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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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工作
农业执法工作“六条禁令”
一是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三是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
四是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五是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六是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办法,制定本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条 根据普法规划和工作需要,每年年初制定法律学习培训计划,落实法律学习培训任务,组织法律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进行总结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情况。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人员法律学习培训的内容,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四条 新的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和骨干培训应在3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应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对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方可上岗执法或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实行考核制度。
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后,及时进行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与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挂钩。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执法人员严肃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由于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由于批准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除追究承办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九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正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 凡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一年内个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应积极纠正,并主动向追究办公室报告。
追究办公室查明情况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每年要对本级办结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
农业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便于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本系统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执法证件发放和年检情况,执法人员精神文明建设及文明执法情况,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情况等;
(三)农业行政执法情况,包括宣传普及农业法律知识情况,办理行政许可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情况;
(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内容详尽,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严禁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
农业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业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没收物品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省农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文书。
第三条 没收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台帐。
第四条 没收物品实行严格的进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出库时应填写《进出库登记表》。
第五条 处理没收物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没收物品在销毁前,应由指定人员填写《出库登记表》及《没收物品处理审批单》,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销毁时,执法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罚没物品。
第七条 对大宗尚有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需作转商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群众投诉控告检举制度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投诉、控告和检举。
二、对群众的口头投诉、控告和检举要做详细记录,载明报案人姓名、住址及所反映事实。
记录情况要详实,不得涂画、乱改。
三、接到群众的投诉、控告和检举,要态度谦逊,热情接待并详细讲解办案程序。
四、对群众投诉、控告和检举要立即查办,限时办结。
五、对来访群众态度蛮横,置之不理,给予警告,年终不能评优或先进;因不负责任引发群众上访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
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完整保留有关资料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力求做到行政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档案归档、立卷工作。
归档范围包括:
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会议通知、本单位的下发文件、汇报材料、会议纪要、执法统计报表、行政处罚文书等档案材料,分别归档于所属范围。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归档范围
(1)简易程序文书归档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罚没收据存根、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2)一般程序归档范围:
举报人举报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立案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定意见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没收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结案报告、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四条 行政处罚文书资料齐全,书写材料必须用钢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卷内材料采用标准用纸,并填写卷目录、编写页号;封面须准确简明反映卷内内容;简易程序文书与一般程序文书应分别立卷归档;作为证据的照片应装入相册或案卷内,照片下面应注明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拍照时间、地点、结案时间;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行政处罚名称、录音或录像时间、地点、案件结案时间。
第五条 归档时间:
一般文书随时归档,行政处罚文书应在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六条 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第七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做到不受潮、不霉烂、不丢失。
第八条 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机密档案绝对不得外传,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以免丢失和泄露。
长治县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流程图
结案归档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法院执行
依法执行
结案审批
文书归档
案件来源
立案审批
出示执法证件
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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