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406679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26.69KB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以外区域范围。
第五条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耕地情况数进行登记,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剩余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相关城区和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书面意见或意见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第十五条超过限期交出土地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三标准执行。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系数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
区片征地综合价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
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基础上,由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
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产业用地,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实物补助。
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用房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
确无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采取自谋职业补助方式进行安置。
被安置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所领取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
另按5万元/人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农民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但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政策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
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
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被拆迁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三)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或者虽有多处住宅,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
(二)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含建筑占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每平方米售价参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制定。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按拆迁当年政府公布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但不得再申请购买余下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公寓房。
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仍不足以购买户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可以申请以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户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一套,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建设和交付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安置公寓房产权流转等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有关规定供地。
第二十七条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对需安置人员按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实行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支付不超过一年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将实际发生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地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各种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征收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拨)用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用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百分之七十补偿。
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9日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南府发[2005]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
单位:
元/亩
区片、基价土地类别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第四区片
农用地
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90000780006400050000
设施农用地50000400003000020000
建设用地40000300002000020000
未利用地40000300002000020000
说明:
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
人均农用地(亩)0.45以上(不含0.45)0.45-0.3(含0.3)0.3以下
修正率1.01.21.4
说明:
1.人均农用地系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
2.宗地征地单价=人均农用地系数×区片征地综合价格
3.征收农用地按照"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计算补偿费。
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
元/亩
地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第四区片
农用地
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34000300002560021200
设施农用地2000016000120008000
建设用地40000300002000020000
未利用地40000300002000020000
四、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
元/亩
地类级别补偿标准
水田
一级2000
二级1800
菜地
一级5000
二级3500
鱼塘
一级4000
二级3000
旱地、林地
一级1800
二级1500
园地新种1年:
800元/亩新种2-3年:
1000-1200元/亩投产3年内:
3000元/亩投产3年以上:
4000元/亩花圃苗木园按投产园地标准补偿。
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
(一)芭蕉、香蕉:
高为0.3-1米以上,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未结果,每株7-10元;已结果,每株15-30元。
(二)木瓜:
木瓜苗,每株1-2元;未结果,每株5-8元;已结果,每株10-15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榕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
φ10cm以下,每株5-15元;φ10-20cm,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每株40-60元;其中榕树φ20-30cm,每株300-500元;φ30-40cm,每株500-800元;φ40-60cm,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每株3000元。
(四)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
φ5cm以下,每株1-2元;φ5-10cm,每株3-5元;φ10-40cm,每株7-10元;φ40cm以上,每株10-30元。
(五)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
φ5cm以下,每株5-7元;φ5-10cm,每株10-20元;φ10-20cm,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每株40-50元。
(六)葡萄:
1年生产期以下,每株3-5元;2年生产期,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每株25-35元。
(七)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
φ5cm以下,每株5-10元;φ5-10cm,每株15-50元;φ10-20cm,每株50-100元;φ20-30cm,每株100-200元;φ30cm以上,每株250元。
(八)龙眼树、荔枝树:
φ3cm以下,每株10-30元;φ3-5cm,每株30-60元;φ5-15cm,每株60-250元;φ15-40cm,每株250-700元;φ40-60cm,每株700-2500元;φ60cm以上,每株4000元。
(九)木菠萝树、榄树:
φ5cm以下,每株5-20元;φ5-10cm,每株20-60元;φ10-40cm,每株60-150元;φ40cm以上,每株150-300元。
(十)单竹:
每株1-2元。
(十一)撑蒿竹:
每株1-2.5元。
(十二)甜笋竹:
每株5-8元。
(十三)担挑竹:
每株3-5元。
(十四)千里香:
小至大,每株5-20元。
(十五)观音麻、榄核莲:
每株0.5元。
(十六)芋蒙:
每株0.1元。
(十七)木必子:
每株3-5元。
(十八)棕叶:
每张0.05元。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表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
元/m2
土地级别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砖混(混合)大板砖木简易
一级2630244021001720
二级2520233018801540
三级2320209016401340
四级1980172014901260
五级1680160014401170
说明:
上述房屋成新率为八成新。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
元/m2
土地级别房屋用途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砖混(混合)大板砖木
一级旅馆旅社295025602180
办公写字楼283023802023
工业178516781578
二级旅馆旅社256022801938
办公写字楼248021601836
工业168515711471
三级旅馆旅社228021301810
办公写字楼218020601750
工业156914591359
四级旅馆旅社216019601666
办公写字楼198017601496
工业138012701170
五级旅馆旅社186015801350
办公写字楼178014801260
工业------
说明:
上述非住宅房屋成新率为八成新。
(三)杂物房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
元/m2
私有公有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700600450500350250
(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包含建筑物构造及装修标准
1.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2.砖混结构: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3.砖木结构: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5.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4.简易结构:
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 征收 集体土地 房屋 拆迁 补偿 安置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