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银行机征信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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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银行机征信工作考核办法
博州银行机构征信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征信工作职责,提高征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行机构征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工作考核是指人民银行依据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以及设定的考核评价指标,对金融机构征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及通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博州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征信工作考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考核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规章为准绳,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全面性原则。
范围应涵盖考核期内金融机构涉及的征信工作。
(三)实效性原则。
考核工作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征信法律规章、执行征信工作的相关要求效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指标、内容和等级评定
第五条征信工作考核指标和内容:
(一)征信工作岗位设置及内控制度建设。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征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业务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定期对征信工作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征信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以上征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情况及各项制度要向人民银行备案,并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变更备案。
(二)征信系统运用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管理与使用,按要求开展异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及履行保密义务;按时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员监督问卷和数据质量监测季报,严格遵守贷款卡用卡制度,杜绝无(效)卡放款现象,对借款人贷款卡申请及延续材料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三)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
对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内容包括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与数据质量评分工作、及时反映日常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对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内容包括按规定报送数据、做好数据备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与数据质量评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及时整改、保证系统数据的及时、完整与准确,提高数据质量水平。
(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推广及应用。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按时保质完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更新工作,能否积极主动查询、使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五)配合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组织、协调借款企业、与本行有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参加人民银行组织推动的规范信用评级工作,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六)征信宣传与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自行开展征信工作培训,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征信宣传工作,要求信贷业务人员、热线服务人员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在营业网点展示、发放各类征信宣传材料,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宣传活动。
(七)信息与调研。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分析、总结征信工作中的问题及经验,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征信工作调研和系统信息利用典型案例的收集报送。
第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征信工作考核评分表》。
第七条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金融机构考核等级,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
A级:
评估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B级:
评估分值70-89分(含70分)。
C级:
评估分值70分以下(不含70分)。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征信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一)未能切实履行征信相关义务而导致风险案件发生。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客户隐私。
(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博州辖内征信工作考核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和精河县支行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分级成立征信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和精河县支行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以日常监管、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以及访谈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等方式收集资料。
第十二条根据上述渠道获取的资料,每年末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精河县支行应将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2月底之前报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并在年度征信工作总结中反映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精河县支行应将对金融机构考核所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考核结果以及跟踪核实的相关资料作为档案,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征信工作考核结果,可对金融机构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年度向金融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等级A级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考核等级B级的金融机构列为下年度现场检查抽查对象;考核等级C级的金融机构,将约见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将之作为下年度重点现场检查对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州银行机构征信工作考核评分表
评估指标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分值
加减分标准
扣分
得分
扣分原因
征信工作岗位设置及内控制度建设
明确征信工作部门及人员
根据征信工作的具体内容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对口业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征信具体工作。
3
未明确征信工作组织机构扣1.5分;未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征信工作,扣1.5分。
征信工作部门及人员变动及时备案
征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人员、征信工作对口业务部门及人员年度内发生变动,应于规定时间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2
征信工作组织机构、部门和人员变动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扣2分。
建立健全征信工作内控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完整的书面制度和考核办法(注:
①)。
3
未建立书面征信工作内控制度,扣3分,内控制度不健全,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及时修订和完善征信工作内控制度
及时对征信工作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未及时对征信工作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扣2分。
征信工作内控制度年度内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备案。
1
征信工作内控制度年度内发生变动,未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扣1分。
征信工作内控制度监督检查
年度内对征信工作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3
年度内未对征信工作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扣2分;未报备自查情况的扣1分。
小计
14
征信系统运用管理
用户管理
按照要求设置系统用户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管理。
4
未按要求进行用户设置及管理的,扣1分,用户调整未按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系统查询管理
严格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5
发现未按规定用途、未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或手续不全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每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或查询记录
按照规定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应形成书面查询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及客户书面授权等一并保存在案。
4
未按照规定要求以纸质或电子影像系统完整保存客户资料及查询记录的,每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贷款卡管理
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不得为没有贷款卡或持无效卡(贷款卡有效期满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卡年审期间结束后尚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
5
对无卡或持无效卡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的,每发生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贷款卡年审)工作。
3
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相关工作的,扣3分。
异议处理
积极受理与本行相关的异议处理;按时完成异议处理的核查与反馈。
5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人民银行转发的企业及个人异议核查及反馈的每次扣1分;对未主动受理、一味推给人民银行,但经核实是该机构的异议,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未发生因为金融机构失误或过错,导致企业或个人对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投诉。
4
否则此项不得分。
按照要求,采取有效实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对日常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泄露企业及个人的隐私。
4
一旦发现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此项不得分。
信息员监督问卷
按照规定时间完整准确报送信息监督员问卷。
(注:
②)
6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信息监督员问卷,发生一次扣1分;报表数据遗漏或缺项,每遗漏或缺失一项扣0.5分;统计数据错误,每错误一项扣0.5分。
小计
40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
此项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与数据质量评分工作。
8
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相关工作的,扣8分。
对日常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
8
发生系统性问题且未及时反映的,发生一次扣4分。
此项针对地方性金融机构
及时掌握数据上报过程中的问题及数据入库情况,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完整与准确性。
3
三性不能满足的不得分。
及时修改错误数据并重报。
2
改错不及时,发生一次扣1分。
保管好人民银行下发的各类培训资料、安装软件,做好数据库异地备份工作;不得发生系统崩溃而又无法复原数据的情况。
2
发生系统崩溃又未及时备份数据库的,此项不得分。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与数据质量评分工作。
2
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相关工作的,扣2分。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的自查工作,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报告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5
未开展自查工作的扣2分,存在问题但未形成整改方案的扣2分;未将自查报告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的扣1分。
数据质量水平评分。
2
数据质量评分低于平均值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小计
16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推广及应用
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人民银行采集及更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
按照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更新任务。
6
未完成采集及更新任务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应用
积极查询、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5
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扣1.5分。
加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推广及应用
积极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信息,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1.5
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扣1.5分。
小计
9
外部信用评级配合推动及结果应用
(注③)
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按要求组织借款企业参加人民银行组织推动的规范信用评级试点工作。
(4)
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不得分。
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按要求组织与本行有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参加人民银行组织推动的规范信用评级工作。
(4)
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不得分。
业务数据管理及统计
按照要求,按规定时间(半年)准确、完整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2)
未按规定时间(半年)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的,不得分。
小计
(10)
征信宣传与培训
对工作人员进行征信工作业务培训
制定年度征信工作培训计划,真实记录征信工作培训情况,并及时进行总结。
3
无年度征信工作培训计划,扣1分;无征信工作培训记录,扣1分;无征信工作培训总结,扣1分。
征信宣传
指定专人负责征信宣传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向人民银行报备。
2
未指定联系人或更换联系人不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的不得分。
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宣传活动。
3
年度内未按要求开展征信宣传活动,扣3分。
在营业网点展示、发放各类征信宣传材料。
2
未在营业网点展示征信宣传材料的,发现一家扣1分。
信贷业务人员、热线服务人员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
3
由于解答有误,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对征信系统提出负面意见,经查属实,扣3分。
小计
13
信息与调研
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征信工作相关信息
分析、总结征信工作中的问题及经验,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每季度不少于一篇。
4
未报送或报送信息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一次扣1分。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相关调研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征信工作调研。
4
不配合,或配合较差,每发生1次扣1分。
小计
8
总计
100+(10)
注①:
此项工作使用银行机构上级单位转发的相关制度。
注②:
此项指标考核仅针对国有商业银行。
注③:
此项指标为加分项目,只加分不扣分。
另附:
考核分数计算公式:
XX行最终考核得分==基准得分+加分得分
基准得分={XX行实际参加考核项目(不含加分项目)的得分∕(100-XX行未参加考核项目(不含加分项目)的分数)}X100
加分得分=XX行加分考核项目实际得分
例如:
XX行实际参加考核项目的得分为70分,未参加考核项目的分数为20分,加分考核项目为8分,
最终考核得分为:
{70/(100-20)}X100+8=95.5分
说明:
未参加考核项目指由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确认,某考核项目不符合当前该机构业务工作开展范畴的,对于此机构该项目可不列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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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机征信 工作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