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旱灾害分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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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重大洪涝灾害:
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较大洪涝灾害:
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般洪涝灾害:
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
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
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
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
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二、预警分级
(一)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预报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沿江(河)区县城区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48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
4.4—9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国家、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预报除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外沿江(河)区县城区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48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
4.1—3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预报区县城区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者市级重点示范镇、市级中心镇(以下简称重点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
4.有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预报一般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或者重点镇将发生超警戒洪水。
2.过去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下。
4.有区县发生轻度干旱,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应急响应分级
(一)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之一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或3个以上的区县城区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3)大中型水库出现溃坝。
(4)区县中心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区县中心城区降雨量达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10个以上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6)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2.启动程序。
市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会商后报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局部发生超保证洪水或三江之外的区县城区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
(3)区县城区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区县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区县中心城区降雨量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全市4—9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6)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2.启动程序。
市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会商后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长报告。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局部发生超警戒洪水或3条以上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3)重点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区县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区县中心城区降雨量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全市1—3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6)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2.启动程序。
原则上由区县防汛抗旱机构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由市防办直接启动。
(四)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之外的沿江(河)区县城区发生超警戒洪水,或1条以上中小河流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万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3)一般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区县中心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5)全市1—3个区县发生严重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6)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2.启动程序。
原则上由区县防汛抗旱机构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由市防办直接启动。
四、术语解释
(一)粮食因旱损失率。
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二)因旱饮水困难率。
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三)重点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四)一般镇。
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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