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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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从 1986 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从 1993 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
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93 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 年 12 月
市平均养老金 988 元,2010 年 12 月开始最新调整为 2017 元。
第二部分 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 2009 年出台的转移衔
接办法。
4.2010 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 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
保地参保满 10 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 10 年,
依次向前推至满 10 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 10 年,则
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
形成。
五、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号成为社会保障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
为公民身份。
七、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1.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
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八、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
1.外国人在中国境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出台)
最新信息: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 年 6 月 10 日公布《在中国境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
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
协议规定办理”。
2.外国人缴费强制性,除与当地国家签订互免协议的,目前我国只与国、德
国签有协议。
所谓互免协议是指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
根据互
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
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
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附:
目前《社会保险法》与原市规定有冲突的问题:
1.原市规定 1992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加连续工龄满 10
年,可领取养老金。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须满足缴费满 5 年的条件;
2.从 2011 年 5 月开始(市政府 15 号文);
3.必须满足 15 年的标准。
第三部分 具体五大险种政策的变化(仅限地区)
(一)本次政策调整涉及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市人民政府令第 54 号
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 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沪府发(2011)26 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1 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
策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69 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沪府发(2011)24 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的通知
沪府发(2011)29 号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
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8 号 关于实施《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沪劳保福发(2007)47 号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 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 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
策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40 号关于贯彻《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
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沪府发(2007)44 号
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27 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
知
沪府发(2011)32 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38 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
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沪府发(1999)7 号
关于发布《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3 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
策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
关于修改《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沪府发(2011)35 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
策的通知
(二)本次社保法新政总体框架介绍
一、市 7 月 1 日前的社会保险体系
1、城镇社会保险:
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 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
外国人(可以参加)
2、小城镇社会保险:
企业:
注册在郊区的用人单位
个人:
新开户、原参加城保的其他人员可以协商。
3、综合保险
外地农村户籍
4、农村社会保险
企业:
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
农村户籍
二、市 7 月 1 日后的社会保险体系
1、城镇社会保险
(1)参加五险人员:
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 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
外国人(除签订有外交互免社会保险协议国家公民在中国工作的除外,其余必
须参加)、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比例不同)
(2)参加三险人员(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然未纳入)
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
2、农村社会保险
企业:
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
农村户籍
3、城市居民社会保险
本市城镇户籍非就业居民社会保险
2、各类社会保险办理方法简介
(1)市城镇社会保险参加人员为户籍、居住证人员和外地城市户籍人
员,具体办理手续:
户籍:
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
A 类居住证:
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
外地城市户籍:
先外管所办招工,再办社保
户籍可以网上操作或去社保中心办理
A 类居住证和外地户籍须去社保中心办理。
(2)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新政
外地非城市户籍人员直接去外管所办理招工和社保。
原综合保险人员在 7 月 15 日-7 月 26 日在网上进行综保转社保操作。
三、过渡期原综合保险、小城镇保险人群过渡期及待遇的特别说明
1、小城镇保险人员
(1)按“人员锁定,新老分开”原则实施。
(2)2011 年 6 月 30 日已参加了小城镇保险的,设置三年过渡期政策调整为
参加城保。
(3)2011 年 7 月 1 日后入职的员工,按城保直接执行,无过渡期。
(4)对于原征地工,即缴费至 15 年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5)小城镇保险过渡期享受待遇
养老保险:
缴费实行过渡期优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
医疗保险:
住院与门诊大病与城保一致。
门诊第一年个人缴费 1%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计入,个人账户用完
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与城保一致。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
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
接。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根据《市失业保险办法》和《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
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
2、综合保险人员
(1)三险金的缴纳由社保中心统一账户进行缴纳。
(2)原 7 月 1 日前的补交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老年补贴按实际发放。
(3)原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城保缴费年限。
(4)外来非城市户籍人员只能缴纳三险。
(三)新三种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变化情况: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2、原参加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3、原参加市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外来从业个人:
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
三、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
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
注:
关于综合保险取消引发企业及个人成本的变化表
(四)调整政策后各类社会保险的享受待遇
一.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调整的原则:
1.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虚帐实记)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5.(政府补贴列入养老保险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调整的亮点:
1、遗属申领待遇由社保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
2、病残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
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前完全丧劳人员,男性年满 50 周岁 0,女性年满 45 周岁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新政:
完全丧劳人员一律发病残津贴。
(具体执行时间未定)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4、最新养老金计发原则
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
限)满 10 年的人员。
②、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发〔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为 55 周岁,女工人为 50 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经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3)、(4)将会取消。
5、养老金计发办法:
92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93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工作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45:
216;50:
195;55:
170;60:
139
2005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
2007 年,本市按照国发〔2005〕38 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
2011 年第 31 号文关于养老金计算·变化: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案例分析】
假设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 30 年,2015 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退休时上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300%,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计算:
第一个步骤:
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
(1)2010 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 1;
(2)2011 年-2015 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 3;
第二个步骤:
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
所有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5 年×12 个月+3×5 年×12 个月)÷(30 年×12 个月)
=480÷360=1.3333
第三个步骤: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
均缴费工资指数
=6000 元×1.3333=8000 元
第四个步骤:
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6000 元+8000 元)÷2=7000 元
第五个步骤:
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
=7000 元×30 年×1% =2100 元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调整的亮点: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
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
标是实现“病有所医”。
2、医疗保险体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
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弱势群体有政
府负责)
5、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
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7、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附:
职工医疗保险情况表
【案例分析】
王某:
1961 年出身
去年(2009 年)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6000 元,历年余额:
4000 元
1、本次就医:
2000 元
医保中扣除:
当年 1860,历年 140
注:
当年度医保账户额度=420+6000×2%×12=1860 元
2、本次就医:
8000 元
医保中扣除:
当年 1860,历年:
4000
个人支付:
1756
医保支付:
384
个人支付计算:
(1)8000-1860-4000=2140
(2)2140-1500(起付标准)=640
(3)640*40%=256+1500=1756
(4)640*60%=384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
2、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为 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费。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将取消领取资格。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计算标准
依据《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规定: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
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1 年度为 1280 元)的 70%至
90%。
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 15 年以上不满 20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 20 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90%发放。
(六)从第 13 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
四、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
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按照当月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
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注:
依据《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待遇。
故,劳动
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部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五、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调整的亮点: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围。
草案规定:
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围。
草案规定:
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
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规定: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
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4、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
照伤残级别增加 1 至 3 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5、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
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
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一览表:
第四部分 社保法新政出台后尚存在的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法》2011 年 7 月 1 日实施,国家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实施
细则出台后的政策,是否会与市政策冲突?
2、《社会保险法》依然未能将公务员人群包含,是否会引发本已经存在的一些
争议?
3、各省市之间的政策差异,是否会造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接续出
现真空或者冲突?
4、原综合保险的老年补贴如何折算及领取?
5、综合保险卡纳入医保畴,是否在技术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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