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管理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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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
{经销商管理}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在发现乙方的违约行为后通过向乙方寄送《整改意见书》及《处罚意见书》。
《整改意见书》为甲方要求乙方对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改正的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整改意见书》后应当立即改正或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甲方承诺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处罚意见书》为甲方要求乙方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及对违约行为进行扣分的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处罚意见书》后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有权在发现违反《特许加盟合同》或本协议时,通过向乙方发送处罚意见书等形式,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停止使用甲方特许权利进行网吧经营、取消其连锁加盟资格,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开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连锁加盟店应具备以下开业条件:
1、连锁加盟店的整体装潢;参照《品牌店铺的模式建立及连锁识别系列》
2、连锁加盟店的功能配置;参照《品牌店铺的模式建立及连锁识别系列》
3、取得开业所需的相关证照:
《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资格认证验收及备案。
4、必须通过总公司相关验收:
装潢验收、网络验收、硬件验收、软件验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按照总公司相关部门开具的《整改意见书》进行停业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准予开业。
不符合上述标准自行开业的,扣6分,并通报文广局备案。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
第七条连锁加盟店必须设置以下专业岗位,并报总公司备案:
1、店长每班1名
2、网络管理员每班1名
3、收银员每班1名
4、清洁工每班1名
5、信息安全员1名(可兼)
6、消防安全责任人1名(可兼)
7、通信联络员1名(可兼)
专业岗位的职责要求:
1、店长:
职责范围:
主要负责店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1)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条例。
2)保证加盟店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条例,维护信息安全。
3)听取顾客的建议及批评,利用这些资料来改进连锁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同时及时向总公司相关部门汇报。
4)注意店内的装修和设备的损坏情况,及时安排维修和更换工作。
5)保持店内的环境整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清洁工作。
6)执行公司下达的文件和通知,根据总公司的通知进行相关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接受总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7)正确掌握总公司连锁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
8)管理和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
9)维护连锁加盟店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10)代表加盟店参加总公司的各种活动。
2、收银员:
职责范围:
主要负责吧台、收银。
1)正确掌握东方网点管理系统中收银界面下的具体操作。
2)按照标准流程为顾客服务。
3)掌握基本礼仪,注意个人仪表,保持清洁。
4)对于紧急情况能迅速做出处理。
3、网络管理员
1)正确掌握东方网点管理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2)了解网点内设备硬件配置、网络配置。
3)及时对网点内终端进行维护,优化软件环境,发现终端有硬件损坏,及时报修。
4)及时对网点内终端进行维护,发现终端有硬件损坏,及时报修。
4、清洁工
1)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
2)定时清理营业场所内的废物箱和男女卫生间。
5、信息安全员(可由网管兼)
1)定时在营业场所内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那些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2)发现那些严重违反国家安全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6、消防安全员(可由店长兼)
负责场地内消防通道的通畅,及时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期和完整度。
7、通讯联络员(可由店长或网管兼)
1)定时收取总公司的信件和邮件及与总公司保持联络。
2)及时回复总公司信件和邮件中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连锁加盟店必须配合总公司定期对连锁加盟店进行的巡查工作。
(巡查使用《东方网点现场检查单》)
第九条总公司设立门店管理部,专门负责对连锁加盟店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外,还针对不同的管理要求进行各类专项监督及检查。
第十条门店管理部不定期的对加盟店进行巡查,连锁加盟店不得以非正常理由拒绝门店管理部的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门店管理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特许加盟合同》、本协议等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东方网点现场检查单》为总公司检查连锁加盟店是否合法经营的书面凭证,对于连锁加盟店的违法违约行为,该店工作人员应在《东方网点现场检查单》上签字确认。
若拒绝签字或拒绝检查,由总公司工作人员注明原因,并经两名总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后,即为双方确认的连锁加盟店违约经营的证明。
对此,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通知乙方来公司谈话。
再次发现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要求乙方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扣6分。
对暴力抗拒门店管理部检查工作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乙方应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连锁加盟店业主集会7日前,应将集会的具体内容通知总公司门店管理部进行备案。
违反本条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通知乙方来公司谈话。
再次发现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要求乙方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扣6分。
第十四条连锁加盟店如有任何合理要求可以向总公司的投诉中心、相关职能部门、门店管理部和总经理反映。
第三章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不定期为乙方提供各项培训,并将以信函、电话、短信等不同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及考核。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学习。
第十七条乙方按照总公司要求选送工作人员(店长、收银、网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上岗培训及考核,(包括乙方已参训员工离岗后新招募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上岗考核的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能力考核、仪态仪表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等。
违反本条未选送工作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及考核的,每一人扣1分,累计达到6分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根据《整改意见书》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如乙方未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乙方应根据《处罚意见书》要求向甲方支付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乙方按照总公司要求选送工作人员(店长、收银、网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其他专项培训及考核,违反本条未参加相关培训及考核的,每一人扣1分,累计达到6分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根据《整改意见书》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如乙方未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乙方应根据《处罚意见书》要求向甲方支付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乙方员工应当持证(包括行政机关及甲方发放的证件)上岗。
违反本条的,甲方每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达到6分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根据《整改意见书》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如乙方未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乙方应根据《处罚意见书》要求向甲方支付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甲方制作专门的加盟店培训人员名册,连锁加盟店工作人员及经营者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时应在名册上签名,未签名的视为未参加培训。
第四章经营制度
第二十一条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的,对初次发现的,甲方有权采用现场提醒;再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第三次发现的可发出《处罚意见书》,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2000元的违约金,并扣6分。
第二十二条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扣6分,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按《处罚意见书》向甲方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二十三条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从事反动色情赌博等含不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在连锁加盟店内摆放赌博机或与之类似的游戏机器;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扣6分,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按《处罚意见书》向甲方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二十四条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不得允许上网用户使用本协议第九条所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按《处罚意见书》向甲方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二十五条不得组织和举办未经总公司批准的文化娱乐竞赛项目。
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甲方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除应参加门店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外,还应向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连锁加盟店必须使用东方网点连锁管理系统。
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要求乙方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或解除《特许加盟合同》。
第二十七条连锁加盟店必须对连锁管理系统数据进行保全,未经总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删除。
违反本条规定,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再次违反规定的或逾期不改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或要求乙方承担3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其最佳营业门店日营业额平均值(营业额以甲方网点软件系统记载数据为准),乘以乙方整改天数计算损失额,向乙方索赔。
)
第二十八条连锁加盟店必须保证不得对服务器进行访问限制,不得对服务器进行端口限制,不得对服务器进行数据修改密码重置,不得对服务器进行带宽限制。
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3分,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连锁加盟店必须保证店内连锁管理系统与总公司的连锁管理平台正常连接,不得擅自脱离总公司连锁管理系统的监控进行经营活动。
如确因合理原因需脱离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总公司。
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3分,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连锁加盟店必须保证该系统的硬件设备必须适时满足东方网点连锁管理系统的阶段性调整。
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扣3分,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连锁加盟店应建立营业场所内的巡查制度,通过人机结合为上网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制止并举报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同时,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连锁加盟店应当对上网用户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至少保留60日。
并在总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信息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同时,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连锁加盟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标准安装数字式摄录像设备,对数据进行60天的保全期,并在总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信息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违反本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同时,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连锁加盟店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违反本条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次发现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三十五条连锁加盟店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等条件。
除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式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严禁将消防疏散通道封堵或锁闭;
5、营业期间场所内所有门窗均不得上锁;
6、规定消防责任人不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巡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并做好纪录;
7、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营业场所内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并有权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的,扣6分,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三十六条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不得转租、转包、转移营业场所或在营业场所
内擅自增设其他文化经营项目。
违反本条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三十七条连锁加盟店不得伪造、变造、复制、转借、转卖《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再次发现的,甲方有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吊销《文化准营证》、《公安信息安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通报文广局备案等。
第三十八条连锁加盟店的营业场所内资源归总公司所有,连锁加盟店不得自行接洽、设置相关的增值服务设施与内容。
对于总公司统一开展的增值服务项目,连锁加盟店必须参加,并且应依照总公司的要求进行配合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的拒不参加且经甲方《整改意见书》通知限期参加仍未参加的,扣6分,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并承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或解除《特许加盟合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参加非甲方开展的增值服务项目的,扣6分,经营所得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并承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对于乙方参加但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完成配合工作,限期仍不能完成的,扣6分,乙方应承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对于乙方参加但未通过甲方及第三方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完成改正工作,限期仍不能完成的,扣6分,乙方应承担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东方网点增值服务配合单》为甲方通知乙方参加及配合甲方增值活动的书面凭证,该店工作人员应在《东方网点增值服务配合单》上签字确认。
若拒绝签字且拒不按照《东方网点增值服务配合单》的要求进行配合工作,由总公司工作人员注明原因,并经两名总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后,即为双方确认的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证明。
《东方网点增值服务验收单》为甲方对乙方参加增值活动的配合工作进行验收的书面凭证,证明乙方对增值服务的配合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连锁加盟店应遵守总公司有关加盟形象、商誉、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规定,不得出现损害加盟形象、商誉、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行为。
连锁加盟店不得擅自更换门店招牌、店铺编号、店名编号。
违反本规定,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乙方应承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连锁加盟店应遵守总公司有关加盟店整体装修标准进行店面装修,并每三年根据总公司新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更新。
在经营过程中,连锁加盟店若需装修,需书面报请总公司,并按甲方装修流程进行装修。
违反本规定的,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对乙方拒不更新行为,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要求乙方限期进行装修更新,乙方未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应向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
对于乙方擅自装修行为,甲方有权发出《处罚意见书》及《整改意见书》要求乙方按照公司统一标准装修,乙方未按《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扣6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
第四十二条连锁加盟店若发生经营场所搬迁情形,应在向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拆除原经营场所的连锁服务标识、店铺招牌和其他添加物。
违反本条规定,初次发现的可发出《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再次违反规定的,扣6分,同时甲方可代为拆除相关标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通知
第四十三条关于本协议或其附件的所有双方之间的指示、要求、主张、声明、索赔和通知都应当以挂号邮件、邮政特快专递或传真送出,并应当以下列地址或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地址送达双方,且只有在收信人收到时才生效。
甲方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68号静安现代产业大厦609-617室
邮政编码:
200041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四十四条前款通知,以挂号邮件发出的,在发出10日后视为已收到;以邮政特快专递发出的,发出5日后视为已收到;以传真发出的,发出时视为已收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为《特许加盟合同》的附件,与《特许加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内容与《特许加盟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特许加盟合同》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与《特许加盟合同》同时签订并同时生效。
如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尚未正式设立,则本协议将由乙方的全体发起股东共同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
乙方一旦取得营业执照,应对本协议进行补签,但补签不影响协议已经发生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兹此为证:
甲、乙双方已授权各自代表于以下签署日期在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签订本合同。
甲方:
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智平
授权签约人:
日期:
乙方:
上海东方网点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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