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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鞍质监发[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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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望按照《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和《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1:
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分级监管实施细则(此文发至各责任区责任人)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登记表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大事项申报表。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分级监督管实施细则
根据《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中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行指标量化、分级监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更好的、客观的、有效的、分步推行《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实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标量化、分级监管;全面掌握分类分级的标准,认真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管理安全水平,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障人身健康,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食品的分类
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1998《工农业产品分类代码》规定,食品共分28类。
食品的种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高低不同,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的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严重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首批食品分类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实行。
即: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
三、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首先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同时必备10个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环境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厂区环境和车间环境。
厂区环境:
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兹生的潜在场所。
厂区环境应当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厂区内路面平坦,无积水,原材料、燃料、废弃物隔离放置。
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处。
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并便于清洗、消毒。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车间环境:
车间应保持清洁。
车间内的场地应坚硬、平坦,排水、通风设施良好。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空间,便于设备的安装、维护,便于物料的贮存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要具备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生产车间的设备与管道必须保持清洁。
应定期清理设备与管道中的滞留物,以防止霉变。
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通风条件应控制在满足生产工艺和规程要求的范围内。
生产车间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消防设施。
2、生产设备要求
生产的产品不同,需要的生产设备也不同。
生产设备仅指生产、加工食品产品的各种机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
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时,应当查验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4、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5、产品要求
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纳入WTO/TBT标准信息服务网站。
6、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做到持证人岗。
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应有健康体检证明。
7、检验要求
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企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8、包装及标识要求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食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
裸装食品每批货物出厂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且必须符合本项规定。
9、贮运要求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
食用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10、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实施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提倡企业按ISO9000的标准实行质量管理。
四、食品质量安全分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共分四个级别;六个层次进行监管。
即:
A级;B级;C级;D级。
第一层次三A级。
代号:
AAA
第二层次二A级。
代号:
AA
第三层次一A级。
代号:
A
第四层次B级。
代号:
B
第五层次C级。
代号:
C
第六层次D级。
代号:
D
三A级企业为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条件最好,经此类推,D级企业为食品质量安全最差。
五、各级的标准
1、三A级:
企业产品必须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以证书原本认定)。
食品企业10个必备条件核查或评定时达到表1中A级指标,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标准信息工作加入鞍山市WTO/TBT标准信息网或其产品包装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
2、二A级:
企业产品必须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辽宁省名牌称号(以证书原本认定)。
食品企业10个必备条件核查或评定时达到表1中A级指标,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标准信息工作加入鞍山市WTO/TBT标准信息网或产品包装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
3、A级:
企业产品必须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获鞍山市名牌或市放心产品,食品企业10个必备条件核查或评定时达到表1中A级指标,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标准信息工作加入鞍山市WTO/TBT标准信息网或其产品包装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
4、B级:
企业产品必须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10个必备条件核查或评定时达到表1中B级指标。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标准信息工作加入鞍山市WTO/TBT标准信息网或其产品包装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
5、C级:
企业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10个必备条件标核查或评定时达到表1中C级指标。
6、D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表1
核查结论
严重
不合格项
一般
不合格项
其中:
重点项目
一般不合格项
备注
合格(A级)
0
≤2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合格(B级)
0
≤4
2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5
1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6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合格(C级)
0
≤8
≤4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定级
鞍山市食品质量安全的定级工作由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牵头,汇同县(市)局和分局及监管责任区责任人、技术机构专业人员联合审核、评定。
添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登记表》一式四份。
一份由企业存入企业质量管理档案,一份交技术机构,一份交责任区责任人,一份留市局监督处。
审核、评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质量安全监管等级以《鞍山市食品加工单位等级监管通知书》形式告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同时通报当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质检机构。
七、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级别的升、降级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级别不搞终身制。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依据质量安全监管级别标准,进行动态考核,一般情况每年考核一次。
(一)升级程序
1、已被定级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A级以下不含A级),经整改达到上一级标准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标准要求评定。
报市局审核合格后下发升级通知书。
2、已被定级在A级以上(含A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经努力达到上一级标准的,由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局面申请,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分级标准要求评定审核,合格后下发升级通知书。
(二)降级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直至取消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级别。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的;
2、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
3、使用禁止或淘汰原辅料及添加剂的;
4、降低、改变审查或评定时原生产条件的;
5、产品经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降级的幅度,根据违规情节决定监督检验两次不合格的;
6、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
7、不执行强制委托检验的;
8、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
A级以下(不含A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降级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A级以上(含A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降级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被降低监督级别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视情节可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建议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管措施
1、对食品3A级单位以宣传、扶持、服务为主。
2、对食品2A级单位以宣传、扶持、服务为主,每年对其产品进行1次强制委托检验。
日常巡查、回访每年不少于2次。
3、对食品A级单位以宣传、扶持、服务为主,每年对其产品进行2次强制委托检验。
日常检查、巡查、回访每年不少于4次。
4、对食品B级单位加强监督管理,每年对其产品进行4次强制委托检验。
日常检查、巡查、回访每年不少于6次。
5、对食品C级单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其产品进行6次强制委托检验。
日常检查、巡查、回访每年不少于8次。
6、对D级食品单位,依法重点监管。
每年对其产品进行不少于6次强制委托检验,对已经出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要按有关规定责令产品召回并依法进行处罚。
日常检查、巡查、每年不少于6次。
7、对生产加工高危食品(乳制品、消毒液体奶、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洒类、非洒精饮料)的单位,适当增加强制检验频次,缩短检验周期,每月向所在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质量状况。
8、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强制委托检验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以检验检测报告为凭证。
9、3A级、2A级、A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监管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其它级别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监管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相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管工作,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制度;重大事项登记申报制度;持续改进督察制度;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制度。
10、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有重大事项改变必须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如:
设备改造、更新;工艺改变、标准修定、改变食品添加剂、变更产品包装等。
填写由市局统一印刷的食品企业申报表。
3A级、2A级、A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其它级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九、本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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