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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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保厅文件
苏价费[2006]397号
苏财综[2006]80号
苏环计[2006]3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6年月 11月2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环计[2004]2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
环保收费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
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质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区勘查局、省地税局,各有关环境监测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340份
附件一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坚持自愿有偿,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并按本办法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
二、服务范围
(一)接受委托的样品采集、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样品分析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二)接受委托的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委托的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五)污染源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收费规定
(一)制定或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监测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监测成本主要包括:
直接用于监测的房屋折旧费及维修费、监测设备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仪器检定费、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前6项之和的10%计算。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环境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也可参照相近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先行审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
试行两年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正式核定新增环境检测分析收费标准。
(二)环境监测服务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环境监测成果转让(提供环境监测数据、报告除外)和技术咨询服务,按国务院《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字[1991]第194号),原江苏省科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咨询服务议价通则〉的通知》(苏科政[94]16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1]5号、苏价费[2001]14号)等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技术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规定执行。
(五)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
(六)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集、影像、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七)培育环境监测市场,鼓励充分有序竞争。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垄断或操纵本系统、本地区环境监测市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或委托方接受指定的服务。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服务。
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委托方应为监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委托双方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业务并支付费用。
违者按《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取得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
八、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类别
采样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量
单位
收费
标准
备注
(一)
大气、废气、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1
大气采样
大气采样
大气采样器
点.次.项
35
1.大流量24小时连续采样按150元/点.次.项收费。
2.需要采样1小时以上进行富集的项目按75元/点.次.项收费。
3.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4.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按100元/点.小时均值.项收费。
2
简易设备
点.次.项
15
3
降水
收集器
点.次
15
4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
仪器法
点.次
20
5
烟道烟气采样测试
≤4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
台.次
400
1.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2.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
(以后每增加5米加10%的费用)。
3.炉窑按风量折算,参照相应吨位锅炉收费标准的1.5倍执行。
4.单独测林格曼黑度时才收费,否则已包括在锅炉测试中。
5.除尘效率测试按同等锅炉的3倍收费。
6.在生产废气监测中,对放射、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7.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执行。
6
5-9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
台.次
750
7
10-20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
台.次
1500
8
≥20吨锅炉
滤膜重量法
点.次
100
9
林格曼黑度
目视法
一组数据
20
10
SO2、NOx、O2、CO等
仪器法
个数据
70
11
生产废气测试
生产工艺尾气测试
不等速采样
孔.次.项
100
12
机械设备排气测试
等速采样
孔.次.项
400
13
汽车尾气测试
汽油车CO、HC、NOx、Pb
汽车尾气测试仪
辆.次.项
50
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执行。
接受委托检测时收取。
14
柴油车烟度
不透光烟度计
辆.次.项
100
15
摩托车
尾气测试仪
辆.次.项
10
(二)
固体物品采样
1
工艺原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采样
样
60
2
土壤样品采集
表层(深度≤0.15米)
样
35
3
中层(0.15米<深度≤0.5米)
样
70
4
下层(深度>0.5米)
样
150
(三)
水质采样
1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底质样品采集
表层(深度≤1米)
样
30
2
中层(1米<深度≤1.5米)
样
80
3
下层(深度>1.5米
样
130
4
地表水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0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2.>30米宽的河流以及工业废水的流量测试加倍收费。
3、夜间采样加收50%。
5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2
6
地下水
瞬时样
点.次.项
12
7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5
8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25
9
工业废水
瞬时样
点.次.项
15
10
海水
近海海域(≤5海里)
瞬时样
点.次.项
15
11
远海海域(>5海里)
瞬时样
点.次.项
25
12
流量
污染源
流速仪
次.断面
70
夜间测量加收20%。
13
河流(≤50米)
多谱勒测流仪
2小时/次.断面
300
14
河流
(50-150米)
3小时/次.断面
500
15
河流(≥150米)
次.断面
700
16
水深
瞬时样
点.次
20
(四)
生物采样
1
陆生生物采样
瞬时样
样
70
2
水生生物采样
瞬时样
样
45
(五)
放射性样品采集
1
大气
气溶胶
气溶胶采样器
100立方米
20
2
沉降灰
沉降灰采样器
点.次.项
25
3
降水
降水采样器
点.次.项
25
4
氚
氚采样器
样
200
5
水
地表水
瞬时采样
点.次
18
夜间采样加收50%。
6
地下水
瞬时采样
点.次
18
7
废水
瞬时采样
点.次
23
8
固体
土壤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9
底泥
底泥采样器
样
100
10
原料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11
废渣
固体采样器
样
100
12
生物
水生动物
瞬时采样
样
60
13
陆生动物
瞬时采样
样
110
(六)
焚烧废气采样
二恶英类
等速采样
孔.次.项
5000
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监测、测试方法
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噪声
厂界噪声
仪器法
点.次
70
夜间监测加收20%。
2
交通噪声
仪器法
点.次
70
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仪器法
点.次
70
4
区域环境噪声
仪器法
点.次
110
5
铁路边界噪声
仪器法
点.次
110
6
振动
稳态振动
振动测试仪
每个数据
30
7
非稳态振动
振动测试仪
每个数据
40
8
振动强度
振动测试仪
每个数据
25
9
电磁辐射
工频电磁辐射
仪器法
点数据
60
10
高频电磁辐射
仪器法
点数据
60
11
电磁频谱测量
仪器法
点数据
60
12
无线电干扰场强
仪器法
点数据
60
13
电离辐射
χ、γ辐射剂量(率)
仪器法
每个数据
50
14
χ、γ累积剂量
仪器法
每个数据
80
15
α/β表面污染
仪器法
平方米
50
16
空气中氡气及其α潜能浓度
仪器法
每个数据
75
17
室内222Rn测量
仪器法
次
300
18
倒装放射源
仪器法
次
800
19
查找放射源
仪器法
人.天
300
20
中子源防护监测
仪器法
每个数据
500
21
事故剂量测定
仪器法
人.次
200
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
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一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
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
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
00-6:
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萃取、吸收、离心分离、蒸馏、回流、干热灭菌等简单前处理
单样.项
20
常规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不得加收特别处理费。
2
干(湿)式消解、高压灭菌、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干扰掩蔽等复杂前处理
单样.项
30
3
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
样
80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
元
(一)理化检测
序号
检验方法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元/个数据)
备注
1
感观指标
每个数据
3
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水、气、土壤、底质等理化检验。
2、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
温度计
每个数据
5
3
稀释、对比法
每个数据
15
4
pH计
每个数据
15
5
电导仪
每个数据
15
6
溶氧仪
每个数据
15
7
酸碱滴定法
每个数据
35
8
络合滴定法
每个数据
50
9
碘量法
每个数据
50
10
电极法
每个数据
60
11
分光光度比色法
每个数据
60
12
重量法
每个数据
60(有机溶剂蒸发100元)
13
离子色谱法
每个数据
80
14
紫外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5
红外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6
荧光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7
火焰光度法
每个数据
80
18
测硫仪
每个数据
80
19
五日培养法
每个数据
100
20
原子吸收法
每个数据
100
15
气相色谱法
每个数据
100
21
高压液相色谱法
每个数据
250
22
色-质联机
每个数据
260
23
三点比较法(恶臭)
每个数据
500
24
气体专用分析仪
每个数据
80(不另收采样费)
25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
每个数据
180
26
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一般有毒有害
每个数据
1000
高毒
每个数据
3000
剧毒
每个数据
5500
(二)生物检测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浮游动、植物
定性
样
45
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2、样品数少于5个时,按5个样收费。
定量
样
100
生物量
样
65
2
着生生物
定性
样
45
定量
样
100
生物量
样
120
3
底栖动物
定性
样
55
定量
样
120
生物量
样
90
4
叶绿素α
分光光度比色法
每个数据
70
5
生物发光菌
每个数据
40
6
细菌总数
培养法
每个数据
40
7
粪大肠菌群
发酵法(四管法)
每个数据
70
发酵法(十五管法)
每个数据
100
8
沙门氏菌
标准法
每个数据
75
9
紫露草微核技术
标准法
每个数据
300
10
蚕豆根尖微核技术
标准法
每个数据
300
11
大型蚤类的毒性试验
急性
每个数据
450
慢性
每个数据
双方协商
12
鱼类的毒性试验
急性
每个数据
500
慢性
每个数据
双方协商
13
藻类毒性试验
急性
每个数据
500
慢性
每个数据
双方协商
14
鱼外周血微核试验
标准法
每个数据
600
15
鼠骨髓微核试验
标准法
每个数据
1400
16
Ames试验
标准法
每个数据
3000
17
SCGE测定DNA损伤
标准法
每个数据
4000
18
SCE测定染色体
标准法
每个数据
7500
(二)放射性检测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固体样品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300
2
水体样品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00
3
气溶胶样品总α/总β放射性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00
4
水体样品γ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谱仪法
核素.测量小时
35
5
固体样品γ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谱仪法
核素.测量小时
35
6
生物样品γ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谱仪法
核素.测量小时
35
7
低能β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液体闪烁法
项
400
8
137Cs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50
9
90Sr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50
10
226Ra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350
11
总U浓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00
12
总Th浓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00
13
总K浓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00
14
131I核素活度分析
放射化学法
项
450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
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
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不超过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不超过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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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江苏省 环境监测 专业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监测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