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讲座 复习资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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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讲座复习资料doc
《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
第一次
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1、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P1)
(1)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
缺乏分类管理、管理权限集中、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不全。
以上问题既压制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也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
1993、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0、1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2、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P3)
3、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P3)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P4)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P4)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P5)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P5)
三、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和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1、公务员管理:
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的机构组织对实施公务员的管理。
(P6)
2、管理目标
首要目标:
保证机构组织的高效运转和职能的有效实现;(P6)
第二目标:
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重视人的潜在能力的开发和人才的成长。
(P6)
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P7)
3、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9)
四、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
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
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
五、发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1、发展和完善是以现行人事干部管理制度为基础的
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连续性(P16、17)
2、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就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前进和创新。
《公务员法》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前进和创新:
(1)认真总结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吸纳了成熟的改革成果;(P18)
(2)针对原行制度的不足和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P18)
(3)把握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适度超前的制度创新,为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P19)
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
1、国外公务员范围
大致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状况(P21、22)
(1)小范围:
仅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
以英国为代表。
(2)中范围:
即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
以美国为代表。
(3)大范围:
即把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统称公务员。
以法国为代表。
2、国外公务员范围确定的基本标准(P22)
一是职能标准:
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二是编制标准:
公务员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编制限额;
三是经费标准: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二、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
1、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P22-24)
(1)必须从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P25)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公务员范围界定(P26、27)
按照公务员定义的三个条件,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4、确理解公务员范围的几个问题(P29-31)
一是政党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和司法实践;
二是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
三是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发挥其特殊的职能作用。
5、参照公务员管理
(1)参照管理的范围(P32)
一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上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做好参照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二是规范制度措施。
(P32、33)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1、公务员主管部门(P34)
按现行体制,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公务员主管部门分为中央、省、市(地)、县四级。
2、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P34)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3、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的职能(P35)
一是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二是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
四是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
五是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作用
1、公务员管理原则
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该遵循的原理和准则。
(P36)
2、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作用(P36)
一是为理解和解释具体管理规则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是为适用具体规则进行管理活动提供指导;
三是对具体规则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
二、公务员管理规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管理规则主要有: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P37、38)
公开录用与任职管理全过程;
平等机会、权利和义务;
在录用、晋升面的竞争和择优。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P39、40)
(1)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不仅是要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用权权力,而且还要促使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如何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一是明确义务和纪律;二是加强考核;三是确立惩戒制度;四是规定辞职辞退制度;五是规定回避制度;六是对辞职退休后的做从业限制等。
(2)强化激励保障制度,是为吸引各种优秀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并有效地稳定公务员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如何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一是明确权利;二是规定奖励制度;三是职务晋升注重实绩;四是强化培训制度;五是规定工资、福利、保险和退休制度;六是规定申诉控告制度等。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P41、42)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
(2)注重工作实绩,就是以工作实绩为评价公务员主要依据。
如何注重工作实绩:
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结合;二是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实绩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4、分类管理原则(P42-44)
(1)通行的分类管理
当前世界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
职位分类:
就是将职位按其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品位分类:
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
即以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学历、资历)和身份(职位高低、薪酬多少)来进行分类。
(2)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
《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
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是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5、法治的原则(P45、46)
法治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中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二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保护。
第四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一、公务员条件
1、公务员条件(P49)
是指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2、条件内容(P49-52)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是具有良好品行;
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规定的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而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公务员义务
1、公务员义务(P52)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2、规定公务员义务的意义(P53)
一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证;
三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
3、公务员义务的内容和种类
(1)公务员义务内容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9点。
(P58-64)
(2)公务员义务分类:
A、按履行义务期间分:
有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退职后的义务两种:
公务员在职时的义务,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退职后的义务,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仍应履行的义务。
(如第1、4、6、7等条)
B、按履行义务方式分:
有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两种:
作为的义务,就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公务员义务大都是作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就是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作一定行为的义务。
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C、按义务的内容分:
可分为政治要求、服务规则两种:
4、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关系(P57)
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
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要受到惩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两者的区别
一是两者强调的内容不同:
义务是从正面提出“必须为”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比较抽象与概括;纪律则是从后面提出“不得为”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比较具体。
二是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
义务与权利是一种对应关系;而纪律则没有与权利的对应性。
三、公务员权利
1、公务员权利(P64)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规定公务员权利的意义(P65)
一是公务员顺利履行公务的基本保障;
二是公务员队伍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证;
三是对公务员进行激励的方式。
3、公务员权利的内容和种类
(1)公务员权利内容
《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8点;(P68-73)
(2)公务员权利分类:
(P66)
A、按权利来源分:
有以身份取得的权利;执行公务的权利;公务员权利受侵犯时的权利。
B、按权利行使期间分:
有在职期间的权利;离职后的权利。
C、按权利内容分:
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第五章职务与级别
一、指导思想(P74-76)
一是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基础;
二是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三是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合理因素。
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1、职位分类的意义(P77、78)
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为各类管理提供依据。
2、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在第三章有关“公务员分类管理”部分,已经介绍到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本章将作进一步阐述。
(1)专业技术类职位(P79、80)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有其他职位的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
划分和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
(2)行政执法类职位(P80、81)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
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3)综合管理类职位(P81、82)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P82)
法官、检察官总的来说是要执行公务员法,所以公务员法把法官与检察官列入了公务员队伍。
但是,《公务员法》第3条又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这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应该单列为一类。
(5)其他职位类别(P82)
这是为以后公务员系统可能细化出新类别,预留空间。
3、职位设置(P83)
职位设置的四个要系:
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的目的要求:
一是明确各个职位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各个职位的任职资格。
三、公务员职务
根据公务员是否担任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
含义:
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
有10个等次:
(p85)
公务员职务序列含义:
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
非领导有8个等次:
(p85)
职务设置的限制规定:
设置上限:
资格和职数:
四、公务员级别
1、公务员级别的功能(P88、89)
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2、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国家正职)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副职)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副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副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六章录用
一、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兴衰
我国科举制度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发展于宋、明,至清末废止,历时1300多年。
其考试选拔的做法为现代公务员制度所借鉴。
(P94-96)
2、近现代西方文官的考录制度
源于英国:
1870年颁布的第二号枢密院令,标志英国文官制度建立。
(P97)
《彭德尔顿法》奠定美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1883年1月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定了文官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
标志美国文官制度形成。
(P97)
3、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邓小平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为建立考录制度指出方向。
(P99)
党的十三大和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强调了“通过考试,择优选拔”。
(P99、100)
1988和1999年举办的大规模招收干部考试,开创了录用干部考试工作的新局面。
(P100)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P101)
二、公务员录用概述
1、公务员录用和公务员录用制度
公务员录用:
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P106、107)
公务员录用制度:
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
(P107)
2、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P105、106)
一是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是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是有利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五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变革。
3、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精神,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适用对象为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P107)
4、公务员录用的方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精神,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
(P108)
5、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精神,公务员录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p109)
公开原则:
指公务员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平等原则:
指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竞争原则:
指公务员录用须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考试考核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择优原则:
指公务员录用必须按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6、公务员录用标准:
德才兼备(p110)
7、公务员录用的条件
(1)招考条件
这是指招考机关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必须在额定的编制内;二是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p110、111)
(2)报考条件
这是指报考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两个方面。
报考的基本条件:
《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第二章已学习过)。
(p111)
报考的限制条件: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即消极条件。
按照这一规定,有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p112)
(3)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
年龄、学历、专业知识、政治要求等方面的条件。
(p113)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
1、录用考试的功能
具有科学选拔人才、改善人才结构、发掘人才潜能等功能。
(p114)
2、录用考试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28条和31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有两种:
一是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竞争性考试的方法(这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p115)
二是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查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p116)
3、录用考试的方法
笔试: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在形式上吸收论文式和选择式笔试的长处,朝着综合性笔试的方向发展。
(p117)
面试:
是通过考试人员与应试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情景中进行观察,从而完成对其在素质能力等方面评价的一种考试方法。
(p118)
4、录用考试的内容
知识测验:
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智力测验:
包括对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关系能力等的综合测验。
技能测验:
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
四、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和工作保障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见P122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图(包括八个环节)
2、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p128)
根据《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
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七章考核
一、公务员考核概述
1、公务员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的过程。
公务员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对公务员作为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
(P133)
2、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P136)
一是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素质,努力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二是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三是有利于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
3、考核结果的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36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P149)
4、考核结果的使用(P150)
根据《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
定期考核不称职的,一年降职,连续两年辞退(第47、83条);
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74条)。
二、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1、当前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1)古代以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最具有代表性(p140))
(2)当前:
为德、能、勤、绩、廉。
(p40-142)
德:
主要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能:
主要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
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事业心;
绩:
就是考察工作成绩;
廉:
就是廉洁自律。
在全面考核的同时,突出重点,即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2、公务员考核的原则(p137、138)
公务员考核贯彻和体现以下原则:
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分类考核;考用结合。
3、公务员考核的方法(p143、144)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
(1)对一般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个人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单位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p137、138)
(2)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考前准备;本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形成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p147、148)
第八章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1、职务任免:
即任职与免职,它是一种职务管理活动。
(1)公务员任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p152)
(2)公务员免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p152)
2、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赋予职责;完善管理(包括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保障权利。
(p153、154)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选任制
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p154)
2、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p156)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其包含的职务,见(p154、155)
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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