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危险作业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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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危险作业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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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危险作业审批
山东祥光集团青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安全作业审批制度
2013年05月28日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目的
在岗员工全部持证上岗,对在岗员工进一步规范管理。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在岗员工。
3.控制过程
3.1发放
3.1.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我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3.1.2安全作业证发给转岗、或学徒期满经过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1.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3.2考核内容和办法
3.2.1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3.2.1.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3.2.1.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2.2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安全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再由部门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部门经理签字,最后由安全部核发。
3.3使用管理
3.3.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3.3.3安全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各部门应随时检查。
3.3.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附则:
本规定生产部负责解释
公司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我公司无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终审批准人、动火人和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的安全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终审审批。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即焊工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公司厂区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1适用范围
1.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
2危险识别
2.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内。
3作业证办理程序
3.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作业单等资料到电仪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3.2电仪车间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报环安处签发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3.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3.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仪车间停电,然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作业安全措施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严格执行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并接地良好。
4.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3.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绝缘应良好。
4.3.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的最大弧度下垂度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应低于5米。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3.4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3.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配电盘、配电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4.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
4.3.7临时用电设施,对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3.8电仪车间应进行每天一次的安全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3.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供电。
5许可证管理
5.1工作票一式二份,安全员和动电部门各一份。
5.2有效期限以实际上填写为主,不能超过一个作业周期,
5.3保存期限为一年。
6管理职责
6.1车间负责临时用电许可证的管理。
6.2安全员负责监督、签发。
6.3本证签发人为公司安全员。
遇有特殊情况,应由安全负责人或主要主管领导签署。
6.4施工单位负责对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7.附则
本规定由生产科编制、解释。
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库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仓库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3.1.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厂长审批。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厂长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员留存。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公司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40t至≤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类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类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类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质量>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2吊装质量≥15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1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一、二级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员审查,报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三级吊装方案由作业部门专业人员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HG-23014的规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管理。
6.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本标准5.2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公司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公司厂区断路作业
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公司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生产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环安、保卫、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3.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生产处,然后由生产处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生产科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生产处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生产处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同时分别送交安全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公司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处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经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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