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作手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719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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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作手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719整理
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作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序号
分值
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评价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判定
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核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扣60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核对施工单位资质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扣分,并将资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通报执法部门。
1
2
施工企业位对项目的检查管理情况
○企业有关人员参加重要验收的情况:
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等;发现未到位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5.1.3:
企业管理层应对项目管理层的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检查验收会议签到记录,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未签到扣分。
2
4
质量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或公章无公司书,扣
2分;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专项技术员、质检工程师、试
验工程师、
档案员)没有签署责任书,发现一人次
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检查项目管理机构的公司委派书,无委派书扣分;检查质量责任书签署情况,无质量责任书和责任人员有未签的扣分
3
3
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未参加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等;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5.3.1:
项目经理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检查验收会议签到记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签到扣分。
4
3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日常监督抽查中主要配备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项技术员、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档案员)无故未到岗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6.1.5条承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方面的管理人员。
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造价(合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等。
检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从业岗位要求的扣分;
监督方案中规定的定点检查部位未到岗扣分。
5
2
工程专业分包及分包管理情况
○没有进行专业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扣1分;
○没有按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扣1分;
○总包单位有关人员未在分包有关资料中签字的,发现一人次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部令第124号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检查总、分包单位的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6
4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未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三检制、材料进场检验制、工序报验制、材料见证送检制、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的管理制度应有相应的书面资料),发现一起扣2分;
○建立的管理制度没有认真执行的,发
现一起扣3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4条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材料采购、验收、储存,施工过程质量自检、互检、专检,隐蔽工程验收,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查检验等各环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没有建立的管理制度或没有执行的扣分。
7
2
现场配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的情况
○没有配置工程必要技术标准、规范,扣1分;
○设计选用的工程图集现场没有配备的,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3条施工单位应备有与所承担施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的有效版本,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或工法等。
检查现场的标准、规范、图集,有漏项扣分。
8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情况
○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就开工的,
扣2分
○没有相应的施工方案就组织施工
的,扣2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的,扣1分
○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起扣
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11条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复后执行。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9
2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洽商情况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洽商程序不符合要求就组织施工的,发现一起扣1分。
○重大设计变更没有重新报审就组织施工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修改、变更、洽商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0
4
按图施工情况
○未按图施工的,发现一起扣2分;
○违反工程技术标准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时发现未按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的扣分。
11
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扣2分;
○验收条件、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验收资料的填写、签字不完善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10:
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单位工程完成且经理工程师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工程的划分、验收、填写、签字(签章)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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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不及时,发现一起扣0.5分;
○填写有明显错误的,发现一份扣1分;
○签字不及时、不完善的,发现一份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9.3条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检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写、签字(签章)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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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情况
○材料、构配件先用后检的,扣1分;
○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材料、构配件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材料、构配件检验没按要求复检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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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检测和施工监测情况
○各种施工检测取样批次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检测数量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起扣1分;
○隧道和大型桥梁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监测的,发现一起扣2分,
○无试验台帐或无规范的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施工试验检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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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施工部分),发现一起扣2分;
○没有按要求填写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的,发现一次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和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按法规另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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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或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执行情况
□符○按《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检查,发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不得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限制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对使用这些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中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一、二、三、四、五)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7
2
质量通病治理落实情况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要求检查,发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
渝建发〔2010〕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将建设工程是否执行《通病防治要点》列入工程监管的重要内容;凡不执行《通病防治要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要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8
10
地基与基础工程
○测量定位工作未经复核或复测的,发现一起扣5分;
○土方开挖或回填的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不一致的,发现一起扣2分;
○高切坡深基坑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的,发现一起扣2分;
○基础开挖或回填没有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的,扣2分;
○地基持力层或路基压实度未按规定检验的,扣2分;
○地下工程基础防水出现渗漏的,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4.1.1-2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4.1.1基坑坑壁不稳定或开挖场地受到限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支护方案。
4.1.7基坑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础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在覆土线或地下水位线以下的结构,应通过隐蔽工程验收;基坑内应抽干积水,清除淤泥和垃圾等杂物。
4.1.8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有机物质含量不超过5%;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土”现象。
○《关于立即开展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工程专项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渝建发2007-123–二:
高切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对边坡稳定性监测。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4.1.2基坑工程监测项目根据设计、监测目的、支护结构形式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78-20084.1.4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200911.5.1:
隧道拱部、边墙、路面、设备箱洞不渗水。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与设计工况是否相符;
检查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资料;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检查地下工程防水出现渗漏的情况,不符合等级要求的记点;
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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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混凝土结构
○桩身砼质量检测方法、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分;
○模板与支架无设计方案,高支架未经专家论证方案,发现一起扣2分;
○混凝土中外加剂的掺用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混凝土的配比、计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试件的取样留置数量、同条件试件养护环境、标识等有不符合的,发现一起扣1分;
○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标准养护条件的,扣2分;
○钢筋代换、钢筋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钢筋加工、连接、安装以及受力钢筋的位置有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起扣1分;○混凝土出现露筋、孔洞、烂根、错台、胀爆模等严重缺陷的,发现一处扣1分;
○预应力钢筋张拉、锚固、压浆,外露预应力钢筋的处理及锚具封闭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混凝土几何尺寸及线型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抗渗混凝土不满足设计要求发现一起扣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5.2.10必须对已成桩桩身完整性检测。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各类模板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9.2.3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9.3.1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性能、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
比设计。
9.4.2拌制混凝土的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规定。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7.13.5:
每拌制100盘、100立方、每工作班至少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确定同条件试件养护环境、标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3.0.5:
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规定。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10.1.4:
重要结构的主要钢筋在代用时,应该由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6.2.3:
受力钢筋的弯制应该符合设计要求。
6.3.1钢筋接头应该符合设计要求.6.4.5钢筋的位置、保护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1.4.2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的强度及龄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则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0%及龄期不应少于7天。
11.5.4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
11.5.2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在7天内进行孔道压浆,当孔道内堵塞需要处理时,最长不得超过14天。
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11.5.5锚具及预应力筋封闭防护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出式锚固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50mm;
2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3封锚混凝土的强度,不低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6.2.8-6-2):
抗渗试块的抗渗性能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检查模板与支架设计方案,高支模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检查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养护箱);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0
10
钢(索)结构工程
○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无有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发现一起扣1分;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性高强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螺栓、普通螺栓、铆钉、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等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性高强螺栓连接副没有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的,扭力板手没有定期校定的扣1分;
○操作焊工未持证上岗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焊缝存在裂纹、焊瘤、焊缝厚度不足、表面气孔等缺陷的,发现一处扣1分;
○没有按规定进行焊缝的无损探伤,扣2分;
○未按规定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抗滑移系数复验的,扣2分;
○涂装面的粗糙度、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附着力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索结构无质保书或未按监测情况及时调整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0.2.1钢筋进场时,除了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外,还应按批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试验,12.2.6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没计要求;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2.2.10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螺栓连接附、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2.2.10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螺栓连接附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3条: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2.3.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2.3.6对不同类型焊缝采用磁粉探伤、超声探伤、X射线照相等项全做或组合选项的无损探伤检查。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2.1.5现场拼装前应对高强度螺栓连接附的实际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进行复验。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2.8.4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2.8.6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16.4.1斜拉索、锚具和减振装置的规格、品种和防腐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16.4.5斜拉索张拉力及索力调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材料、构配件验收资料;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认可范围;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检查技术资料中的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检查技术资料中涂料的材料、检测资料;
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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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属设施工程
○路边石施工质量和线形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检查井、排水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人行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栏杆尺寸、线形较差的,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78-200811.9.4外观质量要求:
1安装平整,稳固,色泽一致,无缺角、掉边,断块等缺陷,直线段与曲线段衔接和顺;2顶面纵横坡平顺,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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