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特钢基地宗地改造b区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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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特钢基地宗地改造b区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1.总则
1.1项目背景
东北特钢大连基地宗地改造B区项目位于甘井子区东快路以东、东方路以南,原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钢”)东厂区部分场地内,“大钢”已通过土壤置换的方式,对厂区内的污染场地进行了修复,并且已经取得了大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手续,详见附件。
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55300m2(其中可建设用地125,000m2),总建筑面积322760m2(计容面积262,500m2),由B1区、B2区、B3区和B4区四个部分组成,分两期开发。
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公建及地下车库等,由中铁建(大连)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5.7亿元人民币进行开发建设。
目前,建设单位已取得整体地块的《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大国房挂字[2013]-23号)及规划设计条件,项目详规正在审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中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中铁建(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评价原则及目的
略
1.3评价依据
略
1.4环境影响因子识别和评价因子确定
为确定并突出评价重点,根据项目开发的性质、内容及规模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对区域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识别。
识别结果见表1.1。
表1.1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因子统计
项目
污染源
影响因子
大气环境
施工作业
扬尘
居民住宅厨房
SO2、NO2、烟尘
地下车库进出车辆
NO2、CnHm、CO
声环境
施工作业
施工机械噪声
交通运输
交通噪声
变电亭、换热站、自来水二次加压泵站、
地下车库风机、电梯等设备
设备运行噪声
水环境
施工期废水
COD、SS、动植物油、
氨氮等
生活污水
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固废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居民及公建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卫生站
医疗废物
1.5评价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根据大政办发[2005]4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南起香炉礁港务公司,沿铁路线经广播电视转播台、香周路、香甘立交桥、西南路、华能化工厂、东海路、西南路、松江路、椒北路至甘井子公园,沿铁路线至甘井子路、甘中街、甘海路、海茂路连线以南地区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根据功能区划,本项目建设所在地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但由于项目拟建地原工业企业已经搬迁,改造建设为居住区,现土地用途已经改变,根据现居住用途,按二类区控制。
故本项目所在区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具体内容见表1.2。
另外,由于本项目西南侧约1km处尚有大连创新零部件制造公司和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等,因此该区域可能存在的主要特征污染物有二甲苯等,选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详见表1.2。
表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
mg/m3
常规污染因子
污染物名称
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
标准出处
SO2
24小时平均
0.15
NO2
24小时平均
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小时平均
0.50
1小时平均
0.20
TSP
日平均
0.30
-
-
-
特征污染因子
污染物名称
标准
标准出处
二甲苯
一次值
0.3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噪声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90号)规定,本项目所在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且不在机场周围区域(即东起同德路,西止张前路,北起机场北界,南到东纬路、华北路、迎客路)内。
噪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功能区标准,即昼间55dB(A),夜间45dB(A)。
1.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建成后污水主要为居民住宅和公建生活污水。
根据大连城市中心区排水规划,本项目所处位置属于甘井子排水区。
目前,区域内没有污水处理厂,根据规划,区域内将建设甘井子污水处理厂,预计投运时间为2015年年末。
本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甘井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标准见表1.3。
表1.3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备注
1
化学需氧量(CODcr)
300
辽宁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0
3
悬浮物(SS)
300
4
氨氮
30
5
动植物油
10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
PH
6~9
若本项目居民入住时甘井子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使用,则建设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待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后,自建设施停用。
自行处理污水时,排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部分回用于绿化,剩余部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具体见表1.4。
表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标准来源
1
COD
50
《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
BOD
10
3
SS
10
4
氨氮
5
(2)噪声
施工期:
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具体见表1.5。
表1.5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单位:
dB(A)
昼间
夜间
70
55
营运期: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公建营业噪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1类区标准,详见表1.6;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标准按照表1.7、表1.8执行。
乘客电梯运行噪声执行《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中乘客电梯噪声值标准,具体见表1.9。
配套设备噪声传播至居民住宅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有关规定: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A),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A),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A)。
表1.6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
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表1.7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
dB(A)
房间类型
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段
所处环境功能区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
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1.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
dB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倍频程中心
频率Hz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0
昼间
A、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夜间
A、B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1
昼间
A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B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夜间
A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2、3、4
昼间
A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B类房间
82
67
56
49
43
夜间
A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表1.9乘客电梯的噪声值单位:
dB(A)
额定速度v/(m/s)
v≤2.5
2.5<v≤6.0
额定速度运行时机房内平均噪声值
≤80
≤85
运行中轿厢内最大噪声值
≤55
≤60
开关门过程最大噪声值
≤65
注:
无机房电梯的“机房内平均噪声值”是指距离曳引机1m处所测得的平均噪声值
(3)振动
本项目居住区环境振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的居住、文教区标准,详见表1.10。
表1.1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单位:
dB
序号
适用地带范围
昼间
夜间
1
特殊住宅区
65
65
2
居住、文教区
70
67
3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4
工业集中区
75
72
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72
6
铁路干线两侧
80
80
(4)固废
本项目排放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本项目设卫生站一处,卫生站医疗废物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对全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大环发【2007】13号的要求。
1.6评价工作等级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
1.6.1大气评价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关于大气污染物评价等级采取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其对应的D10%来定量划分,Pi定义为:
Pi=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本项目建成营运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因素主要为居民厨房煤气燃烧废气以及地下车库汽车尾气。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计算出各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经初步估算,地下停车场汽车尾气中排放的NO2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最大,为5.15%。
根据《导则》规定Pmax<10%,评价等级为三级。
因此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1.6.2水环境评价等级
(1)地面水评价等级
建设项目营运后产生的污水主要为小区居民及公建部分的生活污水,据估算项目排水总量约为991t/d,废水中主要含COD、SS、动植物油等污染因子,不含其它特殊毒性因子,此部分废水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甘井子污水处理厂处理厂。
根据项目废水产生及处理情况,本项目水环境只作影响分析,即简要说明所排放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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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 基地 改造 项目 立项 环境 影响 评估 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