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国家消防总局关于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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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国家消防总局关于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深刻吸取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火灾和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从江县村寨连片火灾教训,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部消防局研究制订了《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治理古城镇、村寨火灾隐患,加强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工作中参考。
公安部消防局
2014年4月3日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古城镇、村寨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防控能力,现从消防安全分析评估、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建筑防火、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古城镇、村寨主要是指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保留传统格局或历史风貌,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建筑集中连片的城镇和村寨。
本《意见》适用于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
二、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及消防规划
1、对古城镇、村寨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进行详细调查。
主要包括:
(1)区域自然条件、功能定位、民俗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
(2)区域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等;(3)建筑结构形式、用途、规模和火灾荷载分布;(4)区域水源、道路条件和消防站(点)、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力量情况;(5)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6)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情况;(7)已采取的主要防火措施;(8)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古城镇、村寨的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实际条件编制消防规划。
3、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以及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火灾危险源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和建筑物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4、古城镇、村寨进行开发、利用、整治及道路、电网、燃气、人畜饮水等建设活动中,应综合考虑并同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布局
1、古城镇、村寨应合理规划布局。
工业与民用,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
2、古城镇、村寨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连片建筑密集区,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对火灾危险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4、古城镇、村寨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防火间距。
5、古城镇、村寨建筑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6、集市、庙会应与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耐火等级低的连片建筑密集区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其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及消防水源的使用。
7、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
8、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9、古城镇、村寨的道路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的需要或配备适宜在区域内道路通行的具有灭火救援能力的车辆装备。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当确需设置时,应为可移动式。
10、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且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11、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12、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点。
四、建筑防火
1、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2、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
3、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厨房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
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5、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6、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7、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具备供水条件的经营性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每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水龙。
9、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10、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配备灭火器,住宅宜配备灭火器。
五、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1、古城镇、村寨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或消防点。
古城镇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船)的数量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种类、性能要符合古城镇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古城镇每个社区应至少设1个消防点,村寨每50至100户应设1个消防点。
2、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地点和醒目标志;
(2)根据消防水源、道路情况,选配相应的车(船)、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灭火器、破拆工具等装备;(3)有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4)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3、古城镇、村寨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4、古城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村寨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
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供给;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
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水塔。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古城镇、村寨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当古城镇、村寨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3)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4)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村寨,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5)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6、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古镇不宜小于500m3;100户以上村寨不宜小于200m3;50-100户村寨不宜小于100m3。
7、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个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m3,且平时应保持水量;
(2)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3)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4)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8、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充足且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
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
六、火灾危险源控制
(一)可燃物
1、用于炊事和采暖的明火,其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保护,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或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少于500mm,并宜设防火罩;烟囱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不少于250mm;可燃墙体、楼板或屋面板在烟道穿过处的交界面应作不燃处理。
3、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寨,对可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部位应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4、使用明火、炉灶时,应当有人看护。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应用水浇灭。
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动用明火。
5、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木结构建筑成片区域和柴草等可燃物成片集中堆放区域。
(二)电气
1、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
2、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独立的操作开关,并应设在开关箱内。
开关箱到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3、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4、导线的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应满足用电场所的使用要求,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且严禁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正确使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注意看护,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6、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严禁在电取暖设备上覆盖可燃物。
7、电动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线路插座应固定敷设,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
充电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三)燃气
1、应当根据燃气类型,选择适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并应与卧室分隔;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管应安装牢固,并应定期检查;应注意灶具、连接管的安全使用期限,及时更换。
2、采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的场所,其钢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要求。
经营性场所公共区域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的各类设备。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4、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沼气池上点火试气;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5、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并设有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四)可燃液体
1、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经营性场所严禁超量存放可燃液体。
2、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3、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4、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可燃液体。
5、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局(委),文物局,北京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文物局:
现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 安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4月3日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刻吸取云南独克宗古城、贵州报京侗寨火灾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
公安机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文物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有关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推动名城、名镇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对区域性重大隐患和屡禁不止、屡查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提请政府牵头综合治理。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编制消防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做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建设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通道等用地的使用性质;将消防内容实施情况作为城乡规划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会同公安消防、文物等部门对消防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按规划建设;对名城、名镇、名村内消防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三)文物部门加强行业监管。
文物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将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对文物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火灾事故加强执法督察;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四)公安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和文物建筑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
对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并提请将督察结果纳入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各地争取2014年底前推动省级政府制定下发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方案,并将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每年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一)科学编制消防规划。
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
2017年底以前,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消防要求,将消防内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细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消防内容;文物部门根据现有消防规划,编制完成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并报请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和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整治等内容。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推动政府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
文物部门组织实施“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用3至5年时间,完成100处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古城、古村寨和古建筑群的消防安全工程建设。
文物和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木结构建筑阻燃防火技术研究和文物建筑专用消防设施设备研发,鼓励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加快推广电气火灾防控技术。
(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2015年底以前,推动政府按照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设消防点。
100户以上的村寨建立志愿消防队,100户以下的村寨设消防点。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或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依托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各类消防队伍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三、强化火灾防控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
名城、名镇、名村严格把控旅游开发强度与火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对核心保护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鼓励单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严格市场准入,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在项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护性意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
(二)强化隐患整治。
由于规划中消防内容不落实,导致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欠账的,提请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改造。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文物部门应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并列支专门经费予以支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积极指导社会单位整改。
公安消防、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生产经营的,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缔;对于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
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名村和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寨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
木结构建筑连片密集区要因地制宜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等措施,防止“火烧连营”。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名城、名镇、名村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
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街道、乡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定期组织居(村)民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
(五)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结合保护特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单位预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尤其是大风天气和重要防火季节,加强值班巡逻,强化火灾预警响应。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定期开展“六熟悉”,掌握建筑结构、火灾特点、道路状况、水源分布等情况,并加强与志愿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和文物建筑配置的室外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测试,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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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消防 总局 关于 城镇 村寨 火灾 技术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