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滇池手抄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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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滇池手抄报
保护滇池手抄报
保护滇池从我做起保护滇池从我做起晋城四小六(4)班杨艳丹提到滇池,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滇池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南侧,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被称为云南的母亲湖。
近年来,大量的生活污水排入滇池,滇池水面上漂浮着许多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一走近,一股臭气迎面扑来,再仔细一瞧,死鱼死虾的尸体,漂浮在垃圾之间,广阔的滇池上,看不见一只飞鸟······更可怕的是,由于水体的富营养化,致使水面上生长了大量的水葫芦、绿藻,每到夏天,水面上总是漂浮着像绿油漆一样的东西,这些植物破坏了滇池的生态环境,导致滇池环境恶化。
作为小学生,虽然不能尽太大的力,但是我们可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量力而行,尽自己所能保护滇池。
要保护滇池,我们随时都可以:
1.由于政府的努力,滇池的水质越来越好了,水也清澈了很多,引来了大批海鸥,我们在游玩的时候,不抓海鸥拍照,不做向海鸥扔石头等伤害海鸥的事,让这些小精灵自由安全地生活;2.滇池环境变好了,大家也就喜欢来游玩,进行春游,野餐等活动。
我们要在玩耍时随时随地都要注意,不要随地乱扔垃圾,在野餐或春游过后,把废弃的垃圾收好,不随便乱扔;3.有时间,可以带一些植物的种子,在滇池周围,刨一个土坑,把种子种上,给滇池美化环境,净化环境,让滇池变得更加美丽······做为少年队员的我们可这样做阻止大人往滇池里丢垃圾,不在滇池里划船、游泳。
做为小学生的我们的确只能这样做,这微不足道,要是全昆明人都像这样那么滇池母亲再也不会生病了。
保护滇池简报工作简报关爱生命保护滇池2012年11月2日在官渡广场举办了首届滇池保护治理宣传月的活动启动仪式。
滇池是云南省最大的淡水湖,也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素有高原明珠之称,是昆明的母亲湖。
近几十年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使滇池污染严重。
为拯救和保护滇池、推进现代昆明建设,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在区委区政府的带领下昆明市官渡区滇池管理局向广大市民发表了滇池清、昆明兴倡议书,提出保护滇池要考我们自己,要考大家的共同努力,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滇池。
xx中心区社区共有8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启动仪式。
认真听取了有关领导关于滇池的报告,充分了解了滇池现状和保护滇池我们可以做的努力和贡献。
在启动仪式结束后xx中心区社区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的参观了现场的宣传资料,并表示要从自己做起为保护滇池贡献一份力量。
滇池保护条例滇池保护条例(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用水、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
第二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
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加强保护和治理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
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
滇池水体保护区;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
第五条保护滇池的原则是:
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
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报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是滇池流域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滇池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下同),在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县、区、部门依法保护滇池;
(二)组织制定滇池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三)拟定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对各有关县、区和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四)组织拟定相应的滇池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五)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主要入湖河道集中行使水政、渔政、航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部份行政处罚权,设立滇池保护管理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实施滇池管理综合执法;(六)在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外的滇池流域内行使涉及滇池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七)负责滇池污染治理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参与项目法人的确定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八)参与滇池流域内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九)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基金;(十)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滇池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呈贡、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的滇池专管机构,滇池沿岸和水源涵养区内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市滇池管理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确定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滇池的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滇池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和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市滇池管理局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滇池水体保护第十一条滇池水体保护区是正常高水位1887.4米(黄海高程,下同)的水面和湖滨带以内区域。
湖滨带为滇池水域的变化带和保护滇池水域的过渡带,是滇池水体不可分割的水陆交错地带。
其具体范围是:
(一)正常高水位1887.4米水位线向陆地延伸100米至湖内1885.5米之间的地带。
对低于滇池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的低洼易涝、易积水区域,到此区域外围边缘;
(二)在河流或沟渠入湖口为滇池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控制范围内主泓线左右各50米的地带。
滇池水体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
第十二条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
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确定滇池外湖(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
正常高水位1887.4米,相应蓄水容积约15.6亿立方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9亿立方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亿立方米;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0米。
内湖(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
正常蓄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十三条滇池水质执行国家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滇池水环境质量标准。
外湖(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内湖(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四条保护和恢复滇池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态,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治理、改造滇池出入湖河道,疏浚滇池。
第十五条禁止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滨带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禁止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未经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批准,不得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第十六条禁止在滇池网箱养殖水产品。
禁止在滇池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限制使用的网具及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私自打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禁止向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入湖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禁止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
第十八条从严控制在滇池水域航行的机动船只数量。
经允许在滇池水域内航行的一切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和扔弃垃圾。
第四章滇池盆地区保护第十九条合理调整区域工业结构,鼓励发展节水型、无污染的工业。
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和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不得试车投产。
严禁在滇池盆地区新建钢铁、有色冶金、基础化工、石油化工、化肥、农药、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印染、石棉制品、土硫磺、土磷肥和染料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放超标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滇池综合整治和限期治理的要求进行整改,禁止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物降解的废水,应当在本单位内单独进行处理,未经处理达标的,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二十一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将有毒有害的项目和产品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限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依法停止其生产。
第二十二条新建卫星城镇、居住小区、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清污分流制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同时改造排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滇池流域内种植农作物,主要施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积极推广施肥新技术和农业综合防治措施。
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除草剂。
滇池流域内的城市及农村的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滇池面山、风景名胜区取土、取沙、采石及新建陵园、墓葬,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自然景观。
第五章水源涵养区保护第二十五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应当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禁止毁林垦植和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保护森林植被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禁止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能源问题,有计划地营造薪炭林,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杆气化、液化气、节柴灶、太阳能,推广以煤、电代柴,有计划地实现生态农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七条保护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河堤树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应当限期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采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尾矿、矿渣,采取拦截、回填、复垦、恢复植被等措施;禁止乱挖滥采。
第二十九条为保护水源涵养区的森林植被,必须从滇池流域范围内收取的滇池水资源费中,确定适当比例返还到水源涵养区,用于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章综合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第三十条加大滇池污染综合治理的力度,增加水量,改善水质。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和人口机械增长,调整产业结构。
第三十一条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排入滇池的氮、磷数量。
禁止在滇池流域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
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在湖滨带内建设生态修复系统,逐步恢复湿地。
对湖滨带内的耕地和鱼塘要因地制宜逐步退耕还湖、退塘还湖,建设前置塘、前置库,营造环湖林带。
第三十三条对污染严重、治理技术难度大、代价高,限期治理又达不到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关、停、并、转、迁。
第三十四条广开渠道,加强对滇池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
积极推行生物治理,建立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运用制度,增强全社会对滇池污染治理的环保和科学意识。
第三十五条滇池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符合国土整治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维护湖泊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准则,充分发挥滇池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对滇池流域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采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及效果。
增强调蓄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调度,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
第三十七条保护、开发利用滇池的主要水生动植物,科学合理发展渔业生产。
第三十八条保护滇池流域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名胜。
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九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磷矿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滇池保护的原则,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
第四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革,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十一条对滇池流域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受益地区、单位、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保护、治理滇池的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政府投资;
(二)收取的滇池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三)滇池治理基金;(四)国内外贷款;(五)社会捐赠及其他。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滇池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方面成绩显著的;(三)对滇池保护和开发利用在监测、科研、宣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四)对保护水资源、森林植被、水产资源、风景名胜、水利设施、航道设施、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成绩突出的;(五)依法管理滇池卓有成效的;(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七)其他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滇池有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滇池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并可以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有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它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和湿地行为的,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界桩内构筑建筑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滇池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取土、取沙、采石的;
(二)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滇池管理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滇池内网箱养殖水产品的,没收网箱等养殖工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滇池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捕捞工具,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限制使用的网具及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捕捞工具,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私自打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在滇池航行的船只上向水体扔弃垃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滇池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滇池水体保护区和主要入湖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
(二)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主要入湖河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废水的;(三)在滇池航行的船只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和固体废弃物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违法行为在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外的,分别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滇池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的单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保护滇池宣讲倡议书从我做起,保护母亲湖——滇池倡议书滇池,昆明的母亲湖,素有高原明珠的美称,是云南省最大的高原湖泊,也是我国第六大淡水湖。
自上个世纪70年代起,随着昆明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盲目地大规模的围湖造田,滇池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滇池被严重污染了。
滇池污染影响我们的生活,危害我们的健康,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为了拯救和保护滇池,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向全县人民倡议:
从我做起,保护母亲湖——滇池。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环境意识,保护滇池,提倡绿色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向河道、滇池倾倒垃圾、乱倒粪便、乱排生活污水、乱扔废弃物。
三、倡导文明行为,从我做起,养成良好的日常生活行为习惯。
爱护树木花草,保护环境,不乱排污水,不乱扔垃圾;尽量做到垃圾分类;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不使用含磷洗衣粉和洗涤剂。
四、节约用水,树立惜水如油的意识。
生活中,尽量使用节水龙头,并随时关紧水龙头;不要用长流水洗碗、洗衣;尽可能做到一水多用。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有其他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不在湖滨带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不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未经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批准,不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向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入湖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不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在滇池面山、风景名胜区取土、取沙、采石及新建陵园、墓葬,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自然景观。
八、城市居民外出休闲、娱乐、度假时不要往河里、湖里乱扔垃圾;不要到水源、保护区游泳、捕鱼和划船。
农村居民要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少用化,肥农药,提倡平衡施肥,使用农家肥;使用生态卫生旱厕,搞好庭院、村庄卫生,改善生活环撞;不在水体保护区范围内搞规模畜禽养殖;不在河堤堆放粪便、垃圾,积极支持和参与湖滨生态湿地建设。
从我做起,保护母亲湖——滇池,已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道德,一种文明,更是一种责任,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让我们都自觉行动起来,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还滇池以清澈,还滇池以秀美,让我们共同拥有一个美丽的家园。
滇池环境保护调研11关于滇池环境保护的调研报告姓名:
***年级:
***班级:
***学号:
*** 湖面海拔高度1886米,湖岸线长163公里,湖面积达306.3平方公里,素称五百里滇池。
然而为了经济的发展,围湖造田,工业污水的过度排放,使滇池成为目前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滇池,已然成为红土高原最大但已蒙垢的美丽明珠。
滇池污染,是云南人民尤其是春城百姓挥之不去的心中创痛。
滇池治理,决定着春城的形象、发展和前途,同时也是我们云南当代大学生的义不容辞责任。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滇池污染治理措施
(一)调研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人们对生态文明这个词并不陌生,17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但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体现了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日益成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指导不断加强,引人关注,令人振奋。
16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设生态文明,注重节约资源,注重产业结构的调整,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过去十年,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十年,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十年,是全社会环保意识提升的十年,是绿色时尚生活深入人心的十年。
但由于受传统固有发展理念所束缚,受扭曲的政绩观所影响,客观地讲,建设生态文明的政策措施并没有被完全贯彻执行,在一些地方的发展中,一些项目、公司、工程的引入,的确增长了GDP,增加了财政收入,干部有了政绩面子,但却破坏了环境,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空气和水源,让群众付出了健康的代价,说到底,人民不仅要富裕健康的生活、稳定富强的中国,还要美丽的家园、美丽的中国。
党的18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是顺应时代变化,是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呼应,更是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发展到底要GDP还是要生态与资源?
要财政收入还是要民众幸福?
要一时面子还是要造福后代?
同时,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是要求全党同志长期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握住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
可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与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成了全党未来的奋斗目标。
如何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18大报告中作出详细论述,已经给出答案,就是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就是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总体布局,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了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意义深远,不仅对建设美丽中国、造福亿万人民有重大影响,18大报告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赢得人民的掌声,全党同志要负起时代和历史责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让生态文明成为发展的导向,抛弃传统的发展理念、模式、制度、方法,用生态文明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自己所做的一切,把国家建设的更美丽,更富强。
一、回忆滇池千百年来,有着高原明珠美誉的滇池一直是云南昆明百姓赖以生存的重要水源,具有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渔业、航运等多项功能,对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起着决定性作用。
云南,我们的家乡,而滇池,是孕育云南文明的母亲。
滇池,湖光山色十分壮丽,水面宽阔。
站在龙门上,居高临下,滇池尽收眼底,有高原明珠之称。
其迷人之处更在于它一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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