对于期间甲方为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结算值中直接扣除。
12.乙方必须每月给工人结算工资,每年年底给职工结清工资,列已付未付工资,并向甲方报月报和年报表。
如果乙方不能及时给职工支付工资,甲方有权按报表支付给工人,同时扣罚乙方结算款项。
13.施工过程中现场有关各种签证、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须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盖项目部公章方可参与结算并产生法律效力。
其余人员签字、盖公章均为过程中的签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劳务作业期限
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如开工日期拖延,乙方计取费用不予调增)
2.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其他阶段性工期目标双方依据建设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另行确定。
3.工程总日历工期:
日历天。
4.乙方根据工期要求,周密地安排进度计划,报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施工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时完工。
如补救无效,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达不到计划要求,视为乙方无按期完工能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延期动工
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动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动工,在动工日期3天之前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和规模扩大、标准提高、结构更改重大设计变更或业主原因、连续停电24小时以上,发生上述情况对工期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窝工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每拖延一天承担其总造价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非乙方原因,乙方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劳务工作质量
1.质量等级:
(1)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负责创优质工程过程中的无偿维修,若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3日内没有进行积极维修,甲方将组织维修,并按实际发生额从乙方结算或保修金中扣除。
工程质量等级以业主或当地质量监督站验收评定并颁发的等级证书为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以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乙方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及管理实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 等级的违约责任:
。
3.达到 等级的奖励:
。
4.质量保证金:
(1)根据国家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结合甲方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乙方交付合同劳务费用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2)质保金的设立是为了增强乙方质量管理的责任感,控制质量事故的发生,克服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
乙方承担劳务作业的工程经验收评定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给乙方,达不到约定的等级时,质量保证金收归甲方。
第十八条质量检查与验收
1.质量检查:
乙方完成约定之劳务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进行劳务作业,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委派人员以及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隐蔽部位验收: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12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返修费用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掩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验收要求进行剥落和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3.中间验收:
设备基础、结构或粗装修等完成后,设备安装或下道工序进行前办理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交付其他施工单位接管。
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要求返修后,通知重新验收;
4.交工验收:
乙方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甲方约请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其他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评定质量等级。
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
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工期延误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施工
1.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不大于0.2‰;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
2.乙方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配合甲方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乙方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乙方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达到优良,确保现场为标准化管理工地,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重大伤亡事故要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双方约定:
由于本合同劳务提供方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劳务作业范围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若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属乙方责任的,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及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
按甲方的统一规划搭设临时设施,分类整齐堆放材料、机具,挂牌标识。
按标化工地的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现场美化,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保证现场管理达标,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文明施工要求,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整改,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1.若工程需用的全部材料、设备、仪器及构配件由甲方负责供应。
甲方供应的物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在领用接货时提出,甲方负责调换;
2.甲方供应的材料为了方便使用,货到后乙方即办理领用手续,工地出库后由乙方自行保管使用。
乙方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地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避免计划不合理而影响材料设备供应和施工的现象发生;
3.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用料控制手段,努力节约原材料。
乙方保证全部材料实际耗用量不超过预算定额材料量,并力争节余;甲供材料节余部分,甲乙双方按照甲3乙7分成;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使用浪费,超过定额消耗部分,乙方按超耗部分材料费的120%承担;
4.甲方供应的物资属甲方所有,只供本合同劳务作业范围以内的工程专用。
乙方不得挪作它用或擅自处理(包括边角余料)。
一经发现乙方挪用或擅自处理,对乙方处以挪用和擅自处理部分价款的两倍罚款。
施工剩余材料全部交还甲方办理退库手续。
有用或可变卖的边角余料交还甲方后,按市场价的30%奖励乙方;
5.小宗零星材料必要时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乙方自行保管使用。
代购部分材料费用按定额消耗量和甲方与业主结算的同一价格并入劳务费结算。
6.乙方对代购材料的质量负责,根据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需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准用证等证件的,证件必须随货同行,货到后将有关证件提交给甲方,据以进行质量验收,证件齐全、质量合格的材料方能用于工程。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负责运出现场调换合格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
1.本工程施工需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杆、扣件、脚手板、钢模板及其他成品模板与支撑全部由乙方自行提供;
2.甲方人员操作的机械由甲方负责管理、保养。
交由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日常保养、保管。
乙方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充分发挥作用。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利用率不低于60%。
劳务作业任务完成后要完好地交还给甲方。
如有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乙方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3.如甲方提供脚手架料和成品模板、成品支撑、桁架以及扣件、配件,乙方需办理领用手续,自行保管使用,用完后清理干净交还甲方。
乙方要妥善保管,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加快周转,尽量减少投入量和缩短占用时间。
如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超过允许损耗部分要照价赔偿。
乙方不得改变用途或用于其他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截割、改制,如发生上述情况,每次给以乙方200-2000元的罚款,乙方并按已截割、改制部分原价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手推车、灰斗、水桶、刮杠、靠尺、灰板条、镐、锤、锹、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具用具及工人手头工具等由乙方自带,费用包括在劳务费中。
第二十五条 工程的保修
1.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书起4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安排其他人员进行修理,费用从保修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2.保修内容、范围:
乙方提供劳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3.保修期限: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保修期限为两年。
4.保修金数额:
。
5.保修金支付:
保修金从乙方劳务费中扣留,保修期满后在业主支付给甲方后10日内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甲方代表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地下障碍物影响约定工期已考虑的不予顺延,所发生的经济支出不属于调整范围内的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业主与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如需继续施工到安全部位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械、工具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按业主支付情况,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劳务费和视业主赔偿情况适当考虑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2.乙方代购的材料已经订货的,自行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按业主确定情况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2.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转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业主不承担部分乙方承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第二十九条违约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款以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工程,应按合同标的额的日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等级,安全及现场管理达不到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要求,除按此前的约定承担责任和罚款外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已完工程,经业主和甲方验收,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时,乙方负责返工、修理,费用自理。
5.乙方具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违约项造价的日2‰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另有合同解除的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7.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损失的计算方法:
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9.若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发生双方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予以盘点,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成本价(或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对乙方因质量、工期、安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从应付工程款里扣除。
乙方不得因此主张任何预期利润或其它索赔。
在盘点工程时若乙方拒绝到场,甲方可组织工地相关人员自行盘点,双方结算以甲方盘点工程量为准。
第三十条履约保证
1.履约保证方式:
。
A.乙方交付合同劳务费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B.乙方提交合同劳务费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
C.乙方提交甲方同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书。
2.乙方提供履约保证后本合同有效;
3.乙方履约保证期为本合同保修期满止。
第三十一条 其它
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需要甲方签证时,必须在每一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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