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拆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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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拆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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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拆伙协议
合伙人拆伙协议
篇一:
拆伙协议
拆伙协议
富裕顺钢管租赁部在两年经营实践中,由于众人思想很难统一,产生一些矛盾,使公司业务受阻,处于瘫痪状态,为了扭转局面,经股东合伙人会议认真讨论,本着和气生财,好聚好散的精神,自愿拆伙,现将具体事项协议如下:
一、富裕顺钢管租赁部从2014年11月26日古历十月初五日终止内外一切新的经营活动,终止以前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仍由原法人代表许玺,会计张正伟,出纳员张芝辉,顾问张胜利各负责其责,并保管各自的资料和财务手续。
二、租赁部终止后,其营业执照、租赁部名称及印鉴只限于原发生的业务完善使用,任何人不得再作其他使用,若有违规使用均由使用人负一切责任,营业执照租赁部名称及印鉴暂定使用2015年底止,待钢管扣件及债务收回后注销。
如未收回继续使用,印鉴及营业执照由四人共同封存或启封使用。
三、租赁部终止后,所有回收的架材以及租金,及时收,及时分,因张正伟已委托张胜利代管,张芝辉已委托许玺代管,所以在分物时,按两份交接,交接架材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及经办人误工按份负担,如遇特殊原因经催促仍有一方未到,则另一方负责接收,接收人员工资按现有人员工资标准计算(双方负担),但接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凭证与实物相符,接收人员在另一方人员到场后办理接收分配工作,出现差错由接收员负责。
四、拆伙后,工地仍要留人,经讨论决定,许玺和张胜利,各股份均已授权他们处理后续一切事务,任何个人不得私下行使不端活动,因此导致其他股东的权益损时,则由行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如遇重大事情,需股权人同时出面解决时,各投权人必须参加,不计报酬。
六、工地债权的收回必须由两大股东各出一人两人共同办理,年底腊月16日起,四股权人齐集工地共同收取。
股东人有特殊情况时,可派亲属参加。
七、租赁部所有财产的处理,按物议价。
抽签到人,找补差价(见付表)。
A、租赁部原有场地、房子、扣件棚按两份分割。
B、汽车一部,即在2015年古历二月十五日落实处理,议价内部人认购或送二手车市场,在落实处理之前,不办理买购置税上牌等手续。
C、电表、暂时共用,双方使用人使用时共看电表度数,准确记载,核算到人。
八、未尽事宜,应由全体股东另行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通过会议认真细致讨论一致同意,再无其他异议,如遇众口难调,依此为据。
本协议一式四份,股东各存一份。
股东签名:
年月日
富裕顺股份表
篇二:
和别人合作需要注意些什么
和别人合作需要注意些什么?
2013-08-0314:
40匿名|分类:
创业投资|浏览323次
由于各方面的问题,,只能选择和别人合作?
但细节方面不是很懂。
请大家帮忙说说越详细越好,,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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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回答
2013-08-0411:
43热心网友
合伙创业有利有弊,做好八个注意事项能与同伴合作的将更为愉快长久的发展下去。
初创业者因为各种情况需要选择合作伙伴来创业,合作伙伴在开始的时候无非就是儿时朋友、同学和亲戚;因为志同道合,因为共同的目的,>因为互相的信任;走在一起合作经营一个项目,这时候有很多的问题会产生,为了合作更加愉快长久,为了长久目标的发展我们应该注意:
1、为什么我们选择合作当我们创业者不得不选择合作者的时候,我们选择合作!
因为合作可以使项目很好的发展实施,合作可以使我们合作双方资源共享,合作可以使自己变得更强大;合作有:
(1)项目与项目的合作
(2)项目与人的合作(3)项目与技术的合作(4)项目与资金的合作(5)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合作2、合作目的与目标商业合作需要相同的目的和目标,有了一个共同的创业目标,才能走到一起来,所以目标的正确与合作有很大的关系!
也是能否找到合作伙伴的关键,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合作伙伴选择你的主要,当中,合作伙伴对你的项目的可操控性人的因素会很注意!
当你有了任何一种资源的时候,在选择合作者,看中的合作伙伴必然有很好的可合作资源,这种资源就是你的合作目的,目标是在行业上的地位,有了清楚的合作目的和目标,合作才能成立。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3、合作过程的投入比例利润分配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开始双方根据各自的合作资源作价而产生!
因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关系,也要书面明细清楚;当然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投入也要变化,在开始的时候,就要分析后期的资金或者资源的再进入情况1如果一方没有融资的实力,那另一方的投入会转换成相应的投资占有股,来分配投入产出的利益!
根据合作双方约定的书面分配合同,分配双方的利润.4、合作方的退出机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
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
态!
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5、合作过程摩擦的预防合作双方之间得摩擦主要是后期经营权和利润分配的矛盾,合理的安排合作职责,明晰合作双方的利益,保持一个良好的经营合作氛围,预防摩擦,重视摩擦,解决摩擦!
良好的合作心态是解决摩擦的方法!
6、合作之间建立商业信任由于合作者初期的合作关系的原因,合作重情!
把一些合作细节都模糊,这样作法是不正确地,等有问题出现的时候,没有一个根本的办法解决,互相攻击,留下一堆乱摊子,只能靠各自道德和情谊解决!
把朋友和亲人之间的合作要建立在商业的基础上,用商业的解决方法去解决合作纠纷,避免纠纷,一切的合作细节都提前预防,提前明晰!
一切合同化!
创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的平台!
1,算清楚帐,每个人都要买本子记自己的帐,钱必须要公私分明,公用的钱就算死爹死妈也不能拿
2,你们是为了共同的梦想走在一起的,既然如此,那就不需要在创业时培养私下感情,就是说,有事的时候大家在一起商量,没事的时候尽量不要在一起,因为人性都有缺点,不一定彼此包容
3,分工合作,必须要分工,既然你选择和他合作就相信他吧,各人办各人的事
4,最好有中间人,有矛盾的时候方便解决合伙创业最重要的是第一步,它决定了将来是否面临经营的危机,所以在迈出第一步前要好好的想清楚。
以下为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以及合伙协议范本一份,供大家参考。
1:
先要制订好游戏规则;这是最关键的,哪怕是最好的朋友或者兄弟姐妹也好。
因为合伙公司最怕的就是:
事先没制订好游戏规
则,公司开了后,大家整天为利益分配及义务承担来扯皮,而无心做该做的关于企业发展的正事,或起异心另起炉灶。
如此公司所面临的危机可想而知了。
2:
因为有人出钱而没有参加经营,人参加经营而钱可能出的少些,以在财务上要有一个人士独立做帐,这样在钱的进出上就一清二楚避免日后的争端。
3:
出资多少可能要根据总资金需求量(至少要留3-6个月的储备金如果您们的资本够的话)及您们的利益分配/各人手中的资源(如有人可能有很多客户/有人拥有必须的行业资源/有人有核心的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到利益分配及出资情况。
4:
每月的开销像基本的办公费用/房租/货款(货款回收期)/人力费用(要注意参与经营的人每月是否领薪金领多少要讲清楚)市场推广费用(平面印刷资料/公司产品目录/
展览会费用预算等)/差旅费用/生活费用等等,可一具体算清楚但要留多3-6个月的预备金。
该些费用原则上是每人分摊地计入运营成本中。
5:
产品报价要考虑到这些运营成本及利润
6:
公司注册:
如果钱够的话可以考虑先注册,因为会避免很多的麻烦,(广州这里有专门的代理公司,无需您出一分钱,他们可以帮您全套搞定,包括50万的注册资金,但是要付1万多的佣金)。
当然您也可以打打
擦边球,先开展业务,等段时间后再来注册也是没问题的。
合伙开公司协议范本:
合伙人:
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篇三:
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的承担
--“六五”普法系列讲座之九
基本案情:
被告伊明、黄果、陈东原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水产品养殖业务。
2008年6月13日,原告邱军向被告出售鳙鱼苗,货款金额为35100元,运费1500元,合计36600元。
同日,三被告付给原告2万元现金,尚欠16600元鱼苗款未付。
原告多次追索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鱼苗款16600元。
被告黄果、陈东辩称,购买鳙鱼苗未付清的16600元货款已经在拆伙时付给了被告伊明,并约定由伊明负责支付给原告,其他合伙人无支付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即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完全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三被告拆伙时约定由被告之一的伊明负责支付剩余欠款是合伙人内部行为,不能据此对抗外部债权人,只要对外的合伙债务没有履行完毕,全体合伙人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伊明、黄果、陈东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军支付剩余鱼苗款166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合伙中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原告也就是出卖人邱军将鱼苗交付给了被告,原告履行了在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因此被告负有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尚欠16600元未支付,因此被告构成违约。
现被告黄果、陈东提出抗辩,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在解除时约定由原合伙人伊明负责支付剩余欠款,其他合伙人无支付义务。
被告黄果、陈东的抗辩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法律关系,现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定,看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市场主体。
所谓合伙,是指二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合伙具有团体性。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我国对合伙企业采取的是补充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我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与此规定不符合时,该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而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本案就是此种情况,合伙人伊明、黄果、陈东就债务承担做出了不符合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够对抗第三人。
因此本案中,合伙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合伙人伊明、黄果、陈东应当连带承担对债权人也就是原告邱军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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