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溪商业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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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溪商业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汉溪商业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承包人:
日期:
2019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建设汉溪商业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本工程采用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发包,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在本合同中统称为“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简称“三方”)就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汉溪商业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汉溪村。
工程内容:
建设汉溪商业中心项目基坑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工程规模:
备案项目号:
2018-440113-70-03-825005
资金来源:
待本项目地块成功流转后由地块流转中标单位根据合同支付,招标单位不承担付款义务。
如本次地块流转不成功,由招标单位再次挂牌直至流转成功后再由中标单位履行付款结算义务。
各方已知悉,本工程所在地块的其中一块土地(以下简称“该留用地”)将通过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流转,并由中标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方式竞得。
各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在汉溪商业中心项目成功招商后由土地流转的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付款义务人)向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支付。
发包人不承担前述费用。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基坑周长约767m,开挖面积约2.5万平方米,开挖深度约7.2-19.6m(包括底板和垫层厚度);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由于基坑靠近在建城轨结构,根据城轨要求,靠近城轨区域要求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安全,具体工程需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工程以EPC总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勘察部分
负责本项目(含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招标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含物探工程)。
其中工程测量的内容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修测)等;工程地质勘察包括前期未完成的地质调查、勘探、测试、室内试验等各项工作。
按照汉溪商业中心项目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基坑支护设计、深化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配合施工验收工作等。
2、设计部分
2.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的设计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及超出红线范围的市政配套设施(道路、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燃气等,按政府审批的相关文件及规范实施)。
2.2设计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完成轨道交通专项安全评估报告,完成本项目的规划、报建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等工作:
①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汉溪商业中心项目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设计及估算、配合设计报建报批;②设计其他服务:
a.完成轨道交通专项安全评估报告,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b.全过程评估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场)。
2.3设计进度和成果文件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4因本工程地块有城轨项目且城轨即将通车,设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级资质,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设计分包单位应从安全开展设计工作,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得与城轨建设项目相冲突。
3、施工部分
本次合同施工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①承包本项目基坑支护等工程项目施工内容,按照发包人与设计分包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②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③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
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④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费用;⑤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本合同文件中所描述的勘察、设计、施工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勘察、设计、施工范围和内容包含完成基坑支护工程及配套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他项目。
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应参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本合同、招投标文件、报价单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的实际内容。
对本工程的附件及所有合同文件上的所有要求,以及所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在签约前已研究并知悉,并已到本工程所处位置实地勘察。
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在签约前已完全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遇到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可能带来的一切影响。
如因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原因造成本勘察、设计、施工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工程价款不予调整,如因发包人或中标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施工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应在出具该项变更的报价书,经甲方审核书面确认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后,变更生效,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擅自变更工程的,对擅自变更的工土地流转的中标单位有权不予认可,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承担。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合同承包方式为:
1.工程勘察费采用按实计量,具体结算方式按相应的合同专用条款。
2.工程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具体结算方式按相应的合同专用条款。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包工、包料、包机具使用、包企业管理、包利润、包规费、包税金、包环境保护、包临时措施、包临时道路、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险、包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
建安工程费合同金额仅作为支付进度款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工程的结算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四、投资控制
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勘察设计施工,限额投资。
以中标价作为工程投资上限进行限额设计,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及初步设计的工程概算的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并由承包人按程序报送发包人审定。
如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及初步设计的工程概算的总额超过中标价格,付款义务人有权拒绝支付。
2.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在不降低勘察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在经审定的概算金额内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自行编制,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概算中对应建安费用的审定价,并由承包人按程序报送发包人审定。
如施工图预算金额超过概算中对应建安费用的审定价,付款义务人有权拒绝支付。
3.由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为上限进行总价包干施工。
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投资控制措施,对超出包干价的费用,付款义务人有权拒绝支付。
4.建安费用结算:
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经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
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包干价。
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承包人须在概算暂列金中综合考虑该费用,付款义务人不再另行支付。
五、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拟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其中勘察工期:
日历天,勘察开始日期: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设计工期:
日历天,设计开始日期: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工期:
日历天,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发生工期顺延事由时,总承包单位、勘察分包单位、设计分包单位应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申请,否则工期仍不予顺延。
自本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节点工期完成初步方案设计、基坑设计、安全评估、地质勘查并在地块完成围蔽、临建等形象工程。
除前述五项前期工作外,其它具体基坑开挖施工内容根据城轨通车工程进度或待确认项目地块流转中标开发单位后,经发包人通知并签发开工令后开始施工。
六、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较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到达广州市相关规定要求。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请示》(穗建质【2014】1257号)、《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现场诚信评价体系和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6】69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质【2017】815号)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
上述文件以政府或相关部门公布最新规定执行。
八、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
(小写):
元。
其中:
勘察费为:
元,设计费为:
元,安全评估费为:
元,建安工程费为:
元(其中包含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暂列金额为元)。
2、本合同总价为目标控制总价。
具体结算方式详见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但承包人应在设计方案基础上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方面优化,控制工程投资,确保最终合同结算价不得超出目标控制总价。
若合同结算价超出目标控制总价,付款义务人将按目标控制总价进行结算,不再支付超出部分金额。
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结算价超出目标控制总价的情况及处理方式见专用条款。
3、总承包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各成员需共同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
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承包人各成员方向付款义务人每次申请支付合同款项时,必须经承包人总承包方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支付,付款义务人收到经总承包方盖章确认的申请付款单经审核后通知付款义务人拨付。
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方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总承包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归于承包人各成员;发包人对总承包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归于承包人各成员。
4、合同各方主体财务信息:
发包人
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类别
纳税信用等级
承包人
名称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类别
纳税信用等级
本工程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工程发票税率
本工程名称
本工程所在地
承包人各成员根据各自的承包内容,分别向付款义务人申请合同款项,各方必须按付款义务人要求各自开具发票,若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料不正确导致开出的票据有误,责任方需承担受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每次承包人收取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的同时,应当提供与工程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函。
九、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称:
;
电话:
;电子邮箱:
;
2、施工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电话:
;电子邮箱:
;
3、设计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称:
;
建筑师或结构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电话:
;电子邮箱:
;
4、勘察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称: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电话:
;电子邮箱:
;
十、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总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
6、施工通用合同条款;
7、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8、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
9、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制度;
10、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
11、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2、合同附件;
1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合同组成部分中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质量问题等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十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各承包人同意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四份,合同各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拾贰份,发包人捌份,总承包单位两份,分包单位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当事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合同的生效
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并提交履约保函时生效。
十八、其他
1、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所有条款同时适用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须在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分包合同,如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有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此承诺,不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如何签订,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未按相关条款执行,发包人将按相应的违约条款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有权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的业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验收等)直接管理、监督,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不接受发包人的直接管理、监督,发包人将按相应的违约条款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直接安排付款义务人向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若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监督,付款义务人有权拒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索赔。
5、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勘察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
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合同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承包人的含义包括总承包人、勘察分包人、设计分包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付款义务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付款义务人:
通过公开方式竞得本工程所在地块的其中一块留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单位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该土地流转中标单位为本合同付款义务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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