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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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营运规划建设管理-2-
第三章车辆管理-3-
第四章调度操作规程-4-
第五章车队长管理职责-5-
第六章营运纪律-6-
第七章营运管理制度-7-
第八章处罚规定-10-
第九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公交服务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满足广大乘客的乘车需求,构建和谐公交,和谐社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参照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标准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公司营运服务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营运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营运线路的布局要科学合理,在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适应城市道路网络、工业基地、交通枢纽、商业网点、居民区、开发区、文化娱乐中心、旅游风景区等发展规划。
第四条公司线网布局发展规划,新开辟、延伸、改造线路及站点设置,由营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结合客流调查和群众乘车需求,拿出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经理审批,报请主管局、交警支队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时间、配车数、车辆运行时刻表(包括冬、夏季)由营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线路站牌、站杆、候车亭,由营运主管部门责成公交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安装。
各基层公司负责站点设施的检查、清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营运主管部门。
(一)如有站牌、站杆歪斜、松动、组装不牢,及时上报营运处,由公交广告公司负责维修。
(二)站牌、站杆涂写、张贴及人为损坏(及时清洗维修)。
(三)站牌字迹、符号不清、丢失、破损(及时上报营运主管部门)。
(四)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迁移的(报营运主管部门)。
第七条驾驶员上岗证、GPS报站系统,由营运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购置,一次配齐。
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丢失、损坏由各公共汽车公司支付所需费用。
线路图、服务公约、乘客须知、路牌(头、腰、尾)由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制作,营运处负责监督。
第八条车内喷涂的服务热线、禁烟标志、专座标志、儿童购票标志、无人售票车标志、上车门、下车门等标志由营运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制作喷涂,做到准确、完整、清晰。
第九条GPS车载机及IC卡刷卡机,由总公司智能调度中心及IC卡管理中心统一设计、购置、安装,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开机率为100%,发现故障及技术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调度操作规程
第十条严格执行行车计划,根据人员出勤、车辆状况、客流大小等因素,灵活调度。
遇有交通堵塞、集会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车队长或营运科科长,请示营运处,组织车辆绕行或加车,疏散乘客。
第十一条文明执岗,耐心解答乘客询问,高峰时,应走出调度室,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二条认真填写行车路单和调度日志,执行正负8分钟签单制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送话器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对拾遗物品要及时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
首班车做到准点不拖延,末班车做到宁晚三分,不早半分。
末班车发车后,方准离岗。
第十六条交班时,须交待客流情况、运行计划执行情况、车辆变动和机动人员情况等。
第五章车队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车队长在岗期间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调度员开展工作,确保线路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要熟悉所管辖线路驾驶人员和车辆配备情况,了解车辆技术状况,负责指挥故障车辆抢修,组织机动车辆补缺,观察线路客流变化,与调度员共同做好临时加车准备。
第十九条遇有交通堵塞、集会等特殊情况,应请示分公司经理和营运处,同意后组织车辆绕道或加车,疏散乘客。
第二十条组织维护停车场营运秩序,督促和检查驾驶员、保洁人员做好车辆卫生工作,处理违反营运规定的当班人员。
第二十一条掌握本线路人员思想状况,经常开展职工思想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做好驾驶员的日常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二条当班时发生行车肇事及重大服务纠纷,应及时报告营运科长。
第六章营运纪律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调度员、车队长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且着装整齐,仪表大方,并按要求佩戴上岗证,不做与本岗无关事情。
第二十四条上岗后,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做好发车准备及行车服务。
驾驶员要特别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立即向车队长、调度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服从车队长、调度员指挥,正点发车,准时收车,虚心接受各级检查人员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行车安全,机器盖上严禁乘客坐踏、与熟人闲谈、吸烟、接打手机、玩微信、戴耳机收听广播、停车购物。
除本车执岗人员末班车外(收底车),不准拉放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早班人员请假须在前一天下午4点以前;晚班人员请假须在当天上午10点以前,并按总公司《通用上岗纪律》履行手续。
急诊病假需在发车前电话通知车队长或调度员,当天送交病假条。
第二十九条凡不在规定时间内请假者,请假无效,更不准私自调班或请他人替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营运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发车前:
(一)检查燃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配齐燃油箱盖、散热器盖。
(二)检查喇叭、灯光、反光镜、投币机、灭火器、GPS监控系统,应齐全有效,客门开闭灵活。
(三)检查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应作用可靠,螺栓齐全紧固。
(四)观察发动机工作状况,应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五)清除发动机灰尘和油污,保持车厢内外清洁卫生。
做到“十净一亮一无”,即:
车身外表、内裙、内顶、驾驶室、地板、座椅、把杆、扶手、窗框、轮胎钢圈干净;玻璃亮;车身彻底无死角。
(六)查看路牌(头、腰、尾)是否与行驶线路相符。
(七)开启GPS车载机和IC卡刷卡机,检查是否工作正常。
(八)检查天然气是否泄漏。
(九)领取行车路单、车票、结算卡,并将结算卡投入投币机内,收车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运行中:
(一)停车场严禁乘客上车。
听到调度指令,将车开往始发站,打开上车门,监督乘客投币上车。
(二)正确使用报站系统,如报站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口播报站。
(三)按规定站牌停靠站。
车辆进站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有港湾的必须进港湾,在进站50-100米左右开转向灯,依次靠边停直,严禁双排停靠,做到停稳车开门,关好门起步。
遇“老、弱、病、残、孕”上车时,需待其站稳、扶好或入座后方可起步。
(四)驾驶车辆时,应姿态端正,思想集中,严禁酒后开车。
(五)按规定线路中速行驶,不准故意拖时、抢时,做到正点运行。
不准擅自甩客、越站、中途调头、无故停车。
遇路堵或因道路施工绕行,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且张贴通知,告知乘客。
必须在绕行路段公交站停车上、下乘客。
(六)三辆车以上(含三辆)同时进站,应执行第二次进站(接到不二次进站指令除外)。
(七)安全运行,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防止挟挤、摔伤乘客和交通事故,不辱骂妨碍自己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或机动车。
(八)严禁超速行驶,夜间行车需开大灯,雾天开雾灯。
(九)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十)爱护车辆,正确使用。
手动档车辆变速时,使用两脚离合器,从低速档依次换高速档,严禁不踩离合器或用高速档起步及跳档运行;自动档车辆严格按照无极变速操作规程使用。
(十一)车辆运行中,应听察发动机及其他部位有无异响,观察机油压力表、电流表、气压表是否正常。
(十二)散热器不准缺水运行。
“开锅”后,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靠边停车,待降温后补充温水。
(十三)认真查看各类公交卡及其它相关有效乘车证件,监督乘客按规定投币、刷卡,提示乘客展开零钞投币,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十四)不准自备零钱向乘客兑换,不准用手接触或收取乘客票款。
发现投币机被撬,内胆被盗,应保护现场,报告车队长。
(十五)在行车中,要语言文明,态度和气,礼貌待客,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关心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宣传动员乘客让座。
制止乘客吸烟、携带危险品及宠物乘车。
(十六)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妥善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后车不得拒载。
并及时报告车队长,看管好车辆,不准擅离岗位。
需返场修理时,须挂“此车故障”牌,并确保安全。
(十七)车到终点站,观察车内是否有遗留物品。
关闭车门,到调度室签行车路单。
第三十二条收车后:
(一)收车后,将车按指定场地依次停放,关闭点火开关,切断总电源,关闭手动高压截止阀和高压截止阀。
(二)收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隐患应及时报告车队长,防止带病车上线运营。
(三)接胆员接胆时司机必须在车上监控接胆过程。
第八章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
(一)未经批准私自换班或让他人替岗。
(二)驾驶员不按规定领取、使用、交回行车路单。
(三)不按规定提前到岗罚款50元,因迟到造成第一趟缺趟罚款100元,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除罚款外,停职一周。
(四)营运车辆路牌(头、腰、尾)不齐全或路牌与运营路线不符的。
(五)营运车辆因故障停修,驾驶员擅自离岗。
(六)营运车辆拉放自行车(除收底车)。
(七)驾驶员范围内车辆卫生不达标者。
(八)遇路堵或因道路施工绕行,不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绕行遇站点不停车的。
(九)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员、车队长指挥。
(十)报站系统发生故障不口播报站。
(十一)不制止乘客吸烟、携带危险品及宠物。
(十二)辱骂妨碍自己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或机动车。
(十三)违反无人售票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如有本单位职工违反此规定,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罚。
(十四)监票时不提示乘客展开零钞投币,不认真查验有效乘车证件。
如有本单位职工违反此规定,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罚。
第三十四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一)驾驶员、车队长、调度员上岗不按规定佩戴上岗证。
(二)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停靠站,不执行二次进站。
(三)车辆发生故障后,不妥善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同线路后车拒载者。
(四)检查人员检查时拒绝签字者。
(五)调度员不按总公司营运行车计划发车,造成大间隔、串车者。
(六)日常因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每月二起以上(含二起)经核实,属人为因素,罚分公司经理、书记和当事人各100元。
第三十五条劣质服务被市级新闻单位点名批评(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或网络曝光,经核实,每次罚所属公司500元,分公司经理、书记各150元,副经理100元,营运科长100元,车队长、当事人各200元。
第三十六条劣质服务被区级新闻单位点名批评(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经核实,每次罚所属公司1000元,分公司经理、书记各200元、副经理150元,营运科长100元,车队长、当事人各400元。
第三十七条车队长因指挥不利,造成线路混乱,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并罚款500元,第二次免职。
第三十八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
(一)线路调度员不认真填写行车路单、调度日志、弄虚作假者。
(二)驾驶员涂改、伪造行车路单者。
(三)统计员不认真统计车次、弄虚作假。
(四)指使线路调度员或统计员虚报车次者。
(五)末班车不按规定时间运行提前回场者。
(六)车辆回场后,需拉车刹或挂档停车,按秩序停放整齐,拔掉点火钥匙和关闭车门。
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两次罚款1000元,停职一周。
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九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0元。
(一)驾驶员不按规定线路运行(包括收车回场)故意拖时、抢时、甩客越站、中途调头、无故停车者。
(二)末班车无故拒载乘客者。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营运车辆,造成营运秩序混乱者。
第四十条按照考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8项指标(车次率90%,正点率90%,车厢服务合格率92%,车辆整洁合格率92%,行车责任事故频率1次/80万公里、线路总收入、材料费消耗、线路投诉率),未完成一项,罚车队长10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营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于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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