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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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
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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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用于蔬菜储备,增强市场应急保障能力。
从市农委专项资金中安排40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支持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从市商务委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
其中,1亿元用于促进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5000万元用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大项目、科技型服务外包小企业和外包服务园区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筹措5000万元的市级引导资金,各区县共匹配1.5亿元资金,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七、支持环保型企业和循环经济项目。
从市环保局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减产、停产的放射性及一类污染物企业搞好安全保障。
对部分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试行差别化管理。
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继续发挥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10亿元。
筹建产业结构调整基金,支持国有企业调整产业结构。
九、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各银行天津分行以系统内银团贷款等方式吸引更多异地信贷资金投向我市。
提高本地法人银行存贷比,增加信贷投放,确保我市实际使用信贷资金规模高于上年,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过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优化结构,加大对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文化产业、“三农”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扩大企业直接融资。
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确保当年进入上市发审程序的企业超过20家。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推广集合性债权融资。
推进私募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推动企业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从2012年起3年内,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十一、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支持企业以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融资,促进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资金。
扩大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
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
从2012年起3年内,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中小企业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
十二、推动中小企业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创建天津市名牌产品,将201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认定产值和税收标准放宽到当年申请标准的80%。
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工商局直接受理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申请。
允许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除外)首期注册资本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
已设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
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再审查留存该项公积金的比例。
十三、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
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和抵质押物评估体系,简化贷款流程,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保障独立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
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
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清理纠正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
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确保全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授信客户数较上年增长30%以上。
十四、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补助。
建立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落实有关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3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专业保理和保险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
从2012年起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十五、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
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1年11月1日起3年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从2012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共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能力。
培育和支持建立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重点扶持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搭建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资源对接平台,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十七、鼓励发展个体工商户。
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鼓励发展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
十八、缓解企业用工困难。
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合作,巩固发展劳务协作基地。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及外省市举办招聘活动,组织用工紧缺的企业赴劳动力资源充足的外省区市进行定向对接、专场招聘。
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给予生活费补贴。
大力推广外来工求职公寓的经验做法,开展24小时求职服务,为求职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条龙服务。
建立稳定就业岗位长效机制,对经济结构调整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
十九、引进急需优秀人才。
编制发布《天津市2012年紧缺人才目录》,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引进350名高层次高素质人才。
支持留学人员来津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参加申报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引智专项等活动。
以“中国•天津第八届海外人才网上交流洽谈会”、外籍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为平台,推动各类企业对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举办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实训班,实施“名师带培计划”,帮助海外回国人才来津创业。
二十、培养高级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深入实施专业素质提升计划,选派2000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国(境)培训。
加快博士后培养,深入实施“131”创新型培养工程,新增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个以上。
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载体建设,推进和完善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市和区县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技师工作(流动)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十一、实施高效海关服务。
开辟专门通道支持市重大项目建设,确保进口设备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推动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提升高类别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效率。
对企业临时注册、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等9项审批项目当场办结。
继续引导企业使用“天津海关网上注册系统”实施网上注册,以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及电子口岸平台为媒介,实现报关单位、报关员注册的网上预审批。
二十二、加强口岸检验检疫通关服务。
大力推行天津口岸直通模式,扩大直通放行应用范围。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服务上门,制定“一项一案”、“一厂一策”等量身订做式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采用电子信息的无纸化方式完成受理报检、转单、查验、出证等工作。
实行全年每日开门服务,节假日固定加班和预约服务相结合,随时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业务。
二十三、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结合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深入清理,通过“减、撤、放、退、并、整”等改革措施,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调整再减少。
进一步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及职能事权。
继续向各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二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巩固扩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深入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制度,强化限期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预约审批等长效机制,达到单项审批办结时间比承诺办结时限提速20%。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从立项到取得开工证,累计审批工作日控制在30天以内,全程办理自然时间控制在140天以内。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际办结时间由5个工作日减少到4个工作日以内。
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城乡社区(村)试办便民代办点,推行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
建立滨海新区8890家庭服务网络分中心,扩大服务功能。
二十五、减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强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清理公路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2012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石油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每吨0.1元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免费开放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并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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