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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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划和双流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范围内本办法的实施,其他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2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
机构或岗位、人员设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行业要求、政府及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等情况:
(二)安全营运:
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
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
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媒体表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设加分分值。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以上(含850分),基准分值在700分以上(含7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以上(含700分),基准分值在650以上(含650分),或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含850分),基准分值早600分至640分之间,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含600分),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含2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6.不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7.与驾驶员签订、执行的合同与报审备案的方案、合同不一致的;
8.向驾驶员借款、集资、采取驾驶员垫资购车、收取一次性承包费和高额保证金、以车辆挂靠、一次性卖断及其他变相增加驾驶员经营风险和负担的方式,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的;
9.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10.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的;
11.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12.停车场地不能满足一次性停放企业营运车辆总数的20%及以上的;
13.学习、培训场地不能满足一次性容纳企业所属驾驶员总数20%及以上的;
14.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不能满足企业2%及以上营运车辆维护、保养的;
15.不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计价器、专用标志灯、电子密标、天府通、IC卡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的;
16.未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指令性任务的;
17.年度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累计两次不参加管理部门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会议的;
18.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
19.不按要求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或提供虚假考核材料的;
20.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
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
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领取从业资格证件并注册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之日起计算。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至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分至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4.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
5.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6.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7.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条件的;
8.将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驾驶员营运的;
9.不服从或不遵守企业管理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0.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
11.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并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或媒体表彰、表扬的,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并在网站上建立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督,建立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3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属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书面申请,并如实报送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场地证明、机构或岗位设置、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及落实、劳动合同和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计价器、专用标志灯、电子密标、天府通、IC卡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营运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具体包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亡人数及后果等;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八)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评分标准》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述或者举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述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定,并于3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4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为AAA级,交通运输部择优评为出租汽车行业优秀企业。
省、市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分别向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AA级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视情颁发标牌。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为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与驾驶员签订、执行的合同与报审备案的方案、合同不一致的;
(五)出租或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六)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服务资格证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AAA级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为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不服从企业管理制度,影响企业形象的;
(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或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有不良行为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5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或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七条上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个体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2年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成交发〔2011〕7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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