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再融资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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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再融资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
招股说明书/再融资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1、主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
(1)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2)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
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3)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并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2、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情况。
3、科创板《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使用安排。
4、北交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和规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安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安排等情况。
(二)再融资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1、主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还应披露假设前3年已完成购买并据此编制的前3年备考合并利润表、前一年末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其他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证券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切合实际的预测,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
(1)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2)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时间进度、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3)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七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
(2)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3)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第十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简要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前景,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2)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并详细分析其必要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他人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信息;(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说明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2、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投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2)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及主要计算过程;(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五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
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并说明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三)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2)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3)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3、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投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2)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及主要计算过程;(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
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并说明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
第五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五十七条 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发行人应披露:
(1)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2)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八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披露:
(1)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及其技术水平;
(2)本次收购的背景和目的;(3)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4)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
(1)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2)本次增资或收购的背景和目的;(3)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4)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5)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包括:
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与经审计的账面值存在显著差异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对增长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对上述参数合理性的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定价结果的公允性。
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及其变更情况、资金投入进度及效益等。
第六十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披露变更的原因、内容、变更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及其实施进展和效益。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人科技创新的作用。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报告结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第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2)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3)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4、北交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三)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以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十二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发行对象是战略投资者的,还应披露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四)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五)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六)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八)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九)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十)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购买资产的,应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十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十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十三)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及价格、支付方式;(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六)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五)与目标资产相关的业绩补偿安排(如有)。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时间、资金到账和验资时间,以及办理股份登记的时间;
(二)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方式、认购对象基本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认购股票数量、认购资金来源、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及投入安排、发行费用等;(三)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说明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及其获配情况,发行价格与基准价格(如有)的比率;(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六)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当说明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七)本次发行涉及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程序等;(八)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相关机构包括保荐人和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目的;(三)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四)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或者数量上限;(五)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的自愿锁定承诺及转股后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六)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约定的受托管理事项;(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购买资产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九)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十)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披露附生效条件的可转债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二)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三)利率确定方式;(四)转股价格或其确定方式;(五)转股期限,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六)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七)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八)评级、担保情况(如有);(九)赎回条款(如有);(十)回售条款(如有),但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十一)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十二)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安排;(十三)其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时间、资金到账和验资时间,以及办理证券登记的时间;
(二)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数量、票面金额、利率、期限、转股期、转股价格及其调整安排、认购方式、认购人、认购数量、认购资金来源、限售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情况、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费用等;(三)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计募集金额时,实际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四)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六)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当说明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七)本次发行涉及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可转债聘请的保荐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性;(三)上市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其或相关责任主体在报告期内曾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北交所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整改情况;(四)上市公司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五)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或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参与认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完成登记或备案情况;(六)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七)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八)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利率及其他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九)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十)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后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十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情况;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十二)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十三)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目的和发行总额。
拟分次发行的,披露分次发行安排;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认购安排(如有)。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数量或数量上限;(五)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募集投向;(六)本次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注册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优先股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基本情况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条款设置:
(一)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包括:
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应注明相关报表口径;
(二)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回购条件、回购期间、回购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三)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四)清偿顺序及每股清算金额的确定方法;(五)有评级安排的,需披露信用评级情况;(六)有担保安排的,需披露担保及授权情况;(七)其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一)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当;
(二)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结合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融资成本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三)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投资的,应披露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及进度和涉及的审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导致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票面股息率、转换安排、回购安排等;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并备注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四)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六)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计募集金额时,实际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七)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当说明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八)本次发行涉及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审批、核准、注册或备案程序等。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的过户或交付情况,并说明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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