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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创造性劳动
代理人的创造性劳动
专利代理人是帮助发明人获得专利权的帮手。
一个
代理人的基本要求是,能够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出发,撰
写出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并能够顺利取得专利授权,然而,
仅仅如此并不表明其就是合格的代理人。
笔者以为,一个
合格的代理人应帮助该专利技术方案获得一个保护范围最
大化且权利较稳定的专利权。
我们知道,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与专利权的稳定性往往是一对矛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越大,则该专利权的稳定性越差,而代理前的专利检索要
做到绝对无漏检是很困难的,这也对专利权的稳定性留下
了可能的隐患。
要实现上述目的,就需要专利代理人在专
利代理过程中付出大量创造性的劳动。
一个优秀的代理人
更应该同时是受托案技术的“共同发明人”,将一件很具体
的发明形成一个很完整甚至超出发明人思路的方案,这需
要代理人付出更多创造性的劳动。
笔者从 1992 年从事专利
代理工作始,一直在探索这一问题,在此,想结合自己曾
经代理过的一件“无中生有”的专利案谈谈对专利代理人
在专利代理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的理解。
1998 年 10 月,受申请人 F 公司的委托,笔者为其代理
了名为“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的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
其申请号为 98242525.2、申请日为 1998 年 10 月
27 日。
申请人在委托时提供了如下的技术资料。
1 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样品及结构图,如图 1。
2 背景技术:
现安装于热交换器中且液流在管内进行
物态转换的传热管常用无螺纹管,即其内表面光滑的传热
管。
3 根据笔者的要求,申请人自行做了检索,并交给笔
者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日本国 R 株式会社于 1985
年申请的名为“内表面开有螺纹的传热管”发明专利(以下
称日本专利),它的内表面开有齿高相同的螺纹,其申请号
为 85103367(CN1012994B),结构如图 2 所示。
笔者就上述三个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显然,“最为接近”
的现有技术(日本专利)较传统的内表面光滑的传热管,由于
该传热管的内表面开有螺纹。
螺纹齿“形成多个汽化核心
及增大了汽化表面积,使得传热性能大大得到改善”。
与日本专利相比,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唯一
不同的是,在传热管内表面开有的螺纹齿中有两种齿高的
齿;高齿与低齿。
显然,发明点就在于此,必须由此入手。
于是,根据笔者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了高齿与低齿的
有关参数,包括高齿与低齿的齿高之比及其范围,齿数之
比及其范围、高齿高度与管壁壁厚之比及其范围,齿截面
形状,证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传热性能较日本专利
更为优越的实验数据等。
笔者找出了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
并对其区分,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
征,哪些是共有技术特征,哪些是区别技术特征。
按常理,
已经可以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了,权利要求!
完全可以
按如下方式撰写:
1 一种安装于热交换器中且液流在管内
进行物态转换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其内表
面开有多条螺旋形螺纹齿,所述螺纹齿对管轴的螺旋角(β)
为 7°到 30°,螺脊横截面内的顶角(α)为 30°到 60°,
其特征在于:
传热管的内表面开有两种高度的螺纹齿,两
齿间的横截面积与高齿的高度之比为 0.15 到 0.55。
然而,笔者并未轻易下笔,而是在思考一个问题,即
高低齿的传热管(拟申请的技术方案)较等高齿的传热管(日
本专利)传热性能为什么会更为优越?
申请人对此无法解答。
经笔者和申请人共同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并反复讨论,我们
发现,由于冷媒在传热管内不断蒸发,其液面高度亦不断
降低,在液面高度较高段,高低齿的传热管内存在二次搅
流效应,搅流效应更加明显,在液面高度低于高齿的高度
而高于低齿的高度段,它仍保存着较多的汽化核心,此外,
气阻效应得到了缓解。
由此,笔者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传热管内的螺纹
齿的高度应该为多种,传热管的换热系数更高,此外,为
了保存着较多的汽化核心,理想的传热管内的螺纹齿的高
度应随冷媒在传热管的液面高度不断降低。
这一设想经技
术人员的讨论、分析得到认同。
于是,笔者撰写了如下的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安装于热交换器中且液流在管内进行物态转换
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其内表面开有多条螺
旋形螺纹齿,所述螺纹齿对管轴的螺旋角(β)为 7°到 30°,
螺脊横截面内的顶角(α)为 30°到 60°,两齿间的横截面
积与高齿的高度之比为 0.15 到 0.55,其特征在于:
传热管
的内表面开有高度不等的螺纹齿,即本实用新型为内表面
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热管。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
热管,其特征在于:
管内内表面螺纹齿齿尖的轴向连线为
一条由多段直线按一定规律组成的折线,该折线围绕一条
与传热管相平行的中轴线波动。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任一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
高齿与低齿的齿数之比值其
分布区域为 0.5-2.0 。
4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任一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
低齿与高齿的齿高之比值其
分布区域为 0.6~0.9。
5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任一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
高齿高度与管壁壁厚的比值
其分布区域为 0.6~0.8。
6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任一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齿尖的轴向连线为锯齿线。
7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任一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特征在于:
螺纹齿截面形状为三角形。
8 根据权利要求 I 所述的内表面开有高低螺纹齿的传
热管,其特征在于,螺纹齿截面形状为三角形,高齿与低
齿的齿数之比值为 1,齿尖的轴向连线为锯齿线,其高低螺
纹齿交错排列,低齿与高齿的齿高之比为 0.8。
该专利申请于 1999 年 11 月 3 日授权,授权公告号为
CN2347132Y(以下称 F 专利)。
2000 年 9 月 26 日,法国 T 公司就 98242525.2 专利(F
专利)委托已退休的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 Q 先生为其
代理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方代理
人提交了 1996 年 6 月 19 日公开的中国第 94192366.5 号发
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作为证据。
笔者这才发现,当初申请人给出的技术方案原来并非
出自于自身,而是“泊来品”。
申请人当初并不清楚法国 T
公司已经申请过专利,检索时也未能检出,申请人当初提
出专利申请,更多的是一种策略,一是希望防止有其他的
仿制者在中国抢先申请专利,进而制约申请人自身的生产
经营;二是基于“阻吓策略”,希望对不知情
的同行产生干扰和制约。
第 94192366.5 号申请是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由法国 T
公司于 1994 年 6 月 2 日提出,申请号为
PCT/FR94/00646,该申请于 1995 年 12 月 7 日进入国家
阶段,1996 年 6 月 19 日在中国公开,名称为“用于空调和
冷却设备的换热器的槽管及相应的换热器”,公开号为
CN1125000A。
该专利(以下称法国专利)同样为内表面开有高低两种螺
纹齿的传热管,其摘要为:
管
(1)通过螺旋角为 5°至 50°,
顶角(α)为 30°至 60°的螺旋肋
(2)在管内形成槽,其特征
是:
所述肋
(2)形成至少含有两个不同高度的肋的周期性变
化的形状:
一个高度为 Hh 的肋称为“高”肋(2h),另一个
高度为 Hb 的肋称为“低”肋(2b),H b/Hh 之比在 0.40 和
0.97 之间;每一个“高”肋均与一个平底槽(3)相邻。
其摘
要附图如下。
细细比较两份专利,对于传热管的结构,仅两处不同:
1 对螺纹齿的称谓不同(法国专利称螺旋肋);2 部分表述
方法不同:
法国专利中称“所述肋
(2)形成至少含有两个不
同高度的肋的周期性变化的形状”,F 专利称“传热管的内
表面开有高度不等的螺纹齿”,除此之外,F 专利中的主权
项的全部特征完全为法国专利所覆盖,各从属权项中的比
值范围也完全为法国专利所公开。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方代理人 Q 先生对 F 专利
的权利要求 1~8 逐一进行评述,对每项权利要求中的各项
特征进行比对分析,结论是各项权利要求不是没有新颖性
就是没有创造性,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3 款
的规定。
面对这份说理充分、逻辑严谨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
利权人感到无望,再次委托笔者担任无效程序中的代理人。
笔者认真研究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两份专利文件。
显然,
这两份专利文件所依赖的确实是同一结构的传热管,“传热
管的内表面开有两种高度的螺纹齿”这一结构确实没有新
颖性,在此前提下的一些附加技术特征也确实没有创造性。
然而,笔者当初撰写文件时设想出的结构方案却成了眼下
的“救命稻草”,即“传热管内表面开有两种以上齿高的螺
纹齿”这一结构却是有新颖性,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
员”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于是,笔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
修改,将原权利要求 1 与权利要求 2 合并,放弃了对原两
种齿高螺纹齿的保护,将原来的“传热管内表面开有高度
不等的螺纹齿”修改为“传热管内表面开有两种以上齿高
的螺纹齿”,并以此为基础于 2000 年 11 月 10 日进行了答
复。
合议组于 2001 年 3 月 12 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审中为
更有力地说服请求方代理人和合议组,笔者分析了不同液
面时,两种高度螺纹齿的内螺纹管和三种高度螺纹齿的内
螺纹管,它们分别在汽化核心、搅流效应、二次搅流效应,
气阻效应诸点上的差异。
经过口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 年 3 月 19 日作出
了第 WX3113 号审查决定,决定要点称:
现有技术与权利
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
特征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则现有技术
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驳回无效宣
告请求,维持第 98242525.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决定为
终局决定。
”
至此,这一建立在由笔者代理时“灵机一动”产生的
技术方案上的专利权得到最终确认。
这可谓是一个“无中
生有”的专利权。
笔者在当初的代理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完
成了一个“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
经办上述专利的申请代理及无效代理,笔者略谈如下
体会。
1 代理前的检索工作非常重要。
对现有技术的准确把
握不仅对形成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有至关
重要的影响,也避免了专利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付出的创
造性劳动成为“重复劳动”,成为无用功。
2 专利代理人的创造性劳动首先体现为,在发明人的
具体技术方案基础上通过分析,筛选,抽象,概括从而获
得有较大保护范围的专利权。
优秀的专利代理人不应该仅
仅是一个将发明人的技术方案简单地转化成“专利语言”
的“翻译”。
申请人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少部分的申请人能够提
供一个较为像样的技术交底书,绝大多数的申请人往往只
能提供附图及较简单的相关说明,这些说明中内容五花八
门,有设备描述,设备优点,成本分析,操作说明等,而
代理所需的技术内容,以拟申请实用新型的机械产品为例,
该产品的构成,各个部件间的结构关系、连接关系或作用
关系以及各部件如何动作一直到工作完成,这些并不完全,
有的只是很少涉及,甚至部分申请人只能提供附图或样品。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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