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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发〔2009〕109号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落实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度第八次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云和县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县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指导协调、综合监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安全生产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一)承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不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三)组织、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六)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六条县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划分:
(一)省和市属企业在云和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二)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其他规模以上的工业、商贸企业由县经贸局负责;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乡(镇)负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主管单位是指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以及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章行业(领域)监管责任部门
第十条主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分工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教育局
(二)水上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交通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水利局
(三)矿山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安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
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
商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
(四)矿产资源管理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国土资源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发改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安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
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
建设局、质监局、气象局
(六)消防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经贸局、建设局、文广新局、工商
局、旅游局、民宗局、电力局、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经贸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环保局
(八)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经贸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
(九)学校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教育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卫生局
(十)河道采沙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水利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十一)城市公用设施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建设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水利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
(十二)旅游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旅游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质监局、文广新局
(十三)宗教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民宗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旅游局、公安局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质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建设局、经贸局、旅游局、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五)建筑施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建设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
(十六)渔业生产和渔业水上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水利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
(十七)供用电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电力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
(十八)其他工业与商贸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经贸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建设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安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
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二十)文化娱乐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文广新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
(二十一)森林防火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林业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旅游局、民宗局
(二十二)再生资源回收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
经贸局
其他相关部门:
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二十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务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举办者或主办方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管检查。
(二十四)农家乐、渔家乐的安全工作,由县农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一)按照各自职能,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检查督促本部门、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和有关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健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要救援物资储备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对获得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未取得批准或者未验收合格单位的擅自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撤销虽已取得许可,但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许可;
(七)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九)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对上述人员安全教育及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控制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模,扶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承担因审核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地方储备粮库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三)经济贸易部门:
指导、督促工业、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协调解决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安全问题,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成品油企业和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的其他工业及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落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度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外经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教育部门:
承担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负责将安全生产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科学技术部门: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地震灾害预防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六)公安部门:
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因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不严和对道路交通秩序、消防监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依法对新、改、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按类别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设计和验收的备案抽查,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高层建筑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矿商贸企业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三合一”、“多合一”企业的整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爆破作业和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行政监察机关:
依法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与并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八)司法行政部门:
承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监督、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财政部门: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行情况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矿产资源开采、选矿作业和勘探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选矿、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防止因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安全事故,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非法采矿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承担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闭坑矿山(尾矿库)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建设部门: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负责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建设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参与建设系统和行业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三)交通部门:
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审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车站(场)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公路(含桥梁、隧道)、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因管理监督不力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四)水利部门:
承担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和除险加固;管理河道采砂安全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安全管理,负责渔业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生产作业及渔业水上交通(包括网箱养鱼)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农业部门: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和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组织或参与农用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
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承担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落实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承担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
(十七)报社、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
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十八)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或参与职业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环保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承担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和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对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组织或参与辐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统计部门: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审核企业设立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无须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林业部门:
负责国有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其设施和林(竹)木采伐、集材索道、运输等涉林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森林火灾或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审查检验不严,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安全隐患及事故的相应责任;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旅游部门:
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监督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等旅游企业及其旅游车船、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六)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有关部门或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二十七)人民防空部门: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对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等安全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八)气象部门:
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防雷装置安全监督;参与因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电信管理部门:
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二)金融管理部门:
负责金融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各商业银行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服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
(三十三)电力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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