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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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最近七八年我经常听熟人说,某某人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
在近日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更揭发出了个别人“一夜暴富”的许多事实。
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作一些认真的经济分析来说明,近年“企
业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够使少数人这样快地暴富。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企业“改制”是人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产权改革”的简称。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改制”都是使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为归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权。
这样的“改制”之所以会使某些人暴富,当然是因为这些人通过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使自己的财产急剧增加。
问题是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如何会使这些人的财产急剧增加。
如果把还有一些净资产的公有企业无偿送给个人,获得这种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马上暴
富。
但是在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中,这样公开而直接地白送企业的行为毕竟还是极少数。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作法。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
通过这种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
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
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
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而暴富。
而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
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
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
就企业会计的帐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
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帐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但是,正统经济学的常识是,帐
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
来利润的资本化。
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正因为企业资产从而其资本的实际价值很难正确度量,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
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
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
本文的后面部分将详细说明,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
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
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
那里将全面说明他们都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手法。
而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
即使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
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
先要
说清这一问题,是因为就是按照有关部门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某些规定所作的完全规范的企业“改制”,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通过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暴富。
在这一类的规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国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规定。
对此
本人的《“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证。
为了保证论述的完整性,
以下本文先摘要转述《“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主要内容。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的弊病:
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
从帐面上说,公有制企业的净资产就
是投入该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
为了说明按公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其所有权的害处,我们先假设,待“出售”国有企业的帐面资产和负债都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和负债。
这意味着,这些帐面上的资产会每年获得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相对应的利润,这种利润率要在适当程度上高于通行的贷款利率。
不过,任何企业当然都只有在按社会上通行的效率工资支付其员工工资并且没有多余员工时,才能得到这样的利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帐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
但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
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
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产生于当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面临的特殊历史条件。
为
了在渐进式的改革中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还是不能解雇的。
显然,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力。
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就象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时为赎买私营企业所有权而付给私营企业主的定息一样。
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
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帐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帐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
这样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最大问题是,偿付了相当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金额的人购买的是什么?
是仅仅对这笔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
而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
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
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我就把总资产相当于它十几倍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
这样,“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
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有企业改制还混乱。
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也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都转让给收购者。
正如一位网友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指出的,目前国有企业帐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
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
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
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
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表面上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
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流失。
但是实际上,这里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公有财产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广义的:
不仅包括帐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是指公有企业的“隐性
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
象前边所说的那样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这里涉及到现代企业产权上的一个带原则性的根本问题。
根据现代法律有关公平的根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这一基本原则:
一个企业的所有者绝不应在出售该企业时抛开它的债权人而只顾自己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否则就是侵犯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侵犯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
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抱怨。
当时这一抱怨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以致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作法愈演愈烈。
今天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已经是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而这种损害引起了对“改制”的普遍仇恨。
这就是郎咸平在公众中受到如此拥护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这只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体与企业的购买者之间的一笔交易,似乎与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丝毫关系。
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笔钱,在还李四债之前我将自己的一栋房子卖给了张三,这应当说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恰恰是上边的这个比喻,说明了抛开债权人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荒谬。
如果我对欠李四的债务负完全责任,并且这个债务与我出售给张三的房子无关,那么当然我向张三出售房子的行为与李四无关。
但是因此我就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之后继续承担向李四还债的全部义务,我哪怕为了还债也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时尽量抬高卖价,绝不会接受任何的压价出售。
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公有企业所那就意味着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该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不仅是欠帐面债,都应由原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
把这种债权关系运用到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上,有者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不允许企业债权人干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
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类: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所有者集体
(但在中国实际上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行了它的所有权利)。
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现在都不愿承
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但是这样一来,公有
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我们需要的是恢复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作为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的法律地位。
这是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唯一合乎法理的法律地位。
一旦明确了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的这一法律地位,我们就可以看到,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按照这样的法律原则,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
下一节将说明,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侵害企业债权人的暴富捷径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
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
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
不过略加思考就可以发觉,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
企业的帐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
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
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
(不是违法违规的!
)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
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
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
),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
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帐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帐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
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
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
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
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
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
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
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
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
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
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
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
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也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
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
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前边已经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
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
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解雇。
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
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帐面利润。
经济学家会认为,国有企业的工资侵蚀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工资高于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
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正确,这是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实际状况。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
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
在江苏,某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就将某些工人的工资从每月800元降到每月400元(这也就是当地同样技术水平的农民工的工资)。
不接受这
样的工资降低是不行的,因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资就会被解雇。
“改制”企业的私营老板们最爱说的一句口头语是:
“3条腿的哈蟆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
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帐面利润。
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帐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帐面利润水平。
仅从帐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谓成效巨大,企业的帐面利润因而上升。
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
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
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
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
这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能说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
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上述的经济分析说明,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少数人靠掠夺人民财富而暴富。
它同时引导我们认识了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的政策:
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对其独资的公
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们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对于那些帐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
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真正公有净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
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
银行是企业帐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帐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
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
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
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国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
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
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
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前边的论述,其基础是对《“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摘要转述。
正如这个转述的一开头所说的,这些分析的假定前提是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在这个前提下说明按帐面上的净资产出售整个公有企业的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使少数人暴富。
更严重的实际问题在于,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
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缺乏一致公认的实际衡量,成了腐败的政府官员、为虎作伥的“经济界人士”和贪婪的购买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们可以最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通过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来使其购买者暴富。
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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