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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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规范**产权软件开发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软件开发指新系统开发和现有系统改造,开发形式包括合作开发和自主开发。
第3条软件开发遵循项目管理和软件工程的基本原则,涉及立项管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现、系统测试、数据迁移、系统试运行、系统上线、系统验收等。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
第5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软件开发管理的主要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6条信息中心是软件开发项目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后的开发管理,组织项目的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系统运行维护。
第7条各部门是软件开发项目的主要需求提出者和系统的使用者,负责提出立项申请,编写业务需求,协助解决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业务相关问题,组织项目的用户测试、试运行,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项目的培训推广。
第8条软件开发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应遵循软件开发各阶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的进度和状态进行评估、协商和决策,并在必要时,向公司领导提交项目变更请求和按照审议结果调整和执行项目计划。
第三节立项管理
第9条需求提出部门会同信息中心进行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分析,编写《项目立项分析报告》(附表一),分析报告应明确项目的范围和边界。
第10条需求提出部门将《项目立项分析报告》提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立项。
第11条项目立项后,由信息中心牵头成立项目组。
项目组由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节项目计划与监控
第12条项目经理应组织制定合理有效的项目开发计划,并根据项目开发计划组织、协调项目的实施。
第13条在项目开发的各个阶段,项目经理需对项目开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14条项目开发计划需要变更时,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后,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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