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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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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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
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
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
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
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
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
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
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请问:
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
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
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可以。
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
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
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
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
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
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
约定:
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坪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
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表明“鲜活易腐:
。
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
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情势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
火车9月19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
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
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
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得计算方法为:
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供给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售苹果可得到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
(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堆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
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湿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
(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六、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
“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
”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合同。
合同内容为:
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款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
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问:
(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
(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
(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
此时,原合同仍有效码?
(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
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
“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愈答复,这是默认码吗?
(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
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7)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脱手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
(8)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
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
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法规规定承担。
七、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主要内容未:
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内付款。
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
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
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
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
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破产法案例分析
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
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答:
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证券法案例分析
一、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
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
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
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
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
请问:
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
为什么?
答:
不是。
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
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
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
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答: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
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
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
这样做合法吗?
为什么?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
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
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
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一、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该厂在会上称: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
”同时,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
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
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合要求有关邵门处理此事。
请问:
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为什么?
答:
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活动,奖项为:
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元;三等奖人民币5元。
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
请问:
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为什么?
答:
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喜凰”商标,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天福山”商标,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除“天福山”和“凤”字外,其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文字都用隶书书写,字形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演,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同时,这也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请间:
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
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答:
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2005年4月,福州市某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诉:
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
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沈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
但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资料中的5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问.沈莫的行为已构成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什么?
答:
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消法案例分析
一、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测火锅。
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
原来,严某在测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
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
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
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
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
请问:
(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答:
(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
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二、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
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
超市以需要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
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
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
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间:
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
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三、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
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
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
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
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
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
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
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该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的答复。
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间:
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
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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