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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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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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编剧:
身份证号:
笔名:
地址: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准备创作本合同约定影视剧本进行影视剧制作。
2.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有能力向甲方推荐甲方所需编剧 (笔名:
)。
3.合同条款中乙方与乙方编剧视为相同主体,以下统称为“乙方”。
4.在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就约定剧本的概要情况进行必要交流,乙方已了解和掌握了甲方的委托创作意图和基本要求。
5.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 》(以下简称“该剧本”)剧本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6.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为此,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订立条款如下:
第1条 委托创作标的
1.1创作基础:
。
(1)根据甲乙双方设想思路/历史故事直接创作。
(2)根据真实人物/真实故事直接创作。
(3) 。
1.2创作目标:
1.2.1剧本剧名:
《 》(暂定名);
1.2.2剧本长度:
字数不少于 字/每集,共计 集。
1.2.3剧本剧情:
剧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基本创意阐述、简单大纲),具体情节甲方可与乙方进行沟通。
1.2.4创作形式:
剧本及故事梗概、分集提纲、分场、人物小传、对白剧本等。
(1)故事梗概, 字以内;
(2)分集提纲,每集不少 字;
(3)分集分场,每集不少于 字;
(4)对白剧本,每集不少于 字,且每集场次原则上不少于 场戏。
第2条 创作安排
2.1 编剧人员要求:
(1)必须由乙方代表 亲自完成;
(2)可以由乙方代表 选派的助手协助完成,但主体工作及质量把关,须由乙方亲自完成,乙方选派助手(名单见附件,注明:
原名、笔名、身份证号)专职为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剧本的创作、修改工作。
(3)乙方 创作的剧本应当为乙方编剧本人亲自完成,创作过程中乙方需聘请专职助理 名提供辅助工作,乙方需就辅助人员姓名、辅助事项及署名方式等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内部因该剧本创作产生任何纠纷,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涉,但不得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剧本创作及相关工作。
(5)如乙方需增加其他编剧,应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认可,如甲方同意增加,则新增编剧的稿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需额外支付费用。
(6)指定编剧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另行委托其他编剧(甲方指派的编审、策划等不实际参与创作的人员除外)参与该剧本的创作,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与乙方协商确定创作分工。
乙方有权拒绝此种创作安排。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乙方有权退出该项目并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根据乙方已创作内容据实结算。
2.2地点要求:
乙方工作地点为 :
(1)任意乙方认为适合的地点;
(2)甲方指定的 。
2.3创作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创意、思路和所确认乙方所提供的创作大纲、概要,直接撰写剧本(包括分集梗概和分场本),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与指示完成剧本编写并提供给甲方审核、确认。
(2)乙方应独立创作本剧剧本,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
(3)甲方有权就剧本的风格、基调、基本剧情和最终目标等向乙方提出要求。
(4)在乙方前述分期交付的提纲、剧本过程中,若发现乙方创作的作品不符合甲方的创作要求,或者经要求乙方限期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甲方认可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结清与已完成工作成果相对应的报酬。
第3条 创作进度
3.1第一阶段——工作筹备阶段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创意阐述、简要大纲、授权文件等)及第一期服务费。
乙方在收到第一期服务费之后 日内熟悉原著作品及相关资料(或进行相关采访),并与甲方一起确定总体创作思路。
3.2第二阶段——故事大纲提交
乙方收到第一期服务费并确定总体改编思路之日起 日内,乙方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设计交付甲方,甲方认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服务费。
3.3第三阶段——分集大纲提交
乙方以 集为一个单元、分 次向甲方交付分集大纲:
乙方收到第二期服务费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 集分集大纲,甲方认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服务费的 %;乙方收到前述服务费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付第 集分集大纲,甲方认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服务费的 %;依此类推,直到剧本分集大纲全部完成,第三期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
3.4第四阶段——分集剧本提交
双方商定,乙方以 集为一个单元、分 次向甲方交付分集剧本:
乙方收到第三期服务费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 集分集剧本,甲方认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服务费的 %;乙方收到前述服务费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付第 集分集剧本,甲方认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服务费的 %;依此类推,直到分集剧本全部完成,第四期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
3.5第五阶段——全本修改、补充
乙方收到第四期服务费之日起 日内,甲方有权对完稿提出整体修改或补充要求(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修改完毕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五期服务费。
3.6补充说明
乙方上述各阶段工作成果一经甲方认可,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乙方已收取的经甲方认可的工作成果所对应阶段的全部服务费用均不再退回。
第4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服务费
双方商定,服务费为每集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约为 元,大写 。
甲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乙方(详见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每期服务费金额约定为:
(1)第一期服务费:
元整,大写:
元整,占总服务费的 %;
(2)第二期服务费:
元整,大写:
元整,占总服务费的 %;
(3)第三期服务费:
元整,大写:
元整,占总服务费的 %;
(4)第四期服务费:
元整,大写:
元整,占总服务费的 %;
(5)第五期服务费:
元整,大写:
元整,占总服务费的 %。
4.2补集条款
如该剧剧本实际创作完成的集数超出本合同约定集数,则甲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单集价格为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补偿服务费。
付款进度参考第四条及前款约定或于剧本创作完成后一次性付款。
如果本剧在电视台播出,本剧完成片经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集数超出此前已付服务费的剧本集数,甲方按国家管理部门颁发之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列明的集数,以上款约定的单集价格为标准,在甲方获得发行许可证之后 日内一次性补齐所有剩余集数费用。
如果本剧在网络平台播出,本剧完成片经相关国家管理部门或网站审查通过的集数超出此前已付服务费的剧本集数,甲方按国家管理部门颁发之网剧发行许可证上列明的集数或网站最终认定的播出集数,以上款约定的单集价格为标准,在甲方获知上述具体发行集数之后 日内一次性补齐所有剩余集数费用。
如果本剧在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同时播出,则按二者中较多的集数作为标准补齐所有剩余集数费用。
4.3 乙方收款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4乙方在收取甲方每笔服务费之后,应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
甲方发票内容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5服务费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费均为税后价款,因本合同服务事项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甲方承担,涉及乙方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应于每期款项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完税证明。
(2)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费均为不含税价款,甲方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增值税后,按照价税合计金额支付相应款项。
(3)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费均为含税总金额,双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各自税费。
任何一方未如实履行上述纳税申报义务,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相对方无关。
4.6其他费用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到指定地点工作或其他为完成本次工作而进行的必需性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剧本协调会、研讨会、前期调研、采访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需在费用产生日起 日内予以实报实销。
上述费用为实际支出,如涉及任何税费,由甲方负担。
第5条剧本交付、认可与修改
5.1剧本交付
5.1.1交付介质:
本合同项下剧本,须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甲方:
(1)当面交付;
(2)电子邮件交付(本合同第9条列明之指定邮箱);
(3) 。
5.1.2交付确认:
以“当面交付”形式交付剧本的,应由甲方指定的联系人(本合同第9条已列明)签署确认,交付日期以签署日为准;以其他方式交付剧本的,剧本发到指定邮箱后,甲方应回复确认函件或邮件,若 天内甲方未给予上述回复,则视为甲方已经收到,交付日期以乙方发送电子邮件时为准。
5.2剧本认可与修改
5.2.1乙方交付的所有工作成果由甲方指定审稿人 (身份证:
)决定是否通过,不得中途更换审稿人或加入第三人参与审稿工作,否则乙方有权按本条第5款处理。
乙方交付各阶段剧本后,甲方应在交付确认后 天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交付之剧本。
(1)甲方拥有该剧本的审稿、定稿权和要求乙方按甲方意见对该短片主线、人物、场景、情节以及文字表述进行修改的权利,并对乙方提供的故事创意、大纲、初稿、定稿等给予书面或口头修改意见和书面认可确认。
甲方对剧本的艺术创作拥有最终决定权。
(2)剧本大纲的认可标准:
乙方负责剧本大纲的创作,剧本大纲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阐明乙方在思想内涵及其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线索、主要事件、基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剧本的总体风格等。
故事大纲不应少于 字,应能清晰地将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进行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框架;人物描写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主要人物的鲜明性格特征、主要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葛。
(3)剧本初稿的认可标准:
各集创作内容丰富,符合前期的大纲与故事梗概,达到甲方对于剧本文学性与商业性的要求,单集剧本长度不少于分集规定时间;剧本字数每集不应少于 字(以电脑统计不计空格的字数为准),原则上不少于45场。
(4)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剧本创作的进展情况,并对乙方完成的剧本进行审查,乙方不得拒绝。
5.2.2剧本修改
(1)甲方享有剧本的最终修改权,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的阶段完成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合理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认可与通过后,乙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
每阶段的修改次数以三次为限。
(2)若经过三次修改稿仍未达标,甲方有权不再继续合作,解除本合同,乙方已获款项不需退还,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后续稿酬,甲方已确认并支付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3)鉴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至第四阶段剧本已通过甲方认可,故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第五阶段工作流程修改、润色全剧剧本时,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明确提出,且该修改要求不得涉及剧本实质内容(如不得要求违背已定素材及剧本基本走向致使乙方重新整体构思等)且修改、补充要求涉及改动事项不得超过已完成剧本的 %(比例按照修改、补充的实有正文字数除以已完成剧本的正文字数来计算,如双方另有其他计算方法,可另行商议)。
(4)由于乙方创作的每一阶段都是在经过甲方审定通过的上一阶段创作成果基础上进行工作,若甲方要求对已审定通过的创作成果进行修改,须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改动过大,乙方可要求追加服务费,或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乙方的剧本大纲经甲方确认通过后,甲方将不再提出超越大纲框架或导致创作方向改变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否则乙方可要求追加稿酬,或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3乙方上述各阶段工作成果一经甲方认可,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乙方已收取的经甲方认可的工作成果所对应阶段的全部服务费用均不再退回。
5.4通常情形下,乙方应于甲方认可并支付该阶段服务费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如因剧本修改、服务费支付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则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
5.5甲方如需超出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容、方式修改剧本的,需征得乙方同意,如继续聘请乙方修改,需与乙方另行协商完成方式并另行支付报酬;如另行聘请他人修改的,需在修改人员、修改内容、修改方式等方面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且不得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乙方创作的剧本一旦经甲方认可并投入拍摄,相关制作人员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剧本。
5.6如双方对交付剧本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及修改要求、工作流程是否合理及其它方面存在异议时,经双方友好协商 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已收的款项不再退还甲方,甲方应付而未付的阶段性服务费及费用应立即支付,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服务费及费用不再支付,剧本或半成品及相关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一步创作,但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已完成的剧本或半成品,乙方对剧本仍享有署名权;
(2)乙方将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退还,同时收回乙方创作的剧本或半成品及其相关著作权。
第6条权利归属
6.1著作权一般约定
6.1.1关于剧本的权利归属:
(1)甲乙双方在任何一个创作阶段终止合约后,乙方已收取报酬的的剧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该剧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分场剧本、初稿、终稿及各阶段修改稿)的全部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利及收益权等相关权益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归甲方享有。
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剧剧本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等其他任何权利要求。
(2)甲方拥有剧本的修改权,在任何一个创作阶段终止合约后,甲方有权按自己的需要安排他人对乙方所创作的该剧剧本内容进行修改、续写或改编。
续写/修改/改编人有权以“编剧/联合编剧/改编”或类似方式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甲方对此享有最终决定权。
如甲方最终使用了乙方提供的全部分集内容,甲方需保证乙方的编剧第一顺位署名权。
6.1.2关于影视剧的权利归属
(1)甲方自始独家享有根据剧本摄制、制作的该剧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完整、永久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利以及收益权等一切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切与该片有关的角色名称、人物造型、肖像、服装、道具、场景设置、对白、动作、剧照、音乐、歌曲等图文、音频视频的所有权。
(2)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经过乙方同意,亦无需额外付酬。
但不得有损乙方形象及名誉。
6.1.3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规定的署名权;
依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约定获得剧本创作服务费的权利;
乙方享有该剧本和该剧本改编成的印刷版小说作品、网络小说作品及教学课件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为了实现上述发行及网络传播目的而进行复制、发行、广播、翻译、汇编的相关权利)。
6.1.4署名权约定
如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创作及修改任务并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享有完整署名权,任何与编剧相关的署名方式都须经乙方同意。
其行使方式约定如下:
(1)乙方代表 有编剧或总编剧的唯一署名权,同时也有将乙方团队编剧加入总编剧或编剧署名之列的权利;乙方团队中的其他参与人员有权署名“文学策划”。
(2)本项目以任何方式、在任何载体上出现时,只要在项目标题周围标出有任何主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主演、制作人)的名字,必须同时标出乙方按上述标准要求的编剧署名;编剧的所有署名须以显著位置、公众易于识别的方式列明(在电视剧完成片上乙方的编剧署名必须单屏或单幕表现,位置必须与导演相邻的前方或后方,不得与任何其他演职人员共用一屏或一幕),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剥夺乙方上述署名权,否则乙方有权收回乙方创作部分内容的版权并不退还相关费用。
(3)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以“助理编剧、编剧、总编剧、联合编剧、改编编剧、二(多)稿编剧、定稿编剧、台词编剧、剧本指导”等任何与编剧或剧本有关的方式在剧本或完成片上署名。
策划、总策划、文学策划、文学编辑、编辑、责任编辑、统筹、文学统筹的署名不受此限。
(4)乙方享有放弃署名的权利。
如乙方未能全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创作和修改任务并得到甲方认可,乙方署名权行使方式约定如下:
(5)如乙方代表及乙方团队已经完成第四阶段工作(剧本初稿)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剧本修改工作之后,乙方相关人员仍然拥有联合编剧第一顺位编剧署名权。
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人员续写、改编、润色剧本,第三方相关人员只有文学策划的署名权;如乙方代表及乙方团队已经完成第四阶段工作一半以上(即超过 集剧本初稿)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剧本创作之后,乙方相关人员仍然拥有联合编剧第一顺位编剧署名权。
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人员续写、改编、润色剧本,第三方相关人员只有第二顺位编剧署名权,即署名的位置、顺序不得在乙方之前或明显较乙方突出显著。
如乙方及乙方团队只完成第三阶段工作(分集提纲)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剧本初稿创作工作之后,甲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人员续写、改编、润色剧本,乙方只能有第二顺位编剧署名权;如乙方代表及乙方团队只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故事大纲)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因故退出分集提纲和剧本创作之后,乙方相关人员的最终署名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6.2权利限制与保留
甲方享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之相关权利,须以下列要求为前提: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第三章之约定足额支付服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最后一笔服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足额支付后甲方即获得上述权利;
(2)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且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剧本内容的相关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出具相关权利说明文件以供甲方进行行政审批、备案以及发行所需。
(3)在未满足上述条件下,乙方基于项目报批过程中必要的行政审批或其他需要,为甲方出具授权文件的,该文件并不代表甲方完全获得本合同之相应著作权,甲方不得使用该文件之获益拍摄影视剧或行使其他著作权。
第7条宣传推广活动
1.本合同剧本经拍摄后在国内开机、首播、研讨,或参加国内外电视节展出、竞赛等宣传活动时,甲方应提前 日邀请乙方参加,乙方保证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本剧获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差旅费由甲方承担,编剧单项奖荣誉及奖金归乙方及编剧个人所有;集体奖项荣誉由双方共享,奖金归甲方。
相关税费各方按照各自收益承担。
3.甲方为宣传、推广电视剧之目的,有权善意使用乙方的姓名及肖像,但许可他人使用时,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4.乙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之宣传推广活动时,甲方应保证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根据具体情况为乙方购买相应保险。
第8条承诺与保证
8.1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公司法人,已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签署并执行本合同;
(2)甲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
8.2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其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合同,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依本合同约定交付的剧本(即乙方创作/改编/润色部分)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3)本合同签订前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第9条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0条保密条款
10.1在本剧本经正式拍摄并播出前,任何一方对于剧本内容及与合作相关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外泄。
播出后,对于未公示内容,仍应负有该等保密之责任。
10.2双方往来期间所获知的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档案等,均为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
10.3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未生效、被解除、效力终止、无效而失效,保密期限为:
自保密义务人最先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被公众从合法公开的途径获悉之日止。
10.4为免歧义,双方确认,对前款所载的限制不适用于妨碍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对该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做出的要求进行任何披露,也不得妨碍任何一方为获取专业意见的而向任何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前提是该方应设法确保该专业顾问在使用、披露其取得的保密信息时或在进行任何涉及保密信息的行为时均遵守本条之约定)。
前款所载的限制亦不适用于任何非因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之约定而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第11条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1当双方就交付剧本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及修改要求发生争议提请第三方机构审定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各项工作暂时中止,待评定后继续履行。
11.1.2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遇有如下情形,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工作全部完成且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全部创作服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润提成及其他需甲方承担的费用;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依据本合同第十七、十八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超出双方认可的合理期限 个工作日;
(5)其他情形致使本合同终止的。
11.1.3本合同终止后,相应责任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11.2甲方单方解除权
11.2.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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