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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全面的性教育
时代呼唤全面的性教育
近年来,随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集中曝光,对于性侵犯和性教育的讨论大爆发。
如何避免和减少未成年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减少甚至终结性侵犯;如何通过更人道的方式帮助未成年性侵犯被害人痊愈。
本文作者将试着梳理和解答。
一、背景知识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它是指加害人为满足性欲或其他目的,而透过暴力、欺骗、物质引诱、讨好或其他办法,引诱未成年进行性活动。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两类:
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如强奸、引诱儿童触摸加害人的隐私部位、触摸儿童的隐私部位;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如强迫儿童看色情视频,用猥亵言语挑逗儿童,向儿童裸露身体和拍摄儿童裸体照片等。
全世界范围内,性侵犯报案率都很低。
即便如此,自1982年以来,在性文化保守、贞洁被看重的中国,强奸等性犯罪案件一直稳居刑事案件总数的前四位。
由此可以推断,性侵犯隐案众多,在中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它都可能是最常见的刑事犯罪。
除了部分人格障碍、性变态患者,大多数性侵犯加害人只是普通的男人:
长相平凡,大多与被害者认识,不少是被害人的远亲,多次施害严重。
根据动机和成因的不同,FBI和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MTC)将强奸犯分为了4种类型:
权力再保证型(或称为补偿型强奸)、报复型强奸、施虐型强奸、冲动型强奸。
不同类型的强奸犯对被害人的选择办法不尽相同。
不过唯一相同的是,他们一般都会在自己熟悉的地方施害,案件常见的发生地点是家里,或周边其他等偏僻地方。
各国对于性自愿年龄线的规定是不同的。
例如,英国的自愿年龄线是16岁,美国是13岁,我国是14岁。
被害人高于这个年龄段,加害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被害人低于这个年龄,无论是否自愿,一般均视为性侵,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犯罪既遂标准采用的是“接触说”而不是“插入说”。
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有: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幼女聚众淫乱罪。
性侵对未成年被害者的身心摧残是持续且弥散性的。
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还未成熟,对于性行为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
部分加害人认为年幼的孩子哄骗后是不会明白、不会记得受害经历的。
可是非常不幸的是,即便在儿童期被害人不能知道受害行为的意义,记忆也被压抑,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到了青春期,这些回忆将会从潜意识浮现出来,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创伤。
当未成年人成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时,他们不但人格、名誉、贞操受到侵犯,更重要的是整个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的摧残。
在心理上,被害人在一定时期内将情绪波动,持续感受到强烈的羞辱、恐惧、忧郁、多疑、绝望、不安全感剧增等情绪,即‘强奸创伤综合症”。
严重的会出现妄想或精神分裂。
在生理上,未成年人被强奸后经常会出现生殖器官、肛门损伤严重,有的被传染性病。
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心理活动适应性强,有很好的修复能力。
如果整个社会可以提供足够的支持,他们痊愈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二、未成年人易被选为性侵对象的原因
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女性,但也不排除少数男性)易被选为性侵对象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未成年人主体因素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少,一般不会有被害恐惧感,也还没有被害避让的意识;容易受利诱或胁迫致害;没有有效的自我保护和自救方法;容易被制服;未成年人一些轻佻行为、贪图利益、害怕过错曝光也会影响加害人行动。
(二)外界环境因素
1.监管缺失
儿童自读幼儿园开始家庭的监管力度在减弱。
在转向家庭和学校共同监管的过渡阶段,一些监控的薄弱处容易被加害人利用,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更是缺乏家庭教育和保护。
一些猥亵儿童案件发生在出租房屋、路边、小区地下室等偏僻地方,多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居住混杂,治安力量薄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儿童色情物品泛滥,整治不力。
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在欧美各国都是重罪。
但在中国,在不复制、贩卖的前提下,浏览和存放图片、漫画、动画、电影等形式的儿童色情物品一般不予追责。
这些色情物品让加害人建立对未成年人的性唤起反射,并可能误认为未成年人是渴望性、享受性的。
这为性侵未成年提供了违法的温床。
3.犯罪隐蔽,报案率和惩罚力度有限,让犯罪者有可乘之机
面对侵害,全世界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着“沉默的强奸反应”。
未成年被害人出于年幼无知或者其他复杂的心态不知告诉、不敢告诉;家长疏于教育、监督,未能察觉孩子已经遭受性侵害;家长知道孩子被性侵后为了家庭名誉、地位隐瞒受害、害怕承受社会文化的压力而“保密”。
性侵犯案件报案率低、报案时间过晚、取证困难,因此,此类犯罪的惩治上呈现出“漏斗效应”。
据美国官方的调查统计,每10名强奸犯罪人中只有1名被举报给警方,每30名强奸犯罪人中只有1人被定有罪。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尚存在空白和不足,惩治力度有限,男童受害存法律空白;对于罪犯没有有效的监控。
惩治犯罪力度有限,也就使得加害人有恃无恐。
4.社会文化中的隐形危险。
传统文化把男性荷尔蒙导致的性欲和攻击欲视为男子气概象征。
男性也往往把这两种感觉混淆在一起。
男性性唤起被鼓励,而且经常被描述为不可控的。
男性时常在沟通中命令女性和孩子,而女性和孩子在男性面前是没有话语权的。
女性经常被描述为是羞涩的、被动的、神经质的,即便说“不”,也会被解读成“是”。
在中国,成人可以不经孩子同意触摸他们的头等部位表示友好和喜欢,在欧美国家,这是不礼貌不尊重孩子的。
未成年人时常被教导必须“听大人的话”……这些文化中的隐形危险,削弱了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权、话语权,增加了他们的受害风险。
三、时代呼唤全面的性教育
如前文所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还牵涉着整个社会文化中性别平等、人身权利、性教育等存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防性侵教育。
但在性文化保守,看重贞洁的大环境下,中国性教育存在着质与量的问题。
现阶段的性教育主体责任不明,大多是面对潜在被害人群体进行的反性侵教育。
单独的反性侵教育,对于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只是杯水车薪,它无法让弱者免于受害,却会继续固化社会文化中的性别与性的刻板观念,并让未成年人将性与侵害联系在一起。
北京林业大学的性学专家方刚认为,反性侵教育“其实就是臭名昭著的‘守贞教育’改头换面……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权利,对学生的成长只会造成压迫……没有提供全面的性教育,使其的亲密关系、性别平等、婚姻恋爱等基本能力得不到提升。
”
性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每一个人意识到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自主选择、享受性爱,不做性侵犯的加害人;被害者在收到侵犯以后,依然可以痊愈。
每一个被害人的经历都在提醒我们,性必须被主流文化正确的讨论;性教育,必须走向多元化、走向赋权,也必须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
“反性侵”不能替代全面的性教育。
(一)全面的性教育,需要法律与制度支撑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与机构设置尚有一些空白和缺陷,有待不断完善。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在修改时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填补空白并有所突破:
修改立案标准,延长诉讼时限;标准化取证流程,避免二次伤害,重视受侵害未成年的证人证言;为被害人提供包括争取赔偿、介绍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脱离侵害环境等综合帮助;加大儿童性侵施害者的处罚力度,建立并公开罪犯清单等。
我国目前尚无国家层面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制度上还有很多疏漏。
应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建立可执法、行政功能的机构;完善家庭、学校保护制度,将性教育课纳入整个教育体系;建立立体监控体系,制定综合、系统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12355、“家长学校”等宣传平台发展;明确各部门责任,制定考评机制。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性教育的负责主体是成人
面对性侵,我们的注意力和报道的标题都在关注被害人,一些评价暗指被害人有过错。
在这种视角下,我们希望教给孩子防止性侵犯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贞洁观。
但是,这些责任人应该是有权利、有能力的人,而不是孩子和柔弱的女性。
犯罪实施的决定权是加害人。
成人,特别是男人,应该有更高的认知复杂度,看得到惯性思维中的误区;有更多的担当,做弱者强有力的守护者。
如前文所述,我国文化中存在一些对于性别与性的刻板印象,都可能带来潜在的危险。
这些刻板印象不仅会压迫未成年和女性,也同样压迫男性。
例如,我们谈论性侵时,只谈男性性侵女性。
这种刻板印象引导女性将自身置于被害人地位,不利于维护男性被害人的权利,远离了性别平等。
另外,女性着装标准是文化对女性的一种限制,是被男性标准审视的产物。
在这样的逻辑下,似乎穿着暴露必然会引发男性骚扰。
这样,加害人的动机被合理化,成功逃脱心理罪责;被害人却在自责。
这些打着保护旗号进行的审查,贯穿于未成年人衣着、身体、举止等等方面,限制了未成年人的发展和自由。
性侵犯是对人类最基本尊严和人权的公开践踏,它和我们所有人有关。
除了监护好年幼的孩子,成人,尤其是男性,必须关心这个话题,冲破世俗压力,进行颠覆社会性别与性刻板印象的讨论,建构一种更包容、更人性化的多元的性别与性的文化;一种不接受暴力的文化;一种未成年和女性可以说“不”的文化;一种适于被害人痊愈的文化。
真正的男性是不应该伤害弱者的,而是保护弱者的;他尊重女性,分得清攻击和性欲,其性欲是自然的、可调节的。
女性和未成年人,是自己的主人,他们有能力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选择,他们说不的时候,对方必须停止。
(三)未成年人性教育重点在赋权
传统的观念认为,反性侵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童贞。
但这种观念,有着时代的局限性和潜藏的危险。
我们保护的应该是未成年人拒绝性的权利。
赋权,简而言之就是使其有能力、有权利。
赋权需要的是全面的自主权、能力的建设。
北京林业大学的性学专家方刚认为:
“赋权型性教育就是给受教育者力量,让他们有能力、有权利来决定自己与性有关的事物,包括应对性侵犯的能力。
”
赋权型性教育内容包含传统的性知识教育、性别教育、性安全教育,同时包含自由、平等、尊严等人权教育和性别与性的多元化教育。
3岁前是性别教育和卫生教育,培养孩子对自己性别最初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利用3岁左右出现的第一个反抗期,建立孩子的身体界限。
告诉孩子他的身体是自己的,他有权利拒绝他人一切形式的触摸,尤其是内衣覆盖的地方。
对于孩子性方面的提问,回答要尽量真实,答案形式可以具有艺术性。
在以后的年龄里逐渐介绍基本的性生理知识、性安全教育、反性侵知识和技能、异性交往知识等。
在所有的教育中,都尊重孩子的主体性,宣扬人权思想,重点加强孩子的身体自主权、思考自主权,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尊重孩子的尝试,。
赋权型性教育将使得未成年人逐渐有能力、有权利做出对自己和对他人负责任的性行为选择,也将会最终将破除传统观念中的坚冰、狭隘的性别和性观念,带来性别气质多元化,对社会身份、性别实践充分包容的文化环境。
(四)帮助性侵害被害人
无论怎样防止侵害,侵害可能依旧会发生。
如何保护、帮助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也是全面的性教育必须面临的课题、必须承担的责任。
1.被害人有自主选择报案的权利
性犯罪的隐蔽决定了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
隐瞒受害一方面增加了再次受侵犯的可能,一方面面对自责、羞耻等情绪和社会文化压力,性心理恶变可能性也会增加。
选择报案,在现在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有时候甚至反而会让被害人的生活更加糟糕。
被害人在取证过程必须承受一定心理负担,还可能受到周围人甚至亲人的不公正待遇。
受到多源性的反复持续伤害可能使其脆弱的自我防御体系日趋瓦解。
有研究表明一部分被害人长大后依然自暴自弃,甚至认同了加害人,成为为性犯罪的同案犯,角色逆转;或主动勾引异性,以获得对性的和身体的控制感。
然而,笔者期待更多的被害人不再害怕自己的声音,承认自己遭受了伤害,站起身来给加害人回击。
只有被害人行使了这一权利,才能让赋权真正实现,让更多的无辜者免受侵害。
终结性侵害呼声,需要从被害人开始。
。
2.消除责怪声
面对性侵案件,一部分人会质疑被害人有衣着暴露、独自出行、走夜路或者偏僻的路、反抗不够等一些过错行为。
心理学家认为,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公正世界假设”,即,坏事发生在坏人身上,好事发生在好人身上。
这是一种简单化的想法,是保护自我安全感的一种策略。
强奸犯选择被害人与其犯罪动机相关,并以是否有机会,目标是否易顺从两个关键点作为依据。
受到性侵犯的女性并非都衣着性感,许多强奸犯在事后根本不记得被害人穿了什么样的衣服。
大多数人都有因为条件限制而不得不独自走夜路的经历。
面对加害人的威胁,被害人的心理会产生巨大变化:
恐惧、失控、绝望,甚至出现一些解离症状。
以正常心理状态下的标准去要求非常态下被害人是不公平的。
而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未成熟,反抗力更是欠缺。
相同反抗方式的效果会因加害人和环境因素而不同。
被害人因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被罪犯杀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认为部分被害人在受害前对于加害人有亲昵行为甚至有性唤起,进而引发了犯罪发生。
这一点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尤不适用。
即便是对于成年被害人,亲昵行为和性唤起也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没有拒绝加害人的性行为。
对被害者的种种责怪很普遍,但并不公正客观。
它们毫无益处,而且会增加被害人的自罪感和羞耻感。
作为成人,作为教育的负责主体,必须停止这样的伤害。
被害人自己也会自责,内容与外界的指责相似。
我们必须要告诉未成年被害人的是:
无论你是什么穿着、走了什么路,受侵害都不是你的错,无需过度自责而恐惧焦虑。
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贬值,也没有失去未来生活的选择权。
3.减少社会文化的伤害,削弱对后果的负面渲染
性侵被害人遭受的伤害,除了身体伤害外,影响更为持久、深刻的,是来自于文化的伤害。
被害人被性侵犯后,就“失贞”了“贬值”了。
这种社会文化的压力,让被害人走不出受害的心理阴影。
要让被害者明白的重要一点是:
性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关系。
强奸加害人犯案的动机多与衣着、相貌无关,更多是为了得到权力和控制,而不是单纯为了性。
被害人被伤害的是身体,而和贞操、耻辱无关。
现在的被害人仍然是纯洁的,仍然可以和以前的自己相同。
法国哲学家福柯针对强奸问题曾说:
“当我们惩罚强奸时,一个人应当仅仅因人身暴力受惩罚,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受惩罚。
因此可以说,它仅仅是攻击行为而已:
从原则上讲,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或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生殖器之间没有什么区别。
”这个观点惊世核俗,却又振聋发聩。
它其中包含有巨大的力量,站在这个角度上,文化的伤害变得突兀、轻盈和怪诞。
笔者不期待法律如此改变,但是希望被害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都可以从中获得启迪。
被性侵后果的严重性,其实不是加害人决定的,我们需要做的有很多。
很难想象,一个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没有获得有效的支持,反而被责怪被异化,他会经受怎样的痛苦,成长为怎样的社会公民。
笔者期待更多的研究者关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课题,推行全面的性教育,减少性侵害发生,帮助被害人走出伤痛,撑起一片天空。
注:
文章是之前写的,嫖宿幼女罪已在2016年取消。
这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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