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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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达到各学位类别要求的学术水平及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医学硕士学位(学术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可以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能撰写外文文章,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三)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应用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等。
第六条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中医及中西医结合所属临床专业可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须掌握坚实的中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基本的现代诊疗技术,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疾病诊治工作。
(二)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强传承学习能力、临床研究能力,并有一定的临床教学能力。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医或中西医结合)。
(五)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学位论文必须体现中医学特点,能够反映研究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临证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临床应用基础研究、专业文献循证研究、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形式。
(七)在规定的年限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者,可延缓1年,待其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条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注重学科交叉,具备创新精神,具有运用专业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能胜任中药生产、质量评价与控制、新药研发、药品注册、流通管理、合理使用、临床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五)学位论文应结合中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选题,能够较好地解决中药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产业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课题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第八条护理硕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护理学专业知识,具有合格的临床专科护理工作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解决本学科领域内常见的护理问题,掌握临床护理教学技能,对下级护士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专科领域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能结合临床护理实践,针对临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策。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五)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六)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临床专科护理实践紧密相关。
论文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病例分析和系统评价等。
研究结果应对促进护理实践的进步,提高护理质量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护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和从事专科护理方面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九条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具有所学专业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公共卫生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二)掌握公共卫生的管理方法和技能,能独立从事公共卫生的现场工作;能结合公共卫生实际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和写作能力。
(四)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五)论文要求选题紧密结合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的实际(践),研究立论科学,数据收集客观,分析方法合理,图表规范,引文准确合理。
研究结论应注重实用性以及对公共卫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应用价值或一定的新见解。
第十条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良好心理学基础知识,具有将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应用于某一相关领域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和写作能力。
(三)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四)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应用心理学实践进行选题。
论文可以采取专题研究、调研报告、项目设计、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
内容应具有创新性或能解决实际应用问题。
第十一条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
(一)适应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胜任教学任务。
(二)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和写作能力。
(三)实践训练考核合格。
(四)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汉语国际教育实践,有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教学实验报告、典型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A&HCI、CPCI、MEDLINE/IM数据库检索期刊或全国核心期刊或外文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学术论文须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论文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为其研究生指导教师。
全国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CSSCI来源期刊》和《CSSCI来源集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核心版》。
仅发表论文摘要或在期刊增刊发表论文不计入统计。
(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排名不限);或获得厅局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三等奖(排名前3位)。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不限)、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位)或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位)至少1项。
第十三条未达到各学位类别要求的学术水平及申请学位基本条件者,可延期申请学位,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未修满相应学分者;
(二)论文答辩不合格,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
(三)未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社会调查、教学实践,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未按规定参加实践训练,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五)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六)学院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不予推荐的;
(七)不符合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各学科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评阅人应由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担任,以校外专家为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专家评阅意见应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导师回避(导师不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1名以上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组织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或生产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人姓名及论文题目;
(三)秘书逐一介绍答辩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基本情况及各门课程学习成绩;
(四)答辩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六)休会。
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布导师及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交换答辩的情况和意见,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
对未通过的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毕业或在一年后重新答辩,作出明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
(七)复会。
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秘书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答辩情况的表决结果和决议;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及有关事项。
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材料由秘书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分委员会评审后及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
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所有材料整理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席签署意见,将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学位评定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在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
(二)由各学科负责人报告本年度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各委员逐个审议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包括课程成绩及课程总学分)、学术水平、论文评阅结果、论文答辩材料以及毕业论文的真实性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位申请人情况进行表决:
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五)会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按学校统一格式,列表打印出学位授予情况,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审核意见表》,与审核后的毕业答辩材料一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或暂缓授予或不同意授予各级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或暂缓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程;
(二)各分委员会主席分别报告本分委员会建议是否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情况。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对建议授予和暂缓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监票人、计票人,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撤消已授学位。
学位申请人对未授学位有异议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最终决议。
第二十五条同等学力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学科综合考试,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申请医学硕士学位(学术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位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度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简况表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2017级研究生起执行。
2015、2016级研究生授予学位条件按照《关于印发<陕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陕中院学位字〔2013〕第5号)执行,其中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者须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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