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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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ICS××.×××.×××
备案号:
×××××—2
DB
01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2014
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codeofPractiononSmallandmedium-sizedwaterconservancyprojects
(征求意见稿)
2014-××-××发布2014-××-××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共10章和14个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加强我省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部颁有关标准,结合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特点,简化了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特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标准),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按本标准执行。
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1范围
1.1本标准对范围、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分部工程验收、水下工程联合检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等作了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
2术语和定义
2.1单位工程验收ConstructionUnitApproval
指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的验收。
2.2阶段性检查签证GradualnessCheckVisa
指工程需要导(截)流、通水、机组启动等进行的阶段性检查验收。
阶段性检查验收成果是阶段性检查签证。
2.3水库蓄水验收AcceptanceofReservoir
指工程建设进入水库蓄水阶段需要进行的验收。
水库蓄水前应对水库蓄水进行阶段验收。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168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4一般规定
4.1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水下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应包括水库蓄水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型和具体要求。
1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或由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2阶段性检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4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5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2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4.3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4.4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政府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签证),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验收签证)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验收签证)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视为同意。
4.5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4.6工程项目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政府验收应邀请其参加验收会议,并按本《标准》第12条规定办理移交。
4.7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4.8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评价)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4.9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10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4.11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
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X297mm)。
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
4.12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4.13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应遵守本标准,本标准没有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分部工程验收
5.1分部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签证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2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元工程已完成;
2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已备案;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3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内容;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4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资料;
3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签证。
5.5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签证,格式见附录C。
5.6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5.7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签证一并归档。
6阶段验收
6.1阶段性检查验收
6.1.1阶段性检查验收包括工程导(截)流、水下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阶段性检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告,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参加,报告格式见附录D。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水下工程验收。
6.1.3阶段性检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阶段性范围内工程相关项目已完成;
4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
6.1.4阶段性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阶段性验收的要求;
2检查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验收条件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验收内容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阶段性检查签证。
6.1.5阶段性检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3查阅参建单位阶段性验收工作报告;
4讨论并通过阶段性检查签证。
6.1.6项目法人应在阶段性检查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和相关资料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
阶段性检查验收成果为阶段性检查签证,格式见附录E。
6.1.7阶段性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阶段性检查签证一并归档。
6.2水库蓄水验收
6.2.1水库蓄水前,应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或评价。
新建水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加固水库由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选择蓄水安全鉴定或组织专家进行蓄水安全评价。
6.2.2水库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H。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2.3水库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或评价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2.4水库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
6.2.5水库蓄水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4讨论并通过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
6.2.6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
7单位工程验收
7.1一般规定
7.1.1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两种方式,若工程需要投入使用应选择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方式。
7.1.2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F。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7.1.3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7.1.4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6.0.6的规定执行。
7.1.5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
7.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7.2.1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已完建并评定或评价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7.2.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签证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2.3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签证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检查阶段性检查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7.3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3.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已完建并评定或评价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4已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5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6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
7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7.3.2单位工程为水电站(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参加的水电站(泵站)试运行;
2设计单位根据水电站(泵站)试运行结果,出据水电站(泵站)具备投入使用运行结论。
7.3.3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检查水电站(泵站)机组运行记录(若有);
4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5检查工程的调度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6检查分部工程签证、阶段性验收检查签证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3.3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程序应按7.2.3的规定执行。
7.3.4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工程投入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8专项验收
8.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档案等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8.2项目法人应向专项验收主持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8.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8.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9竣工验收
9.1竣工验收分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将竣工预验收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9.2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J。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9.4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9.5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9.6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竣工审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已对工程进行财政评审或审计的,验收主持单位可不再进行竣工审计,竣工验收时可直接利用评审或审计成果。
9.7竣工审计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可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先进行工程移交验收,待竣工审计后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根据审计结论办理其他手续。
9.8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工程应进行的专项验收已通过;
5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6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7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9.9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9.10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9.11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9.12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来自工程参建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9.13竣工验收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4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况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5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6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14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听取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
3)听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若有);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9.15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9.16自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
9.17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当发现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重新验收。
10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0.1工程交接
10.1.1施工单位合同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10.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10.1.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L。
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10.1.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开始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M。
10.2工程移交
10.2.1施工单位合同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10.2.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10.2.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10.2.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10.3验收问题处理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
10.3.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10.3.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10.3.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处理,并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
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10.3.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10.3.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N。
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资料性附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
验收
单位工程
验收
阶段
验收
竣工
验收
提供单位
1
工程建设管理
工作报告
√
√
√
项目法人
2
工程建设大事记
√
项目法人
3
拟验工程清单
√
√
√
√
项目法人
4
未完工程清单
√
项目法人
5
度汛方案
√
√
项目法人
6
工程调度
运用方案
√
√
项目法人
7
工程建设监理
工作报告
√
√
√
监理机构
8
工程设计
工作报告
√
√
√
设计单位
9
工程施工管理
工作报告
√
√
√
施工单位
10
运行管理
工作报告
√
运行管理单位
11
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督报告
√
√
质量与安全
监督机构
12
重大技术问题
专题报告
*
*
项目法人
备注:
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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