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注释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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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注释下
IRIS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注释[下]
高圣平译
第十六条担保物的承租人
1.第一款是与适用于第十五条的买受人相对应的有体动产承租人有关的一般规则。
如果有体动产的承租人在不知悉担保物权的存在的情况下且在该担保物权公示之前受领该有体动产,则承租人取得租赁权益并免受有体动产上担保物权的追及。
示例16.1
1月1日:
银行在债务人一印刷公司经营者的动产上取得一般担保物权。
该担保物权因登记而公示。
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印刷机。
5月1日:
债务人将其一台印刷机出租给另一个城市的承租人,租赁期限为两年。
承租人取得该印刷机,但应受银行担保物权的控制。
如果承租人检索登记机关,就会发现涉及债务人动产的通知。
2.与此相似,第二款是一个例外,针对的是从经营出租某类有体动产的商人那里承租有体动产的承租人。
参见“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承租人”的定义。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承租人的租赁权益免受有体动产上担保物权之追及,即使担保物权已公示且承租人已知悉其存在,也不例外。
示例16.2
1月1日:
银行在专营商务设备租赁的出租人动产之上取得一般担保物权。
该担保物权因登记而公示。
出租人的存货包括印刷机。
5月1日:
出租人出租一台印刷机给印刷公司,租赁期间为两年。
承租人在该印刷机上的权利免受银行担保物权之追及。
在承租人承租期间,银行不能对该印刷机执行其担保物权。
承租人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其租赁权益。
承租人没有义务去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以确定是否有涉及出租人存货的通知。
3.对于编有序列号的交通运输工具的租赁,先参见上一条有关编有序列号的交通运输工具的买受人的评述。
适用于承租人的优先顺位规定与买受人的相同,且理由也相同。
示例16.3
1月1日:
银行在制造商的所有动产上取得一般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因登记而公示。
制造商的动产包括一辆丰田汽车。
该通知仅描述担保物为“债务人的所有动产”。
5月1日:
制造商将该丰田汽车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为两年。
承租人取得该丰田汽车,并免受担保物权之追及,因为以序列号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不会显现该丰田汽车之上的担保物权。
示例16.4
1月1日:
银行在制造商的所有动产上取得一般担保物权。
该担保物权因登记而公示。
该通知以序列号正确地将制造商的丰田汽车描述为:
T987654321。
5月1日:
制造商(非从事出租汽车营业者)将该丰田汽车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为两年。
承租人取得该丰田汽车,但应受担保物权之追及,因为以序列号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会显现该丰田汽车上的银行担保物权。
银行可以在该丰田汽车上对承租人执行其担保物权。
第十七条价金担保物权的通知
1.价金担保物权是赊销有体动产的出卖人,贷款以买受特定有体动产的贷款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
正常情况下,价金担保物权因在登记机关登记一份通知而公示。
该通知不必指明该担保物权就是价金担保物权。
2.如果买受人在取得有体动产的占有之前要求登记,有体动产的买卖和赊销时常会不便利。
例如,为安全起见,出卖人会要求买受人一直等到完成登记时才能交付。
本条给予价金权人五天的宽限期,以使债权人在债务人受领有体动产后一定期限内办理登记。
在担保物权有效成立后的五天内,价金担保债权人的优先顺位与其已经登记时一样。
这五天宽限期内,出卖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在买卖完成后再去登记通知,而不用延迟向买受人交付有体动产。
示例17.1
1月1日:
经销商和债务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新丰田汽车的赊销合同。
经销商在该丰田汽车上取得担保物权;债务人受领。
(担保物权有效成立)
1月2日:
税务机关登记了一份税收请求权的通知。
1月3日:
债务人将该汽车出卖给买受人。
1月4日:
经销商适当地登记了一份通知以公示其价金担保物权。
经销商的价金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请求权和买受人。
经销商在丰田汽车上担保物权有效成立时起五日内登记了一份通知。
示例17.2
1月1日:
经销商和债务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新丰田汽车的赊销合同;经销商在该汽车上取得担保物权;债务人受领。
(担保物权有效成立)
1月3日:
税务机关登记了一份税收请求权的通知。
1月5日:
债务人将该汽车出卖给买受人。
1月6日:
经销商适当地登记了一份通知以公示其价金担保物权。
经销商的优先顺位自1月6日登记时确定,在税务机关通知登记之后,也在出卖予买受人之后。
经销商的担保物权对于丰田汽车并不优先于相竞存的权利。
第十八条担保物的处分与收益
1.债务人可以以出卖或者出租的方式处分担保物,亦可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
债务人可能有权这么做,也可能无权这么做。
例如,一个经销商在正常情况下有权出卖存货,即使该存货是担保物,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如果商店主出卖充作担保物的运货车,该买卖可能违反了担保合同中禁止担保物出卖的条文。
无论如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将在担保物上存续。
2.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被处分时,担保物权均自动在该处分所得收益上有效成立。
收益在第二条中被界定。
简而言之,收益是担保物的交易所得的任何东西。
如果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已经公示,则其收益上的担保物权亦公示。
3.收益上的担保物权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保持持续公示的状态。
a.如果初始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已公示且收益在已登记的通知中已被描述或者收益属于现金收益,收益上已公示的担保物权则保持公示。
示例18.1
1月1日:
经销商在X的汽车上取得担保物权,因登记了一份通知而完善,该通知涉及“债务人的汽车”。
2月1日:
X将该汽车出卖给Y,得款5000美元。
5月1日:
X用该5000美元购买了另一辆汽车。
经销商在2月1日至5月1日之间对于出卖该汽车所得的现金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因为经销商在第一辆汽车上享有的担保物权已经公示,使经销商对于X在该出卖的现金收益上也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经销商在第二辆汽车上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因为它也是该出卖的收益且在已登记了的包括有所有汽车的通知被涉及。
b.如果已登记的通知中没有涉及担保物的收益,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在收益上取得一个持续公示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必须修改涉及初始担保物的通知以使其涉及该收益。
修改必须在债务人收到收益后二十日内被登记。
示例18.2
1月1日:
银行在债务人的印刷机上取得担保物权,因登记了一份通知而公示,该通知中涉及该债务人的“所有印刷机”。
5月1日:
债务人以该印刷机互易而取得一辆汽车。
该汽车即为担保物的收益。
5月20日:
银行修改了通知使其涉及该汽车。
该修正在债务人取得该汽车后20日内被登记。
该汽车上的担保物权是该印刷机的收益上的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注意:
如果银行没有在20日内登记一份通知,银行在该汽车上仍然享有担保物权,但它没有公示。
银行可以对债务人执行其担保物权,但对于许多其他债权人可能会丧失对抗力。
第十九条设备上价金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1.本条规定与价金担保物权有关的特殊优先顺位规则。
本规则的效果是:
在很多情况下,有体动产之上的价金债权人优先,即使在同一有体动产之上在先的债权人已享有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也不例外。
“次位的登记,优位的权利”(价金贷款是为买受特定有体动产而提供的贷款;价金担保物权是在这些有体动产之上设定的以担保促使该买受的债务履行的担保物权。
参见价金担保物权的定义)。
2.第一款规定了设备和牲畜之上的价金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为买受特定设备或者牲畜而出借贷款,且已公示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的人,优先于其他所有担保物权,即使是在价金担保物权公示之前已设定且公示的担保物权,也不例外。
目的是为了促进有体动产的赊销。
如果没有这一特殊的优先顺位规则,价金担保物权将会劣后于一般债权人的在先担保物权。
价金债权人在其赊销其有体动产之前,为确保其首位优先,必须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
这必将增加成本和纠纷,造成有体动产赊销的迟延。
示例19
1月1日:
银行在债务人的所有动产上取得担保物权,因登记了一份通知而公示。
该通知中涉及“债务人的所有动产,包括债务人嗣后取得的所有动产”。
5月1日:
债务人从露茜租赁公司买受一辆摩托车,该交易属赊销买卖。
露茜租赁公司在该摩托车上取得担保物权,并在摩托车交付给债务人之后5日之内登记通知而公示了该担保物权。
露茜租赁公司在该摩托车上取得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露茜租赁公司的价金担保物权优先于银行的在先担保物权,即使银行首先登记且银行的通知中已涉及债务人嗣后取得的动产。
第二十条存货或者牲畜之上的价金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1.本条规定了存货和牲畜之上价金担保物权的特定优先规则。
在存货或者牲畜之上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的人可以向竞存的担保物权主张优先权,即使该担保物权在价金担保物权公示前已经设定和公示,也不例外。
和前一条的立法目的一样,本条规定旨在通过赋予价金融资者特定的权利以鼓励存货和牲畜融资。
和上条有关设备的条文不同,存货或者牲畜上的价金担保物权人必须通知在先的担保物权人。
在先的担保物权人通过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而取得。
在存货和牲畜融资中要求通知(注意,为设备提供融资的价金债权人并无此通知要求)是其于商事的原因。
存货融资交易中,一般债权人通常要定期向债务人提供贷款。
如果某一债务人为存货安排价金贷款,对该一般债权人的通知给予该一般债务人重新评估贷款风险的机会。
相比较而言,在设备或者牲畜上取得担保物权的人通常不会在后来提供贷款。
通知的成本与一般债权人所得的好处并不相称。
示例20
1月1日:
银行为超市的存货提供融资。
银行承诺每月提供10000美元的贷款。
银行在超市的所有现存和嗣后取得的存货上取得了担保物权,并登记了一份涉及现有和嗣后取得的存货的通知。
5月1日:
超市从诺基亚公司取得价金融资以库存和出卖诺基亚手机。
诺基亚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发现了银行的通知,即通知银行其意欲向超市提供价金融资,并登记了一份涉及其诺基亚商品的通知。
诺基亚公司在诺基亚商品上的担保物权优先于银行在超市嗣后取得的存货上的担保物权,即使银行的担保物权首先设定和首先登记,也不例外。
注意:
诺基亚公司的特定优先顺位仅适用于手机。
如果诺基亚公司的担保物权涉及其他存货,在这些其他存货上,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
第二十一条法定留置权的优先顺位
涉及动产时,企业提供原材料或者服务,要求付款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电视机修理店为客户投入时间和金钱修理电视机。
其他法律可以通过为修理者在该有体动产上设定权利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本条规定,只要有体动产由提供原材料或者服务的人所占有,该人在该有体动产之上即有对抗担保物权的权利,即使该担保物权已经公示,也不例外。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附着物
1.不动产附着物是指已附着于或者拟附着于不动产,并导致依土地法的规定在其上产生一种不动产物权的有体动产。
不动产附着物的例子有水井、发电机、水泵、电梯、窗户、门和空调机。
不动产附着物上的担保物权可依本法的规定设定、公示和执行。
注意:
用以公示不动产附着物上的担保物权的通知应在依土地法的规定建立的土地登记簿上登记。
2.在砖、木材和油漆等建筑材料上的担保物权在该建筑材料混入不动产的改良物之中时,即不再存在。
3.不动产附着物的定义(见第2条)将传统上被视为不动产附着物的有体动产排除于外。
不动产附着物的定义不包括易于拆除的工厂机器、办公设备和家用器具。
因此,这些有体动产上的优先顺位问题没有必要也不能在不动产附着物的优先顺位规则中解决。
这些有体动产之上的优先顺位根据本章的前述规则确定。
4.根据土地法设定的所有权利优先于根据动产担保交易法设定的所有权利,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5.根据本法设定的担保物权与在不动产附着物或者其所附着的不动产之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本条规定了几种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a.如果在所有权人、不动产抵押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相竞存的权利通知之前,担保物权人已登记了一份不动产附着物的通知,则该担保物权人在该不动产附着物上优先。
这就是那个熟悉的规则:
“时间在先,则权利优先”。
示例22.1
甲银行对于欲安装于土地之上的水井设备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乙银行在该担保物权公示后取得了该土地之上的不动产抵押权。
甲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于乙银行的不动产抵押权,但仅在水井设备的价值限度内。
b.如果工厂、办公室、家庭中的机器设备易于拆除,在其成为不动产附着物之前已公示的担保物权,在这些机器设备上优先。
示例22.2
银行在纺织厂的土地和建筑物之上享有不动产抵押权。
租赁公司为购买新缝纫机提供融资,在缝纫机安装在纺织厂以前,公示了其在缝纫机上的担保物权。
租赁公司的担保物权在缝纫机的价值限度内优先于不动产抵押权,因为他们是易于拆除的机器设备。
c.不动产附着物上已公示的价金担保物权优先于在先的不动产抵押权和其他权利。
这一规则与设备和存货上价金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见第十九条〕相类似。
赋予不动产附着物上价金担保物权以“超优先性”,旨在通过促进不动产改良的信贷来鼓励不动产的改良。
这一特定规则对于为土地上改良物的建造提供融资而取得的不动产抵押,有一个例外。
示例22.3——不动产附着物上的价金担保物权
甲银行对于旅店享有不动产抵押权,旨在担保买受现存财产的金钱的返还。
该不动产抵押权依土地法的规定已在土地登记簿上适当地登记。
乙银行贷款给旅店用以买受和安装一架新电梯。
乙银行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了一份通知。
乙银行在该电梯的价值限度内优先于甲银行的不动产抵押权,即使该不动产抵押权在该电梯上的担保物权公示之前已经登记。
一旦违约,乙银行可以拆除电梯并可从中获取价值以清偿担保债务。
如果土地法允许,乙银行可对旅店终止回赎权,从该电梯价值中取偿,并将其剩余返还予甲银行和旅店主。
示例22.4——不动产附着物上的价金担保物权对建筑抵押权
甲银行贷款给旅店公司以建造一家新旅店。
在新旅店的土地上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在新旅店建成后,该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将及于该旅店。
该不动产抵押权依土地法的规定予以登记并确定为为建筑物的建造而设定的不动产抵押权。
在该建筑物建成后(或者在该建筑物建造期间),乙银行贷款给旅店公司以在原有的建筑物设计的基础上再添加一部电梯。
乙银行在该电梯上取得了担保物权并依动产担保交易法的规定登记了一份通知。
乙银行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但依本条规定,对甲银行并不享有优先权,因为甲银行的不动产抵押权属于建筑抵押权,乙银行优先于该电梯登记后所发生的针对该电梯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作物
1.本条规定旨在促进农产品融资。
根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的规定,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可以作为担保物,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农作物上取得担保物权以担保种子和肥料贷款等债务的履行。
农作物上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农作物生长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不动产抵押权人依土地法所产生的权利。
2.本条所确定的优先顺位规则适用于债务人对于已依土地法的规定登记的土地享有权利的情形(例如,债务人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享有已登记的土地租赁权),还适用于债务人占有土地的情形(例如,债务人承租土地并在其上耕作,但租赁合同并未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
第二十四条添附物
1.添附物是与其他有体动产相结合,且能够识别的有体动产。
例如,安装在汽车上的发动机即为添附物,因为原来的发动机的特性仍然清晰可见。
2.本法允许添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
而且,在变为添附物的有体动产之上的担保物权仍然有效且能保持其公示状态。
示例24.1
债务人拥有一辆丰田汽车,但需要安装一台新发动机。
债务人赊购了一台新发动机。
出卖人公示了该发动机上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在丰田汽车上安装了该新发动机。
该发动机即变为添附物且该发动机上的担保物权保持公示的状态。
一旦违约,出卖人有权拆除该发动机并予以处分以清偿债务。
示例24.2
1月1日:
甲银行公示了对于债务人的丰田汽车的担保物权。
8月1日:
该丰田汽车需要安装一台新发电机。
乙银行公示了债务人买受且安装的新发电机上的价金担保物权。
该发动机即变为添附物,乙银行的担保物权仍然有效。
选择事实A——12月1日:
债务人没有向乙银行还款。
乙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甲银行的担保物权,因为乙银行的担保物权是已依本法公示的价金担保物权。
乙银行可以拆除该发电机并予以处分以清偿债务。
选择事实B——12月1:
债务人没有向甲银行还款,甲银行扣押了该汽车并予出卖以清偿债务。
因为乙银行有优先权,甲银行必须向乙银行清偿乙银行的担保债务(在该发动机的价值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混合物
1.混合物是指与其他有体动产相结合且不能识别的有体动产。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稻谷和其他人的稻谷储存在一个容器中,该人的稻谷即为混合物。
如果面粉、鸡蛋和糖相混合并做成一个蛋糕,这些组成部分均变成混合物。
2.混合物之上不能创设担保物权。
一旦蛋糕烤成,就不能在已混入蛋糕的鸡蛋上设定担保物权。
但是,如果已混合的有体动产之上已存在担保物权,则作为混合的结果的产品或者集合物上即设定担保物权。
当稻谷装入容器时,某人稻谷之上的担保物权即变成稻谷的集合物之上的担保物权。
面粉、鸡蛋和糖之上的担保物权即变成蛋糕之上的担保物权。
3.在有体动产变成混合物之前其上的担保物权如果已经公示,产品或者集合物上的担保物权则也公示。
4.在作为混合的结果的产品或者集合物之上,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物权。
5.如果产品或者集合物之上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不只一个,担保物权间顺位平等,依担保物变为混合物时的价值的比例分享权利。
示例25
甲银行在甲债务人的价值400美元的稻谷上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甲债务人欠甲银行400美元。
乙银行在乙债务人的价值600美元的稻谷上享有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
乙债务人欠乙银行700美元。
稻谷混合后,稻谷的集合物价值降至900美元。
银行公示了在稻谷集合物上的担保物权,且顺位平等。
甲银行有权获得360美元(2/5×900美元),乙银行有权获得540美元(3/5×900美元)。
第二十六条担保债权凭证和票据的买卖
本条规定了一个特殊的规则以简化和促进担保债权凭证和票据的信用交易和买卖。
本条赋予某些担保债权凭证和票据的买受人对于担保物权的特定优先权,即使在先的担保物权已经公示,也不例外。
买受人享有这种特定优先权的条件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新的对价,且占有该担保债权凭证或者票据(假如该担保债权凭证或者票据没有指明它们已被让与给另外的人)。
示例26
1月1日:
银行在经销商的存货上取得一个已公示的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现金、担保债权凭证和应收账款等收益)。
经销商向消费者赊销电视机,设定担保债权凭证。
经销商在该电视机上取得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8月1日:
金融公司和经销商签订合同,约定金融公司将每天从经销商那里买受担保债权凭证,金融公司按照经销商的消费者所欠款项的一定折扣向经销商付款。
作为交换,金融公司将享有所有的收益并承担收款的费用。
金融公司占有担保债权凭证,其上没有指明任何让与的存在。
优先顺位规则:
金融公司在担保债权凭证上优先于银行的担保物权,因为其支付了新的对价,并占有了担保债权凭证,其中又没有指明在先的让与。
金融公司无须检索登记机关的文件以发现银行的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因为该优先效力及于所有竞存的担保物权,即使对于那些在金融公司买受前已设定和公示的担保物权,也不例外。
注意:
金融公司买受担保债权凭证可能有利于银行的利益,因为经销商的现金流增加了。
同时,经销商从金融公司取得的现金可以更好地偿还银行的负债,也构成银行担保物权效力之所及的现金收益。
但是,如果银行想避免将担保债权凭证卖给金融公司,银行的担保合同中可以涉及应收账款的让与,银行在担保债权凭证上标明“让与给银行”。
经过这一警示,金融公司将不再有特别的优先权,也不会愿意买受该担保债权凭证了。
第二十七条让与
1.本条赋予让与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和其他形式的无体财产等无体财产权上的权利的广泛自由。
2.可以进行概括的让与。
概括的让与是指多种权利或者所有权利的让与。
例如,假设某电视机经销商有500名客户,每名客户每月因从该经销商处买受的电视机而支付50美元。
经销商可以向债权人让与25个,或50个,或所有500个应收账款。
让与可以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
也就是说,经销商可以承诺不仅仅只有现存的500个应收账款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且包括经销商以后取得的应收账款。
这一规则与传统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传统法律将让与限定为单个付款请求权的让与,且不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让与。
3.受让人“踏入让与人的鞋中”,根据让与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合同享有让与人的权利,承担让与人的义务。
4.在传统法律中,受让人不能执行让与协议,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被通知了该让与的发生,或者同意该让与。
在本法中,除非受让人希望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受让人而非让与人付款,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必得到通知。
如果受让人作出通知,该通知一定应是书面的。
第二十八条买卖或者让与的限制
本条禁止增加交易成本,甚至禁止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和租赁的让与的合同。
如果某一合同条款禁止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让与或者出卖无体财产的能力,该合同条款即是不可执行的。
这一规则保护了自由让与无体财产的权利,简化了买卖无体财产或者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程序。
如果没有这一规则,经常买受担保债权凭证的融资者就得仔细审查每份合同以判断合同中是否有使该买卖无效的条款,造成不必要的迟延,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最终将导致禁止该交易。
注意:
本条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租赁或者担保债权凭证的出卖或者让与。
本条并不适用于其他无体财产权如知识产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
第二十九条未来贷款和嗣后取得的担保物
担保物权人经常有义务在以后向债务人发放贷款。
例如,这一现象在存货融资和其他现金流融资合同中较为常见。
担保物权人定期地提供现金,或者也许因某事而提供贷款。
本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以担保物担保未来贷款偿还的能力可能会终止。
担保物不能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其确切知道法定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之后发放的贷款的偿还。
担保物不能担保在登记机关通知二十日后发放的贷款的偿还。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担保物权人已公示的担保物权将会继续担保在本条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发放的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条优先顺位的改变
依本法享有优先顺位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彼此同意修改其优先顺位。
此时,没有必要向登记机关登记通知。
第二节储蓄账户和投资财产
第三十一条储蓄账户的控制
本条规定担保物权人控制储蓄账户的方式。
1.控制储蓄账户是公示储蓄账户上的担保物权的一种方法。
控制对于优先顺位争议和违约后的执行权利均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人如果是储蓄账户的开户银行,则担保物权人控制了该储蓄账户。
如果债务人、担保权人和银行书面同意银行将按照担保物权人的指示处分账户的资金而无须债务人的进一步同意,担保物权人也取得了控制。
应当注意的是,银行并没有义务签订此类合同。
如果担保物权人因该储蓄账户成为了该银行的客户,担保物权人也取得了控制。
这通常要得到该债务人的同意,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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